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非法集资都表现为哪些形式

2024-05-09 11:17

1. 房地产非法集资都表现为哪些形式

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是很快速的,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是有很多的非法集资商的。非法集资不仅影响了业主的权益,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也是有一定的影响,而且是属于违法的行为。那么房地产非法集资都表现为哪些形式 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房地产非法集资都表现为哪些形式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层面广,危害极大,根据住建部近年掌握的情况,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1、以预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资,这类行为,通常是指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预售,或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代理销售,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团购优惠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以房地产开发建设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防止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中介机构串通,以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3、以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这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时,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销售房产份额、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承诺高额回报,诱导销售房地产,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4、利用互联网平台,以开展房地产金融业务为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这是指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P2P网络借贷、股权筹凑等互联网平台合作从事金融业务,通过“筹凑买房”等形式违规、超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房地产非法集资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1、《刑法》之所以规制非法集资类行为,主要是出于此类行为侵害国家金融秩序、妨害正常企业资金需求、干扰市场理性自我调控,所以非法集资类犯罪应当主要集中在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和扰乱市场秩序罪。
2、由于《刑法》规制非法集资类犯罪既为了保护公众的利益,又为了防范资金的大规模非法集聚对金融、市场秩序造成破坏,因此界定非法集资的具体罪名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该罪名须有可能造成大量资金的转移;二是上述的大量资金必须从为数众多的被(受)害人处获取。
3、如果仅仅侵害一名被(受)害人的财产,即使转移资金的数额再大也不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同时,从多名被(受)害人处获取财物也不是简单的犯罪叠加,否则受害人数再多也不能认定为非法集资类犯罪。
如果遇到了不良房地产开发商的话,建议一定要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到损害,同时也可以使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以上就是小编关于房地产非法集资都表现为哪些形式?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的相关介绍,希望对于大家买房子有一定的帮助和启发。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7-07-2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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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非法集资都表现为哪些形式

2. 房地产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层面广,危害极大,根据住建部近年掌握的情况,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一般采取以下方式:1、以预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资,这类行为,通常是指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预售,或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代理销售,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团购优惠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2、以房地产开发建设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防止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中介机构串通,以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3、以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这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时,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销售房产份额、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承诺高额回报,诱导销售房地产,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4、利用互联网平台,以开展房地产金融业务为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这是指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p2p网络借贷、股权筹凑等互联网平台合作从事金融业务,通过“筹凑买房”等形式违规、超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而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以及其它任何单位。

3. 房地产非法集资形式包括哪些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层面广,危害极大,根据住建部近年掌握的情况,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1、以预售房屋的形式非法集资,这类行为,通常是指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预售,或房地产中介机构违规代理销售,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团购优惠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以房地产开发建设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防止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中介机构串通,以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3、以分割拆零销售、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这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房地产中介机构代理销售时,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销售房产份额、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承诺高额回报,诱导销售房地产,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4、利用互联网平台,以开展房地产金融业务为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这是指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房屋租赁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p2p网络借贷、股权筹凑等互联网平台合作从事金融业务,通过“筹凑买房”等形式违规、超范围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二、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
1、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
2、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
3、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4、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房地产非法集资形式包括哪些

4. 销售房产形式的非法集资

《解释》第2条第(1)项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属于以销售房产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返本销售
主要是指定期向购房人返还购房款的销售方式。通常表现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无真实销售内容等。
2、售后包租、约定回购
售后包租主要是指向购房人承诺对所购商品房由开发商承租或者代为出租并支付回报的销售方式;约定回购主要是指向购房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后回购房产的销售形式。
3、销售房产份额(拆零销售)
销售房产份额(拆零销售)主要是指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出售给购房人的销售方式。
4、在建房抵押借款/一房多卖
房产开发领域还大量存在通过在建房抵押借款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先与集资群众签订借款协议,同时或签订借款协议后办理房产抵押。
5、直接投资名义吸收资金
一、转让林权形式的非法集资
1、有真实的生产经营内容,有大致相当的林地和林木,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所承诺的回报比例符合一般商业规律。
2、无林无地,资金主要用于返本付息、支付个人销售提成等
3、以传销形式销售林地并代为管护
二、种植(养殖)形式的非法集资
1、代种植(养殖)
2、联合种植(养殖)
3、租种植(养殖)
三、商品交易形式的非法集资
1、寄存代售
2、售后返租
3、返本销售
4、含权(会员)消费
四、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形式的非法集资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的非法证券犯罪主要有两种:
1、编造公司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2、以转让股权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五、发售虚构基金等形式的非法集资
1、虚假境外基金
2、虚假境内基金
六、伪造保险单据等形式的非法集资
1、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销售保险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以虚构保险产品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以伪造保险单据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七、投资入股、委托理财形式的非法集资
1、投资入股
2、增资扩股
3、加盟返利
4、入会返利
八、委托理财形式非法集资的具体表现
1、无理财服务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发生在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
2、有理财服务主体资格的单位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九、利用“会”、“社”等组织的非法集资
未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民间会、社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标会、抬会等民间会、社原本是指民间自发的、为满足一定范围内个人资金需要而采取的一种互助性融资方式,其模式主要是由一人(会头)出面召集,由若干人(会员)自愿组合,每人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会款,集中起来后会员按照一定的方式获取会款用于消费或投资,并由用款会员支付利息。

5. 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包括哪些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一、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
认定集资诈骗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有的以引资合作经营为名,有的以共同投资为名;有的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将从社会上骗取的钱财据为己有。这种犯罪直接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刑法增设了集资诈骗罪,并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二)客观要件
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使用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一种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公司非法集资网络运营什么罪名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公司非法集资可能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具体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犯什么罪要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判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包括哪些

6. 非法集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的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3、以高利诱惑投资养老公寓、养生度假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4、以“教育储备金”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5、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理财-资金池模式、以不合格借款人在平台上发布虚假借款信息、典型的庞氏骗局)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一、集资诈骗的四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现代社会,资金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资源和生产要素。
2、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7. 房地产的非法集资的特点是什么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有以下特点:
一是以分割销售并承诺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资;
二是违规预售商品房变相融资或“一房多卖”;
三是以房地产项目名义向社会公众融资并承诺高额利息等。此外,近年来,又出现了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众筹买房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
一、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隐患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蕴藏着风险,
一是一些开发企业采取滚动借款方式,资金期限与项目周期不匹配,资金链脆弱,一旦项目运作出问题,将导致资金链断裂;
二是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欺骗、诈骗的方式,在证照不齐的情况下,以房地产项目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有的甚至携款逃匿;
三是此类项目往往涉及社会集资、定期返租,容易发生收益不确定和达不到承诺的收益等情况,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维护购买者权益。
二、非法集资如何防范?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四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三、集资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犯集资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上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分别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的情节,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具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这就是说,非法集资诈骗的数额并不是本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在具体科刑时,既耍考虑集资诈骗的数额大小,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如是否一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是否为组成集资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给被集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的影响等等,以及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罪后态度和退赃的情况,综合评价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区别对待,予以量刑。

房地产的非法集资的特点是什么

8. 房地产非法集资的特点是什么?

一、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特点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有以下特点:一是以分割销售并承诺售后包租的形式非法集资;二是违规预售商品房变相融资或“一房多卖”;三是以房地产项目名义向社会公众融资并承诺高额利息等。此外,近年来,又出现了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众筹买房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现象。
二、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隐患
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活动蕴藏着风险,一是一些开发企业采取滚动借款方式,资金期限与项目周期不匹配,资金链脆弱,一旦项目运作出问题,将导致资金链断裂;二是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欺骗、诈骗的方式,在证照不齐的情况下,以房地产项目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有的甚至携款逃匿;三是此类项目往往涉及社会集资、定期返租,容易发生收益不确定和达不到承诺的收益等情况,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维护购买者权益。
三、住房部采取的政策措施
近年来,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指导下,我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推行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制度。为有效制止“一房多卖”骗取购房款、恶意骗贷等行为,我部要求各地加快推进房地产交易合同网签系统建设。截至2016年底,全国339个地级以上城市已全部实现新建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280多个城市已实现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二)部署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顿。去年以来,我部全面部署开展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将房地产开发企业9种违法违规行为、中介机构的10种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大力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我部通过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连续三次通报了96家违法违规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名单,还通报了14家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今年3月29日,我部召开了整顿规范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行为电视电话会议,又通报了近期各地查处的30家违法违规房地产中介机构和开发企业。
(三)配合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我部积极配合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严禁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提供或协助提供首付贷、众筹买房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认真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融资业务的行为,或虽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但违规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行为。
(四)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引导。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统一部署,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法律政策宣传工作,指导地方积极组织开展舆论宣传和警示教育工作,提示非法集资的严重危害,惯用和新出现的各种手段,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
(五)指导地方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工作。我部多次组织地方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展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围绕容易发生非法集资活动的关键环节进行严格排查。指导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加强与金融、公安、工商、物价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和联合执法,落实对非法集资企业的惩处机制,坚决杜绝非法集资在房地产领域蔓延。
或者是一房多买等。针对此种经济性质的犯罪,住房部也采取了一些防范措施,打击此类行为,已经发现房地产商存在非法集资的行为,会立即制止,若确认其已经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的,按照非法集资的量刑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