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前可以撤回投标文件吗

2024-05-17 20:33

1. 开标前可以撤回投标文件吗

法律分析:投标截止时间前(开标前)的投标文件可以撤回,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与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与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开标前可以撤回投标文件吗

2. 开标前可以撤回投标文件吗?

法律分析:
投标截止时间前(开标前)的投标文件可以撤回,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与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与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3. 撤销投标文件

在招投标实践中,经常会提及投标文件“撤销”、“撤回”这些方面的问题。有些朋友可能还分不清这两者的差异,为了增进大家的了解,今天就来具体介绍下投标文件的撤回和撤销有什么区别。
      投标文件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1、两者时间段不同      投标人可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撤销是发生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有效期是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至之日起算。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两者保证金退还不同      撤回和撤销后,涉及到投标保证金,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将按正常退还;但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3、在实施程序方面不同      投标文件撤回是指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撤回,如需则将相应通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投标截止日期之前送达招标人;投标文件撤销是指投标人依法决定是否撤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合同法》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撤销投标文件

4. 开标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怎么办?

  政府采购实践中,提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多数是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按时间点来统计,多是发生在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到采购人确认中标人之前这段时间。中标结果公告之后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前,也有提出撤回投标文件的。个别还有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后,提出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
  一、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是违法行为。
  采购人的招标目的,是依法通过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投标人的目的,是依法参加投标竞争活动,战胜其他投标人,使自己成为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诚实信用,是包括供应商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一条基本原则。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投标文件,是参加投标竞争的前提条件,而撤回投标文件,方向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最终目的背道而驰。撤回投标文件,就是对递交投标文件行为的反悔,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举动。撤回投标文件,就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这些相关规定,已经授权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只可以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法律没有规定开标后可以撤回投标文件,任何一个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开标后都无权撤回投标文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招标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三、中标结果公告前,遇到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应当报财政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方式采购,或者重新招标。
  采购人采取上述处置措施,根据不同的情况,援引的法律条文也有所不同。
  第一种情况,如果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只有三个, 在第一中标候选人撤回投标文件后,就出现了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实际上不足三个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以废标。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处理:同意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或者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种情况,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有四个以上,该如何处理呢。有的单位曾提出咨询,问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由采购人直接决定选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本文作者认为,这种意见不妥。因为该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首先,这一规定适用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后;其次,这里只说采购人可以选第二名,而并未规定应当选第二名,可见该第六十条不是强制性规定,采购人不与第二名签订合同并不违法;最后一点最重要理由,就是中标人在此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法行为的,才能适用该第六十条的规定。而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显然采购人不能援引该第六十条规定,直接决定第二名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该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四、中标结果公告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有权作出如下两种选择:
  1、要求中标人改正。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关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的规定,采购人可以直接要求该中标人改正,也有权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该中标人改正。
  2、采取其他方式采购,或者重新招标。
  如果采购人不愿意采取上述要求中标人改正的措施,或者中标人拒绝改正,则可以援引《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的规定,作出废标的决定。再援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该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的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遇到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的,采购人有权作出如下两种选择:

5.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是否还可以撤回或撤销?

工程招投标价格控制的另一个特点是工程索赔管理。索赔是法律和合同赋予的正当权利,我们应当树立起索赔意识,重视索赔、善于索赔,建立健全索赔管理机制。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后不允许撤回,否则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相应承担其他违法违规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响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是否还可以撤回或撤销?

6. 投标质疑可以撤销吗

法律分析:投标质疑函在发出后如果觉得投标合理合法,是可以撤销的。
①招标人接到投标人异议和质疑后,应该首先履行接收手续,向投标人书面出具接收证明,或在投标人提供的回执上签字确认。
②大多数异议和质疑都是由于投标人不了解全面情况或对一些问题发生误解造成的,招标人应当主动、耐心地向投标人澄清、说明,消除投标人误解。
③如果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提出异议和质疑的问题确实存在,应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答复投标人;如经核实上述问题损害了投标人的利益、并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的规定,但招标人已经无法纠正的,招标人应主动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情况。
④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和质疑,招标人可以请评标委员会提出答复意见,然后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答复意见答复投标人。属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错误,评标委员会应纠正错误,并出具评标委员会意见;如果纠正错误导致改变中标结果,招标人应公示改变后的中标结果。如果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实行备案或审批管理,招标人还应将评标委员会意见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或审批,然后再答复投标人,并公示纠正的中标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7. 开标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怎么办?

  政府采购实践中,提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多数是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按时间点来统计,多是发生在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到采购人确认中标人之前这段时间。中标结果公告之后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前,也有提出撤回投标文件的。个别还有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后,提出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
  一、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是违法行为。
  采购人的招标目的,是依法通过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投标人的目的,是依法参加投标竞争活动,战胜其他投标人,使自己成为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诚实信用,是包括供应商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一条基本原则。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投标文件,是参加投标竞争的前提条件,而撤回投标文件,方向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最终目的背道而驰。撤回投标文件,就是对递交投标文件行为的反悔,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举动。撤回投标文件,就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这些相关规定,已经授权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只可以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法律没有规定开标后可以撤回投标文件,任何一个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开标后都无权撤回投标文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㈠项、第㈢项规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招标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三、中标结果公告前,遇到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应当报财政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方式采购,或者重新招标。
  采购人采取上述处置措施,根据不同的情况,援引的法律条文也有所不同。
  第一种情况,如果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只有三个, 在第一中标候选人撤回投标文件后,就出现了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实际上不足三个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㈠项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以废标。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处理:同意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或者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种情况,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有四个以上,该如何处理呢。有的单位曾提出咨询,问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由采购人直接决定选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本文作者认为,这种意见不妥。因为该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首先,这一规定适用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后;其次,这里只说采购人可以选第二名,而并未规定应当选第二名,可见该第六十条不是强制性规定,采购人不与第二名签订合同并不违法;最后一点最重要理由,就是中标人在此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法行为的,才能适用该第六十条的规定。而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显然采购人不能援引该第六十条规定,直接决定第二名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㈡项规定,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该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四、中标结果公告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有权作出如下两种选择:
  1、要求中标人改正。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关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的规定,采购人可以直接要求该中标人改正,也有权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该中标人改正。
  2、采取其他方式采购,或者重新招标。
  如果采购人不愿意采取上述要求中标人改正的措施,或者中标人拒绝改正,则可以援引《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㈡项关于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的规定,作出废标的决定。再援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该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的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遇到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的,采购人有权作出如下两种选择:

开标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怎么办?

8. 开标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怎么办?

  政府采购实践中,提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多数是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按时间点来统计,多是发生在采购人收到评标报告到采购人确认中标人之前这段时间。中标结果公告之后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前,也有提出撤回投标文件的。个别还有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后,提出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实际上这也是一种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
  一、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是违法行为。
  采购人的招标目的,是依法通过招标程序确定中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投标人的目的,是依法参加投标竞争活动,战胜其他投标人,使自己成为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诚实信用,是包括供应商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一条基本原则。供应商依法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递交投标文件,是参加投标竞争的前提条件,而撤回投标文件,方向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最终目的背道而驰。撤回投标文件,就是对递交投标文件行为的反悔,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举动。撤回投标文件,就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这些相关规定,已经授权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只可以在开标前撤回投标文件。法律没有规定开标后可以撤回投标文件,任何一个递交了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开标后都无权撤回投标文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招标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三、中标结果公告前,遇到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应当报财政部门批准采取其他方式采购,或者重新招标。
  采购人采取上述处置措施,根据不同的情况,援引的法律条文也有所不同。
  第一种情况,如果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只有三个, 在第一中标候选人撤回投标文件后,就出现了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实际上不足三个的情况。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以废标。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处理:同意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或者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种情况,经评议有效投标的投标人有四个以上,该如何处理呢。有的单位曾提出咨询,问是否可以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由采购人直接决定选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本文作者认为,这种意见不妥。因为该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首先,这一规定适用于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后;其次,这里只说采购人可以选第二名,而并未规定应当选第二名,可见该第六十条不是强制性规定,采购人不与第二名签订合同并不违法;最后一点最重要理由,就是中标人在此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法行为的,才能适用该第六十条的规定。而撤回投标文件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显然采购人不能援引该第六十条规定,直接决定第二名候选供应商为中标人。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该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四、中标结果公告后,遇到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有权作出如下两种选择:
  1、要求中标人改正。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关于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令改正的规定,采购人可以直接要求该中标人改正,也有权报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该中标人改正。
  2、采取其他方式采购,或者重新招标。
  如果采购人不愿意采取上述要求中标人改正的措施,或者中标人拒绝改正,则可以援引《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的规定,作出废标的决定。再援引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关于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该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的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采用其他方式采购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遇到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的,采购人有权作出如下两种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