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在什么情况下会变成ST

2024-05-16 21:30

1. 股票在什么情况下会变成ST

ST股票:1998年4月22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宣布将对财务状况和其他财务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英文为specialtreatment,缩写为“ST”)。股票被st条件: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的净利润为负值,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别处理。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如果一家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别处理。

3、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产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

5、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

6、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

股票在什么情况下会变成ST

2. 请问什么情况股票会被ST或*ST,又什么情况ST或者*ST才会被取消呢?

每年投资ST股票失败的人不胜其数,但是股票ST股票的具体内容不为人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大家千万不要忽略以下这些,操作时候需要相当注意第三点否则很有可能出先问题。在我们针对股票ST进行详细的分析之前,先给大家分享今日机构的牛股名单,趁还没被删前,动动你的小手指赶快点击领取:速领!今日机构牛股名单新鲜出炉!(1)股票ST是什么意思?什么情况下会出现?Special Treatment的缩写就是ST,指的是沪深两市交易所给那些财务或其他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警示的政策,在股票称名前增加一个“ST”字母,俗称戴帽,用这个来告诉每一位投资者要再三考虑后在投资这种类型的股票。要是变成了“*ST”就表明这个公司持续亏损了三年,表示个股有很大可能性会退市,因此,遇到这种股票,一定要比平时更加小心谨慎。并且不仅仅要在股票名字前加上“ST”,这样的上市公司还必须考察一年,处于考察期的上市公司,股价的日涨跌幅被限制为5%。最有名的案例就是2019年康美药业被爆出由300亿的财务造假,就这样,案件过后,往日的A股大白马也变成了ST康美,受到案件的影响,收获了连续15个跌停板和蒸发超374亿的市值。(2)股票 ST如何摘帽?假使上市公司的年度状况恢复了正常、在考察期间的话,那审计结果表明财务异常的状况就已经消除,仍为正值的的公司净利润,是在扣除了经常性损益后依旧为正值,并且公司还持续地运转正常,这样的话就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撤销特别处理。我们俗称的“摘帽”,就是股票名称前的ST标记在通过审批后撤销掉的。一般情况下,摘帽之后会有一波上涨的行情,像这类股票我们可以重点关注,顺势赚点小钱,应该怎么第一时间获得这些摘帽信息呢?这个投资日历能助你一臂之力,将会在每一天都提醒哪些股票进行分红、分股、摘牌等信息,有没有链接呢?就在下面: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3)对于ST的股票该怎么操作?万一自己手头里的股票已经成了ST股票,则需要严密关注着5日均线,其后在5日均线下方设置止损位,一旦股价跌破5日均线,一定要迅速清仓,及时出局,避免持续跌停之后被套死。另外还有一点,不建推荐投资者去建仓带ST标记的股票,因为这一类型的股票在每个交易日的日涨跌幅被限制为5%,操作难度要比其他正常的股票大,若想把握好投资节奏是一件非常艰辛的事情。如果你不知道怎么操作更好,一定要学会用上这款股票神器,把股票代码填进去,就能马上收到股票的相关信息:【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3. ST股票什么情况下几年会被退市?

ST股票意即“特别处理”。该政策针对的对象是出现财务状况或其他状况异常的。1998年4月22日,沪深交易所宣布,将对财务状况或其它状况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由于“特别处理”,在简称前冠以“ST”,因此这类股票称为ST股。
PT是英文Particular Transfer(特别转让)的缩写。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等情况,其股票将暂停上市。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对应的证券交易所官方回复为准。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应答时间:2021-08-2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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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股票什么情况下几年会被退市?

4. 股票什么情况会ST


5. 什么情况下股票会被*ST

连续三年净利润为亏损,就会带帽 ST  再亏损加*号也就是 *st.如果业绩扭亏可以摘帽

什么情况下股票会被*ST

6. 什么情况下普通股票变为ST或*ST,变回来呢?

每年投资ST股票失败的人不胜其数,但是ST股票到底是什么却鲜为人知,请看下列具体说明。以下的讲解大家一定要看下去,尤其是第三点,不注意操作的话很容易被坑惨。在对股票ST进行详细的解析之前,先给大家分享今日机构的牛股名单,趁还没被删前,动动你的小手指赶快点击领取:速领!今日机构牛股名单新鲜出炉!(1)股票ST是什么意思?什么情况下会出现?ST的意思很简单,就是Special Treatment,指的是该上市公司经审计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为负值或最近一个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当期面值,从而提醒股民存在风险,被进行特别处理的股票,在股票称名前增加一个“ST”字母,俗称戴帽,以提醒广大投资者慎重投资这类型的股票。若该企业持续亏损三年,则会换成“*ST”,碰上这样的股票提高警惕是必须的,因为它的个股很可能会退市。这样的上市公司不仅要带帽,还要经历为期一年的考察期,对于考察期的上市公司,股价的日涨跌幅需要控制在5%以内。最有名的当然要数2019年康美药业被曝出的300亿财务造假案,昔日的A股大白马变成了ST康美,连续收获的15个跌停板和43天蒸发超374亿的市值。(2)股票 ST如何摘帽?在考察期间如果上市公司年度财务状况恢复正常、审计结果表明财务异常的状况已经消除,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公司净利润仍为正值,且公司持续运转正常,那就是可向交易所申请撤销特别处理了。通过审批后将会撤销股票名称前的ST标记,俗称“摘帽”。上涨的行情一般会在摘帽之后迎来,这类股票可以多加关注,赚点小钱也是可以的,第一时间获得这些摘帽信息的办法有哪些呢?这个投资日历能很大程度帮到你,哪些股票进行分红、分股、摘牌等信息,会不落一天的提醒,赶快点击链接获取吧:专属沪深两市的投资日历,掌握最新一手资讯(3)对于ST的股票该怎么操作?如果说自己手里的股票真的变成了ST股票,则需要严密关注着5日均线,然后把止损位设置在5日均线之下,如果股价跌破5日均线,就应该及时清仓出局,防止之后会因为持续跌停而被套牢。另外还有一点,不建推荐投资者去建仓带ST标记的股票,因为在交易日的时候,这一类型的股票只有5%的最大涨跌幅,操作起来要比其他的股票复杂,并且十分难以把握投资节奏。要是你真的不知道该如何操作,我给你分享一款股票神器,输入代码之后,你就能看到股票的相关事项:【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

7. 一支股票连续几年亏损,就会被ST,多久就会*S

一支股票连续2年亏损,就会被ST,连续3年亏损就会*S。
ST在股票上是指境内上市公司被进行特别处理的股票。*ST股是指境内上市公司经营连续三年亏损,被进行退市风险警示的股票。
ST股票:1998年4月22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宣布将对财务状况和其他财务状况异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进行特别处理(英文为specialtreatment,缩写为“ST”)。
其中异常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经审计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实行特别处理期间,其股票交易应遵循下列规则:
财务状况异常指: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股东权益为负值;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其股东权益低于注册资本,即每股净资产低于股票面值;
3、注册会计师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股东权益扣除注册会计师、有关部门不予确认的部分,低于注册资本;
5、最近一份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对上年度利润进行调整,导致连续一个会计年度亏损;
6、经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财务状况异常的。
其他异常状况指:
1、由于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导致上市公司主要经营设施遭受损失,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基本中止,在三个月以内不能恢复的;
2、公司涉及负有赔偿责任的诉讼或仲裁案件,按照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赔偿金额累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的50%的;
3、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影响上市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
4、公司出现其他异常情况,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对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的;
5、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破产案件,可能依法宣告上市公司破产的;
6、公司董事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董事会决议的;
7、公司的主要债务人被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而公司相应债权未能计提足额坏账准备,公司面临重大财务风险的;
8、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为状况异常的其他情形。
*ST的含义:
*ST为退市风险警示。以下七种情况会被交易所标以“*ST”标示:
①最近两年连续亏损(以最近两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②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主动改正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后,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连续亏损;
③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④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已停牌两个月;
⑤处于股票恢复上市交易日至恢复上市后第一个年度报告披露日期间;
⑥在收购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约收购情况报告至维持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的具体方案实施完毕之前,因要约收购导致被收购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且收购人持股比例未超过被收购公司总股本的90%;
⑦法院受理关于公司破产的案件,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 

扩展资料:
*ST类股票想要摘掉*ST帽子必须全部符合如下条件:
1、并非连续两年年报亏损(包括对以前年报进行的追溯调整),从现有ST的情况看,当年年报必须盈利;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股东权益为正值,即每股净资产为正值,新规定不再要求每股净资产必须超过1元;
3、最新年报表明公司主营业务正常运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值,因此不能只看每股收益数据,还要看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没有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5、没有重大会计差错和虚假陈述,未在证监会责令整改期限内;
6、没有重大事件导致公司生产经营受严重影响的情况、主要银行账号未被冻结、没有被解散或破产等交易所认定的情形。
若想一步到位摘掉*ST帽子,恢复10%的涨跌交易制度,在硬指标上必须是年报的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每股收益以及每股净资产三项指标同时为正值,才有提出摘帽的资格,交易所有权根据各家公司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批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ST

一支股票连续几年亏损,就会被ST,多久就会*S

8. 按照现在的股票法规,A股股票分别在什么情况下将被*ST处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第十四章 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第一节 暂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
  (一)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继续亏损;
  (二) 因13.2.1条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
  (三) 因13.2.1条第(四)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在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四)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五)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六) 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预计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将继续亏损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二十个交易日内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1.3 因13.2.1条第(一)、(二)项情形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继续亏损,或者虽然显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应当就以下事项作出决议,并提交最近一次股东大会审议: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一家具有4.1条规定的恢复上市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代办机构”)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聘请该代办机构作为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如果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则委托该代办机构提供代办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股份退出登记,办理股份重新确认及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股份登记结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公司将与结算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如果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委托结算公司作为全部股份的托管、登记和结算机构。
  (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公司将申请其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以及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有关事宜。
  14.1.4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14.1.3条所述提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与代办机构和结算公司的协议签订工作,并在相关协议签订后及时报送本所,披露其主要内容。
  14.1.5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应当再次披露股票将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报告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14.1.6 上市公司出现14.1.1条第(二)、(三)项情形的,本所自两个月期满后次一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至少发布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并参照14.1.3条和14.1.4条的规定完成有关事项的审议、协议签订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14.1.7 本所在作出暂停股票上市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4.1.8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之日起及时披露股票暂停上市公告。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 有关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 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具体措施;
  (四) 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五) 暂停上市期间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六)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1.9 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公司应当继续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并至少在每月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司没有采取重大措施或者有关计划没有相应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14.1.10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发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六)因公司存在14.1.1条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暂停上市。
  14.1.11 可转换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暂停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 恢复上市
  14.2.1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首个年度报告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实现盈利。
  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在披露上述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2.2 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关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4.2.3  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的上市公司,在暂停上市后两个月内公司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可以在公司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的书面申请。
  14.2.4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代办机构担任其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就公司是否具备恢复上市条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承担连带责任。
  14.2.5  保荐机构在核查过程中,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和尽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一) 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况:包括人员、资产、财务的独立性,关联交易情况,重大出售或购买资产行为的规范性,重组后的业务方向,经营状况是否发生实质性好转,以及与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等;
  (二) 公司财务风险的情况:包括公司的收入确认、非经常性损益的确认是否合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对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响,公司对涉及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的情况等;
  (三) 公司或有风险的情况:包括资产出售、抵押、置换、委托经营、重大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仲裁情况(适用本规则有关累计计算规定),以及上述事项对公司经营产生的不确定性影响等;
  对于公司存在的各种不规范行为,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应当要求公司改正。公司未按要求改正的,保荐机构应当拒绝为其出具恢复上市保荐书。
  14.2.6  保荐机构在对因14.2.2条、14.2.3条情形申请恢复上市的公司进行尽职核查时,至少应当对14.2.5条第(二)项所列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同时,还应当关注下列情况,在核查报告中作出说明:
  (一)公司财务会计政策是否稳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整、合理和有效;
  (二)注册会计师是否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较大缺陷,公司是否已根据注册会计师的意见进行了整改(如适用);
  (三)公司是否已按有关规定改正其财务会计报告(如适用)。
  14.2.7 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 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以及原有风险是否已经消除的说明;
  (三) 对公司前景的评价;
  (四) 核查报告的具体内容;
  (五) 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及其依据的说明;
  (六) 无保留其表述明确的保荐意见及其理由;
  (七) 关于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具备相应保荐资格以及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的说明;
  (八) 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九) 保荐机构比照有关规定所作出的承诺事项;
  (十) 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十一) 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十二) 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恢复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签署日期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14.2.8 申请股票恢复上市的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其恢复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慎审阅,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恢复上市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2.9 前条所述法律意见书应当对下列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一) 公司的主体资格;
  (二) 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复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 公司的业务及发展目标;
  (四) 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
  (五) 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六) 公司的主要财产;
  (七) 重大债权、债务;
  (八) 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
  (九) 公司纳税情况;
  (十) 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 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
  (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律师就上述事项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应当包括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风险等。
  14.2.10上市公司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 恢复上市申请书;
  (二) 董事会关于符合恢复上市条件,同意申请恢复上市的决议;
  (三) 董事会关于暂停上市期间公司为恢复上市所做主要工作的报告;
  (四) 管理层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有事项、期后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等角度对公司实现盈利的情况、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作出的分析报告;
  (五)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说明:包括重大资产重组的内部决策程序、资产交接、相关收益的确认、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六) 关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的重大关联交易说明:包括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合同及有关记录、实施结果及相关证明文件等;
  (七) 关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说明;
  (八) 年度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原件;
  (九) 保荐机构出具的恢复上市保荐书以及保荐协议;
  (十) 法律意见书;
  (十一) 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十二)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说明(如适用);
  (十三) 按照14.1.4条规定与代办机构和结算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
  (十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因14.2.2条或14.2.3条情形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公司,至少应当按照本条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八)项至第(十四)项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公司应当在向本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后次一交易日发布相关公告。
  14.2.11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复上市申请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公司。
  公司未能按照14.2.10条的要求提供申请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后及时披露决定的有关情况,并披露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14.2.12 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恢复上市的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14.2.13 本所将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下列时间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一)本所因14.2.1条情形受理上市公司的恢复上市申请的三十个交易日内;
  (二)本所因14.2.2条、14.2.3条情形受理上市公司的恢复上市申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
  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4.2.14 本所受理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本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14.2.13条所述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4.2.15 本所在作出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2.16 经本所核准恢复上市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有关决定后及时披露
  股票恢复上市公告。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恢复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有关股票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四)相关风险因素分析;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2.17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五个交易日后,其股票恢复上市。
  14.2.18 因14.1.10条各项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的,在暂停上市期间,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提出恢复其股票上市的书面申请:
  (一)因14.1.10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经查实后果不严重的;
  (二)因14.1.10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消除的;
  (三)因14.1.10条第(三)项的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消除的;
  (四)因14.1.10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披露经审计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且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实现盈利的。
  14.2.19 可转换公司债券恢复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恢复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终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
  (二)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
  (三) 因14.1.1条第(一)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四) 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仍未能披露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
  (五)因14.1.1条第(二)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经改正的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六)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未披露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七)因14.1.1条第(三)项情形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披露了相关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但未能在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八)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九)恢复上市申请未被核准;
  (十)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十一)上市公司或收购人以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为目的进行回购或要约收购,回购或要约收购实施完毕后,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董事会向本所提出终止上市申请;
  (十二)在股票暂停上市期间,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
  (十三)公司因故解散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后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十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4.3.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九)项情形的,本所在不予核准恢复上市的同时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出现该条其他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依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3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一)项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结束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4 上市公司预计可能出现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的报告期结束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发布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前至少再发布两次风险提示公告。
  14.3.5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同时发布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6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三)、(八)项情形的,本所自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四)项至(七)项情形的,本所在两个月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项情形的,本所在规定期限期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9 本所在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决定前,可以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之内。
  本所为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14.3.10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一)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司披露收购结果公告或其他相关股权变动公告之日起停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终止上市申请,本所在收到该申请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1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二)项情形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及时通知本所并公告。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14.3.12 上市公司出现14.3.1条第(十三)项情形的,应当于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知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条件成就时,或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当日立即向本所报告并于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本所知悉该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发布公告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决定。
  14.3.13 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于直至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时仍未聘请代办机构的公司,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同时为其指定临时代办机构,通知公司和代办机构,并于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发布相关公告(公司破产、解散或者被依   法责令关闭的除外)。
  14.3.14 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 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 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 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五)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14.3.15 公司应当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份在本所发布有关终止上市公告后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转让。
  14.3.16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一)因14.1.10条第(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二)因14.1.10条第(二)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六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三)因14.1.10条第(三)项所列情形可转换公司债券被暂停上市后,在两个月内该情形未能消除的;
  (四)因14.1.10条第(五)项情形,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或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出现亏损,或未能在披露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
  (五)因14.3.1条规定公司股票被本所终止上市的。
  14.3.17 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事宜参照本节股票上市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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