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农村医疗合作报销标准

2024-04-30 15:12

1. 贵州农村医疗合作报销标准

新农合报销范围如下: 1、门诊补偿: (1)村卫生室及村中心卫生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方药费限额10元,卫生院医生临时补液处方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生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100元。二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 (3)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手术费限额50元,处方药费限额200元。中药发票附上处方每贴限额1元。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 (1)报销范围: 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比例:镇卫生院报销60%,二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大病补偿: 镇风险基金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人一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镇级合作医疗住院及尿毒症门诊血透、肿瘤门诊放疗和化疗补偿年限额万元。

贵州农村医疗合作报销标准

2. 2019贵州省医保政策

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国家没有具体规定,社保有具体规定。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可作相应调整。用人单位以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月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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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贵州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截止时间2022年

法律分析:新农合缴费时间是9—12月,可以进行网上缴费,如当地社保或医疗部门开通的公众号,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网或新农合官网;或者可以到当地的村委会,以及医保单位缴纳费用。具体截止日期各个地区不一样。山东潍坊:截止时间12月31日,逾期缴纳的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待遇。浙江乐清:截至2021年12月20日,逾期缴纳的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待遇。河北三河:截止时间2021年12月20日。湖南娄底:原则规定是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未如期缴费的,可将参保缴费延长至2022年2月28日。山东泰安:截止时间202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江西省:集中征缴期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贵州省:于2022年3月31日截止缴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贵州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截止时间2022年

4. 贵州医保补贴政策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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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实施定额补助,按照每人每年180元进行补贴,其中,2019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费40元。(一)与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对象身份重叠人员的缴费。2019年参保缴费,财政定补以外的差额部分40元/人/年由县民政局代缴,个人不再缴费。乡镇应在城乡居民医保系统中标识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身份。(二)与卫计部门全额资助对象身份重叠人员的缴费。2019年参保缴费,由卫计部门全额代缴,个人不再缴费。乡镇应在城乡居民医保系统中标识为卫计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身份,确保其享受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保倾斜政策。(三)2018年11月30日国办系统动态锁定后,上述特殊人员若有变化的,由民政、卫计部门在2018年12月10日前下发相应变更名单,乡镇做相应调整和医保系统标识。

5. 贵州省2022年医保缴费标准

2023年度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350元/人,集中征缴期为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据了解,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筹资不低于960元/人。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610元/人,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辅的征缴方式,征缴期分为集中征缴期和零星征缴期。集中征缴期为: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零星征缴期为:1.普通群众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2.特定群体(退役军人及无工作配偶、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及特殊困难人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3.新生儿: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其中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只征收202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缴费之日止未满90天的新生儿)。集中征缴期内,普通群众按350元/人标准参保缴费;定额资助对象只需缴纳政府资助后剩余的应由个人自缴部分费用;全额资助对象个人不缴费。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零星征缴期内,普通群众按960元/人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特殊困难人员按35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按35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零星征缴期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当年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零星征缴期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按35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可纳入医保报销;出生之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96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后90日内(含90日)参加居民医保,按35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96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法律依据:《关于做好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一、工作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现覆盖全民、依法参保为目标,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提升参保信息质量,将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含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确保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监测对象”)、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以及稳定脱贫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二、参保缴费政策(一)明确参保对象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二)统一财政补助标准。2022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610元/人。2023年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补助分担方式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40号)的规定执行。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市(州)、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于2023年7月底前全部到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的,省财政将相应扣减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扣减部分由市(州)、县(市区)财政自行补足。(三)统一个人缴费标准。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要求,2022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50元。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2023年度全省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50元/人。(四)全面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低保对象、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各市州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困难退役军人、困境儿童等其他困难群体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对象,可享受2023年参保资助政策。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对困难对象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部分资金。困难群众已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的,可在户籍地享受参保资助政策。(五)统一参保缴费时间。城乡居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2023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原则上为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未如期达到规定参保率的统筹地区,可将集中参保缴费期适当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除已明确的特殊情形外,未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原则上不得中途参保、享受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凭户口簿或居住证、并使用户口簿或医学出生证明登记的新生儿本人真实姓名,按统筹区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后,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儿童福利机构接收的儿童,经核实未参保的可随参随缴,自进入儿童福利机构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在断保90天内凭职工医保参保凭证可参加居民医保,自职工医保断保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凭居住证初次在居住地参保,复转军人、刑满释放人员、未及时就业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难群众,稳定脱贫人口,经排查核实属于客观原因在集中参保缴费期未参保的,可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以上特殊情形,均按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具体指当年新迁入户口、新生儿未在90天内参保缴费、职工医保断保的人员未在断保90天内参保缴费,各市州结合实际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未能在统筹地区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当年度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部分和财政补助部分)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六)统一参保缴费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含中小学学生及学龄前儿童)以家庭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参保;在校大中专学生(含新生)以学校为单位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保,由学校代收代缴居民医保费,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入学的大中专学生统一在学校所在地参保,不得在原户籍地重复参保。城镇居民(含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没有参加职工医保的,在社区参加居民医保。三、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要按照《湖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1〕14号)关于“构建政府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体系”的要求,统筹协调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健全和完善工作协调保障机制。各地要及时研究制定《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方案》,明确参保缴费工作目标、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明确医保、税务、教育、民政、财政、乡村振兴、残联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居民参保缴费的工作责任和任务。广泛进行参保缴费动员部署,建立考核、激励、督导机制,确保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二)加强部门协作。税务部门要全面履行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力度。持续优化居民医保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政策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并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补助资金。在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应在医保信息系统做好各类困难群众身份精准标识,建立困难群众参保资助工作台账,将核定后的困难群众资助人员名单和参保资助金额及个人应缴金额等信息反馈同级税务部门,由税务部门根据缴费人当前特殊标识征收困难群众个人应缴费款。在医保信息系统准确记录困难群众参保资助金额、个人实缴金额。教育部门负责对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均包括民办学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情况进行调度摸底,向医保、税务部门提供应参保大中专院校清册,对拒不配合组织动员学生在学校所在地整体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学校进行约谈,联合医保、税务部门进行督促整改。负责督促大中专院校按政策提供准确的可以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贫困学生名单。负责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合做好参保缴费动员工作,并将人员名单提供给医保、税务部门进行参保信息比对。民政部门负责核定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社会救助对象名单,并按月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会同医保等相关部门在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及时将困难群众参保资助资金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乡村振兴部门负责核定监测对象、稳定脱贫人口名单,并按月将监测对象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同级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残联负责提供重度残疾人名单,并按月将动态调整信息反馈给医保、税务部门,协助做好参保缴费相关工作。(三)优化缴费服务。建立统一高效的医保费征管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各地要继续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要求,以乡镇为支点、村组为末端,建立“税管员+社保专干+协管员”网格化管理机制。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各地要根据参保缴费进度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对未参保人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要大力推行湘税社保APP、微信小程序、手机银行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探索创新宣传方式,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本通知有效期从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31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2022年医保缴费标准

6. 2019贵州新农保

新农保的概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由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农保政策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201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有什么变化了?1、门诊特殊病种补偿实行与住院同报销比例2015年门诊特殊病种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补偿比例按就医医院的市外、市内县级、市内乡镇级医院的住院补偿分比例进行补偿。2、新生儿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新生儿现也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只要其父母一方或双方参加新农合,有效年度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纳入当年度新农合保障范畴,且当年无需缴纳个人参保费用,可凭出生医学证明随其父亲(或母亲)享受有效年度新农合报销待遇。如若父母双方均未参加新农合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补交个人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纳入当年新农合保障范围,超过3个月补交的,则自补交之日起纳入当年度新农合保障范围。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各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不同,从贵州省最新新农合缴费标准来看,新农合个人缴费2014、2015年度为70元/人,2016年度为90元/人。新农保政策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政策1、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2、缴费标准: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3、领取条件:①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②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③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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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贵州省农村医疗合作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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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同的省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有所不同,其中以重庆市为例,2016年为人均700元,其中参合者自缴140元,政府补助560元,而河北省2016年新农合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由110元提高到150元。另外,贵州省2016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每人需要缴费90元,其中对农村低保等符合资助条件的困难群众以人均不低于35元的标准资助参合,由民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农村低收入家庭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老年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遭受自然灾害、遭遇临时性突发性困难人群参加新农合,按每人不低于10元/年的标准给予资助。

贵州省农村医疗合作保险

8. 贵州医保补贴政策2019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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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实施定额补助,按照每人每年180元进行补贴,其中,2019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费40元。(一)与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对象身份重叠人员的缴费。2019年参保缴费,财政定补以外的差额部分40元/人/年由县民政局代缴,个人不再缴费。乡镇应在城乡居民医保系统中标识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身份。(二)与卫计部门全额资助对象身份重叠人员的缴费。2019年参保缴费,由卫计部门全额代缴,个人不再缴费。乡镇应在城乡居民医保系统中标识为卫计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身份,确保其享受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医保倾斜政策。(三)2018年11月30日国办系统动态锁定后,上述特殊人员若有变化的,由民政、卫计部门在2018年12月10日前下发相应变更名单,乡镇做相应调整和医保系统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