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包括哪些

2024-05-04 00:48

1.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包括哪些

一、税法独立原则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二、权责发生制原则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与收付实现制原则不同,这一原则要求以是否权属于当期,权属于当期的金额多少作为企业税前扣除的确认计量标准,避免了以是否支付、是否取得发票等易被人为操作因素对税前扣除确认时间和金额的影响。
三、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
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实施条例规定了税前扣除的支出应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是,企业确认支出应在当年度一次性扣除,还是按受益期扣除。
五、凭有效凭证税前扣除的原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包括哪些

2.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遵循哪些原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五大原则:真实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税法优先原则以及凭合法凭据扣除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是实际发生的。这是企业所得税课税的前提,要求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能够提供形式和内容都是真实的凭证。企业所得税法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即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利和风险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真实性原则并不要求纳税人扣除的支出是当期支付的,符合权责发生制即可。
企业的扣除项目一般都是发生当期进行税前扣除,而对于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的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需要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以后,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并且追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二、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对于企业发生的支出在何种条件下构成“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并未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可以参照企业所得税改革工作小组所著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的有关解释。其中规定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应当遵循实质课税原则,不能仅以交易形式确定,而应当根据经济行为的目的和实质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从费用支出的结果分析。“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能给企业带来现实、实际的经济利益”的支出,如“购买原材料的支出”;另一种是“能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支出,如“广告费支出”。
三、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具体判断是否具有合理性,需要在假设企业是经济理性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性质、规模、业务范围等多种因素,加以综合判断。
关于合理性的判断,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为例,该规范性文件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发生外部借款,但借款中的一部分是为了不足股东未足额出资的部分,这部分借款对于企业来说可能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但是属于不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不符合合理性原则,因此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这部分借款的利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税法优先原则

会计准则和税法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财务会计方法计算的利润总额不一定相同,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表现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但对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循会计准则与惯例。

五、凭合法凭据扣除原则

凭合法凭据扣除原则,是指企业应当凭借合法有效的凭据进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也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3.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

具体的原则是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是要求企业发生的金额要真实、合法,才能税前扣除。1、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2、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4、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5、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

4.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是要求企业发生的金额要真实、合法,才能税前扣除。企业税收标准:1、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20%,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3、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4、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一般公司而言,公司的纳税标准如下:1、主税:服务业公司按收入比例缴纳增值税,其中小规模纳税人为3%,一般纳税人为6%。商业或加工业公司按收入比例缴纳增值税,其中小规模纳税人3%,一般纳税人16%;2、附加税费,包括城建税(按增值税的7%)、教育费附加(按增值税的3%)、地方教育费(按增值税的1%);3、按公司所得利润25%缴纳企业所得税;4、为公司员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5、此外,如符合相应条件,还应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5.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接下来由我为大家整理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  1、企业所得税税前项目一般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2、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3、配比原则,是指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4、相关性原则,是指纳税人要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5、确定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6、合理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拓展: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有哪些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

6. 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原则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可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扣除的费用有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五险一金;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等。
一、买卖房子要交哪些税
买卖房子需要交的税如下:
1、增值税。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转让购买的房地产,按照房地产销售标准征收增值税,即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5%;
2、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房地产销售收入应当并入当期总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总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补偿前一年的损失,以上是其计算公式;
3、印花税。企业出售房屋需缴纳0.5‰的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应税凭证所载金额;
4、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出售商品房取得的增值为基础。增值为纳税人出售商品房所获收入,扣除项目金额余额。增值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应纳税额=增值的30%。上述是计算增值税的具体公式;
5、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纳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7%的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3%销售商社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全部价格和相关经济收益,包括计入销售价格的中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的各种代理收入;
6、堤防保护费。根据企业性质据企业性质的不同纳税标准而有所不同,分别为内资企业0.1%和外资企业0.09%。《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扣除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扣除代缴、保管扣除代缴税款账簿、保管扣除代缴税款记账证明书及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修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如何计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税点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三、税前工资是包括五险一金吗
税前工资包括五险一金。
五险一金是指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几种保障性待遇的合称,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缴费有以下几条:
1、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保险缴费基数进行缴纳。如北京的缴费比例是单位百分之十,个人百分之二。职工自批准法定退休的次月起,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按照缴费基数进行缴纳。以北京为例,缴费比例百分之一,单位缴费比例百分之零点八,个人缴费比例百分之零点一二。
工伤保险费按照保险基数进行缴纳,由公司全额缴纳,如北京的缴纳比例为百分之零点五。
生育保险费按照保险基数进行缴纳,由公司全额缴纳,如北京的缴纳比例为百分之零点零八。
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仅适用于因生产经营困难,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单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和基本原则
(一)费用税前扣除的两大条件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费用要在税前进行扣除必须具备两大条件:第一,发生的费用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主要通过合同、协议和企业内部的各项制度来界定;第二,要有合法的凭证。合法有效凭证分为四大类,一是税务发票;二是财政收据;三是境外收据;四是自制凭证。各类凭证都有各自的使用范围,不可相互混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税前扣除的成本发票应符合的条件
1、资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统一:银行收付凭证、交易合同和发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额必须一致;
2、必须有真实交易的行为;
3、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三)费用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2、可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扣除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五险一金;规定范围和标准内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2%;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等。
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发生的费用扣除问题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8.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条除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确认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一、公司纳税申报应在每月的什么时候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二、企业的哪些收入需要纳税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这些收入都要纳税:
(1)销售货物收入,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5)利息收入,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6)租金收入,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9)其他收入,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