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有关公私合营企业股权问题的复函 详细�0�3

2024-05-06 04:03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有关公私合营企业股权问题的复函 详细�0�3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讨论, 作出如下决议:
(一) 公私合营企业中的私股股东如果因为下落不明, 经企业登报通知, 仍然未来登记时, 其股权应该
由该企业委托交通银行代为管理。
(二) 对于已被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应予没收而遗漏没有处理的股分, 由法院依法处理, 可用裁定没收归
公; 如其家属生活确有困难, 可酌予照顾。
(三) 对于在土改时未予没收的地主阶级分子的股分按公私合营企业的私股待遇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有关公私合营企业股权问题的复函 详细�0�3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中典权入股的房屋应如何处理的函》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中典权入股的房屋应如何处理的函》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南阳市副食品公司诉夏清淮房屋典当回赎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1952年12月夏清淮之妻将房屋6间出典给魏汉三经营茶叶店,典价350元,典期两年半,1956年公私合营时,魏汉三将所典之房以原价投资入股,该房由南阳市副食品公司管理使用至今。1958年以后,夏清淮多次向有关部门协商赎房未果。1984年8月,夏清淮向南阳市人民法院起诉。
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研究认为:根据中共中央1956年1月24日《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清产估价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指示》第6条“企业的债权,一般列作投资,作为合营企业的债权”之规定,典当的房屋入股只是债权的转移,产权仍归出典人所有。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同志的意见,即:此案不适用国家房产管理局(65)国房局字105号可以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向南阳市副食品公司进行房屋回赎。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3. 56年公私合营股权股金应该怎样要回

你大爷的钱已经无从讨要了。你也为你大爷要不了钱了。公私合营后,又进行了社会主义的发展改造了,公私合营企业最后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即使有债权或股权纠纷或权利,现行的法律都不适格于那时的法律关系调解了,也早已经过了诉讼或主张权利的时效了。
公私合营简介:
1954年9月2日,政务院 通过《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对资本主义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和资本家的自愿。合营企业中,社会主义成份居领导地位,私人股份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合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计划。合营企业的盈余,在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余额,应当就企业公积金、企业奖励金和股东股息红利三个方面,加以合理分配。股东的股息红利,加上董事、经理和厂长等人的酬劳金,可占全年盈余总额的25%左右。
1956年初,全国范围出现社会主义改造高潮,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国家对资本主义私股的赎买改行"定息制度",统一规定年息五厘。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配使用,资本家除定息外,不再以资本家身份行使职权,并在劳动中逐步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66年9月,定息年限期满,公私合营企业最后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请见:《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企业股权问题的函》。

56年公私合营股权股金应该怎样要回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中典权入股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

抵押权 
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不动产或其他财产而提供担保,在债权未受清偿时得处分该财产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的特征 

  1.抵押权的标的物主要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 

  在我国,动产也可以用作抵押权 

  2.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占有 

  标的物仍然由抵押人占有、使用、收益。因此,抵押权最能实现抵押人用以融资的目的,一方面自己占有、使用、收益,另一方面又用作担保进行融资,真正做到了物尽其用,所以被作为担保之王。 

  3.抵押权原则上是意定担保物权 


典权,是指出典人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交由典权人,典权人向其支付一定典价后对出典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房屋典当是指承典人用价款从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的行为。 

典权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第一、典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 

第二、典权人必须向出典人支付一定的典价。 

第三、典权的客体是不动产,并且必须转移占有。 

第四、典权是有期限的他物权。典权人在典期内享有对出典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期届满以后出典人享有回赎出典财产的权利。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也可以将法律规定可以转让的股权、仓单、提单等财产权利出质,这时质权称为权利质权。 

所谓典权是指房屋所有权拥有者有将其房屋典当给他人以获得利益的权利。房屋典当是指承典人用价款从房屋所有人手中取得使用房屋的权利的行为。

5. 请问公私合营原固定资产现怎么要回?

法律规定是可以要回的,但是实务中一般房产都是经过大修等重大添负行为的 依据,民法不能要回来了,只能依据当时的价值折现

要看合营企业现在是什么性质,经营状态,所占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有无变更。
1,如企业性质未变,可以要求。
2,如企业性质变为国有就不可以。
3,如企业正常经营就不可以。
4,如企业不再经营可以。
5,如果产权已经转移就不可以。反之就可以
 
 
中共中央统战部、商业部印发《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
 合营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1983年2月25日 (83)商管字第5号)

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商业、粮食厅(局)、供销合作社:
  关于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原业主索要、强占营业用房问题,原供销合作总社和商业部曾于1981年3月5日发(81)供基联字05/118号、(81)商层联字第5号发出《关于合作商店入股房产坚持不退还实物的函》。两年来,部分地区强占营业房屋的情况有所缓和,但是还有些地区的情况仍在发展。为此,我们共同研究,并向最高人民法院征求了意见,拟定了《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附:
        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
                问题的处理意见
             (1983年2月20日)

  参加公私合营的一些原业主,近来以落实政策为名,要求退还折价入股的房屋,有些地区还发生强占国营企业营业用房的情况。合作商店退职、退休的职工或其家属强占折价入股房屋更为突出。这些情况一般发生在县城或县以下集镇。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一是参加公私合营的一些原业主错误地理解党的政策,认为私营企业的资产转入公私合营企业是所谓“侵占公民财产”;二是原来家店不分的私营商店,原业主由于人口增多,居住困难,重新提出房屋产权问题;三是合作商店的原小商小贩或其家属认为,既然可发退还股金,就应将房产等实物退给他们;四是部分省、区的有关部门对公私合营、合作商店的有关政策不太了解,对强占营业用房问题处理不够果断。目前,这股占房风在有些地区仍在发展,如不及时制止,必将使更多的企业蒙受经济损失,也不利于安定团结。我们经向最高人民法院征求了意见,特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时,经过清产核资,将流动资金和营业用房、设备以及其他经营用具等固定资产转为公私合营企业的资产,国家已按年息五厘发给定息,定息发至1966年第三季度。公私合营企业的资产(包括原来核定投资的房屋)已属国家所有,不应退给本人,这是党和国家的既定政策,不能改变。至于1980年从原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中间区别出来的劳动者的股金,按照中发〔1979〕84号文件的规定,“以后再议”。无论以后股金如何处理,原则上也不退还已入股的营业用房等实物。原业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还。强行侵占已属国家所有的房屋是违法行为,必须说股他们自动搬出。坚持不搬的,应依法处理。


 二、原来家店不分的商店,一部分房屋虽然经过清产估价,但事实上并没有入股,也没有领取定息,至今仍由原业主住用的,其房屋所有权归原业主所有。已经折价入股并领取了定息,房屋一直由原业主住用的,可以维护现状,但产权为国家所有,应适当收取租金。


 三、原小商小贩参加合作商店折价入股的营业用房、设备和其他经营用具,是集体所有的财产,其折价金额已转为私股股金。国务院1962年10月4日批转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营商业、公私合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的小商小贩下放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意见的报告》进一步明确规定:“下放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小商小贩的原有股金,应当退还给本人,但一般不退还实物。”现在重申:在退还股金时,一律以当前核定股金(包括固定资产的折价金额)为准,只退现金,不退房产等实物。对于非法强占合作商店营业用房屋的案件,依照本意见第1条的原则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公私合营清产
 核资折价入股的房屋属国家所有的复函
 (1992年7月31日 [1992]民他字第21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4月15日[1991]民监字第76号《关于大连中药厂与周淑清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我们研究认为:1956年公私合营时,瑞生药房依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对房屋及其他低值易耗品,经过清产核资已折价入股;私房代表人张锡九(周淑清的丈夫)领取了股息,并为其女儿安排了工作。公私合营后,大连中药厂将诉争房屋纳入国有固定资产管理使用至今,并一直交纳房地产税。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诉争房屋已公私合营,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大连中药厂管理使用。 
  以上意见,供参考

请问公私合营原固定资产现怎么要回?

6. 公私合营后股权如何分配

1、国务院公司登记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这否定了乙方用管理入股的可能。
2、公司法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所以乙方的技术必须评估,不允许大家拍脑门说多少就是多少。
3、旧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幸好新公司法已废除该规定,不然乙方不可能拥有50%股权。 
4、成立公司最重要的文件就是公司章程,如果你不懂就请律师或工商代理人,在这里咨询是无法说清楚的。(来源:道富投资)

7. 建国初公私合营股权可以要回吗

可以的,只要相应的证件证明齐全应该就是可以要回的。现在有很多的创业平台,多种多样,一个不小心或者不注意是很容易上当的,审慎投资,投资时必须到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法机构和场所去投资。不像腾讯众创空间有保证,确定支持发展“众创空间”的政策措施

建国初公私合营股权可以要回吗

8. 中国公司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公司法的百年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清末(1904-1914年)、中华民国时期(1912-1949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949-2004年)三个阶段。
其中,中华民国时期又可分为北京国民政府时期(1912-1927年)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8-194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又可分为前期(1949-1978年)和后期(1979-200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 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