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委、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5-07 14:24

1. 国家科委、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支持优秀科技学术著作出版,繁荣科技出版事业,促进科技事业发展,特设立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以下简称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面向全国,专项用于资助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方面优秀的和重要的学术著作的出版。第三条 科技学术著作出版工作要按照党的出版方针、政策,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努力为加速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国民素质服务。第四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的使用以国家科技发展政策为导向,与国家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计划相结合,实行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议、择优支持的办法。第五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由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委员会管理。在科技方面接受国家科委的指导。在出版业务方面接受新闻出版署的指导。经费管理工作由国家科委归口并接受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由国家科委、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国防科工委、中国科协、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的管理专家、科技专家和科技出版专家组成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出版基金委)。出版基金委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出版基金委的职能和主要工作任务是组织制定科技学术著作基金资助出版工作规划,发布年度资助项目指南,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批准年度资助项目方案和出版基金预算、决算。第七条 出版基金委委员实行聘任制,由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单位共同提出委员推荐名单,经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由国家科委和新闻出版署聘任。委员任期以三年为一届,每次换届应至少有半数成员继续连任,但委员连任不超过三届。第八条 出版基金委委托权威评审机构(暂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负责)负责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的评审工作。第九条 出版基金委下设办公室(暂由国家科委委托有关机构管理),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组织项目的申请和评审,监督检查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草拟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审核基金预算和决算,管理科技学术著作出版的成果等。第十条 出版基金财务部门(暂由国家科委委托有关机构管理)负责出版基金的预算、决算及资金收支等各项财务管理工作。第三章 基金来源和使用第十一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主要来源:
  1.国家财政专项补助。
  2.各级政府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赞助或捐赠。
  3.存款利息及各种收益。
  4.受资助的专著出版后的盈利上交部分。
  5.其他收入。第十二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全额存入指定的国家银行,每年的资助金总额和评审管理费以当年基金利息为限。第十三条 出版基金资助金用于弥补受资助的学术著作在出版过程中所发生直接费用的不足部分。第十四条 学术著作出版资助项目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第十五条 评审管理费用于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和评审工作所必需的办公费用。评审管理费的提取比例由国家科委会商财政部核定。第十六条 出版基金本息不得用于购买股票、风险债券,以及进行生产经营和房地产等风险性投资。第十七条 受资助的学术著作发行后如有盈利,出版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返还受资助的出版资金。为鼓励出版单位多出书、出好书,将给予出版单位返还受资助出版资金一定比例的奖励。第四章 基金资助范围第十八条 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范围包括:
  1.学术专著,即作者(或所在单位)在某一学科领域内从事多年系统深入的研究,撰写的在理论上有重要意义或在实验上有重大发现的学术著作。
  2.基础理论著作,即作者汇集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的已有资料、前人成果,经过分析整理,撰写的具有独到见解或新颖体系,对科学发展或培养科技人才有重要作用的系统性理论著作。
  3.应用技术著作,即作者把已有科学理论用于生产实践或者总结生产实践中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撰写的给社会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著作。第十九条 下列情况暂不属于资助范围:
  1.译著、论文集;
  2.科普读物;
  3.教科书、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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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的介绍

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为繁荣发展新闻出版事业,鼓励支持优秀公益性出版物出版,确保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科学管理、规范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8年10月8日由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以新出联〔2008〕8号印发,《办法》分总则、机构与职责、范围与分类、申报与确定、拨款与支出、实施与管理、罚则、 附则8章32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