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4修正)

2024-05-02 17:20

1.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条 本市市、县(市)(含贾汪区,下同)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定职责管理房地产交易。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凭合法拥有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证件和土地使用权证件(以下称房地产权属证件)办理交易手续。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包括:
  (一)以房地产作为出资与他人成立新的企业,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房地产,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
  (四)以房地产作股转让的;
  (五)拆除他人房屋未予安置房屋直接以房地产作价赔偿的;
  (六)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使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
  房地产有法律、法规禁止转让情形的,不得转让。第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八条 房地产转、受让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期限;
  (二)房地产的座落位置、面积、结构、质量状况;
  (三)转让时间;
  (四)价款及付款方式;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出让合同。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时,转、受让双方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房地产权属证件和其他有关证件,申请办理转让手续,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然后到所在地的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十条 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交换方式使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依前条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
  房屋权属交换包括下列形式:
  (一)房屋所有权之间的交换;
  (二)房屋使用权之间的交换;
  (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交换。
  所有权交换的差价补偿部分按买卖缴纳交易税、费。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造并达到法定条件的住宅和非住宅向境内外预先销售,承购人预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十二条 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的,必须向当地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已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4修正)

2. 房产抵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房产抵押的法律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地产抵押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生效。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已共有的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的人的书面同意,即由共有人出具同意书。
《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四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法律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四条 已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第五条 房地产抵押,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设定的房地产抵押,受国家法律保护。

3.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的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条 本市市、县(市)(含贾汪区,下同)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定职责管理房地产交易。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凭合法拥有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证件和土地使用权证件(以下称房地产权属证件)办理交易手续。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五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包括:
  (一)以房地产作为出资与他人成立新的企业,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房地产,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
  (四)以房地产作股转让的;
  (五)拆除他人房屋未予安置房屋直接以房地产作价赔偿的;
  (六)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使房地产转移给新权利人的。
  房地产有法律、法规禁止转让情形的,不得转让。第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第七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第八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购买城市房地产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购买城市居民私房的;
  (二)非本市城市居民和外地驻本市机构购买本市房地产的;
  (三)境外机构、团体、个人购买本市城市房地产的。第九条 房地产转、受让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期限;
  (二)房地产的座落位置、面积、结构、质量状况;
  (三)转让时间;
  (四)价款及付款方式;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地产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出让合同。第十条 房地产转让时,转、受让双方应当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房地产权属证件和其他有关证件,申请办理转让手续,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然后到所在地的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第十一条 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交换方式使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依前条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
  房屋权属交换包括下列形式:
  (一)房屋所有权之间的交换;
  (二)房屋使用权之间的交换;
  (三)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之间的交换。
  所有权交换的差价补偿部分按买卖缴纳交易税、费。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造并达到法定条件的住宅和非住宅向境内外预先销售,承购人预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4. 房屋抵押手续是怎样的

抵押房屋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携带房屋所有权证书、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以及身份证件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发放他项权证。【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第三十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5.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一、删除第八条。二、删除第十四条第六项。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房屋租赁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后三十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件、租赁合同和身份证明向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备案登记证明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出具。”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有住房和廉租房租金按照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房屋租金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五、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除依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定价的房屋外,进行交易的其他房地产需要价格评估的,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六、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房地产交易双方应当向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依法缴纳税、费。房地产交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者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七、将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第(二)项修改为:“有三名以上的专业人员;”第(五)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八、将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九、删除第三十七条。十、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租赁房屋,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由登记机关或者备案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十一、删除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十二、删除第四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6. 房产抵押需要哪些手续

办理房地产抵押需要以下资料:(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书;(3)抵押合同;(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五)能够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六)能够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7. 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房产抵押手续的办理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携带房屋所有权证书、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合同以及身份证件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发放他项权证。【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第三十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8.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2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2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0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铁根

2017年10月31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等22件
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立法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废止下列22件市政府规章:
  1.《徐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政府令第5号)
  2.《徐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号)
  3.《徐州市垃圾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0号)
  4.《徐州市中小学教学环境和秩序管理规定》(政府令第12号)
  5.《徐州市农村集体荒地使用权拍卖与租赁办法》(政府令第23号)
  6.《徐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府令第29号)
  7.《徐州市市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办法》(政府令第52号)
  8.《徐州市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第62号)
  9.《徐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政府令第63号)
  10.《徐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办法》(政府令第70号)
  11.《徐州市城市房地产抵押办法》(政府令第72号)
  12.《徐州市引荐海外和台港澳资金奖励办法》(政府令第73号)
  13.《徐州市行政审批实施规定》(政府令第77号)
  14.《徐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监督办法》(政府令第80号)
  15.《徐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政府令第82号)
  16.《徐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政府令第83号)
  17.《徐州市户部山商贸城地区和彭城路步行街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7号)
  18.《徐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8号)
  19.《徐州市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9号)
  20.《徐州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政府令第95号)
  21.《徐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09号)
  22.《徐州市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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