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2024-05-06 18:47

1.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是由我国农民(农业户口)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它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范本,不仅在国内受到农民群众的欢迎,而且在国际上得到好评。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参保范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范围:

  凡户籍在县及以下,出生90天以后的农村居民及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均可参加(没有年龄上限)。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的人员不必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按年度整户连续参保制度,参保人员不能在超过收费期后参保(即不能中途参保),也不能在中途退保。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

  参保人员到县外省内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可直接去就医,出院后办理补偿即可;参保人员到省外医院就医时,应先办理外出就医手续,特殊情况的可在住院的5天内办理手续,未办理手续自行外出就医的,将按正常情况核算后的80%比例报销医药费。

  参保人员在住院时需要转院的,转省内各定点医院不必办理任何手续,直接转院即可;如转省外医院治疗,需到业务管理中心办理转院手续,病情危急的,可先行转院,在5天内补办转院手续。

  参保人员突发急病不能到定点医院治疗时,可就近选择合适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的5天内,由参保者家属凭医院急诊住院证明到农医保业管中心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可在居住地的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后参保者或家属必须在住院的5天内告知已入住医院的名称、级别和所患疾病。出院后提供暂住外地的证明和补偿需要的其它单证。

  参保人在住院期间因无医疗设备需到外院检查的,需持医院医务科证明,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销。

3. 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职工医疗保险。

1、如果已办理了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并享受按月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是可以办理退休职工医保的,只要你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达到25年,就可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如果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不足2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医保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新农合是按年度缴费享受待遇的,所以在你参加职工医保后,就不需再缴新农合了。
2、职工医保与新农合都是社保保险,但两者之间的待遇存在较大的差距,如果有条件可以参加职工医保,应该选择参加职工医保。
3、新农合是低水平的保障,随着筹资水平的提高,相信以后待遇也会逐步提高,但与职工医保相比待遇水平肯定是要低很多。
4、小孩如果参加了新农合,应按照参保地的政策享受待遇。

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职工医疗保险。

4.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条 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居民因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现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参加或者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和其他人员,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其他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婴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居民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凭相应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婴儿出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父母为其申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自出生之日起产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第十二条 按照规定已经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家庭其他成员仍可以按照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需要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本人应当于下一年度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十三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按照规定缴费后,经办机构应当将其登记注册为参加人,免费发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参加人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等有效证件就医,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第十四条 参加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二)查询、核对自己缴费以及获得补偿情况;   (三)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   (四)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参加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   (二)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   (三)在就医和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时如实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5. 关于农村合作医疗

孩子出生日期?是有个“随母参合”政策,符合政策的孩子需要2011年之后出生的。
孩子能不能随TA母亲参合,主要是看孩子的出生日期。如果孩子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出生,那就不能不能享受这个政策。如果孩子是在2011年1月1日之后出生,那么在2011年1月1日到2011年12月31日之间住院时,根据当年出生新生儿“随母参合”政策,都可以当做孩子也参加新农合了,可以报销。住院登记时登记“XXX之子(女)”,出院报销时,需要另外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
具体政策实施时,各地可能有所差距,但大致上应该差不多。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关于农村合作医疗

6.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内容

保障对象。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  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各地也可以从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病种起步开展大病保险。  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报销比例,最大限度地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衔接,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强化政策联动,切实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城乡医疗救助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和诊疗范围分别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7. 关于农村合作医疗


关于农村合作医疗

8.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文件

《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卫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家中医药局 文件卫农卫发[200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农业(林)厅(局、委)、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民主局、财务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分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认识明确,组织有力,工作扎实,稳步推进,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欢迎,为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农民医疗保障工作,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积累了经验。根据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和2005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会议精神,从2006年起,将调整相关政策,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医疗试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这项造福广大农民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好。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完善试点方案,规范运作机制,形成2~3种比较成熟的试点模式,供今后推广时借鉴。 各地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维护农民健康权益、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摆上工作日程,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组织好各方面力量,积极支持这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卫生部门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作用,加强管理和政策指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筹集、使用的审核和监管;农业部门要配合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协助对筹资的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民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支持合作医疗的建立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监管,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健康发展;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注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调动广大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通过不懈的努力,逐步在我国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医疗卫生需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卫生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医药局二○○六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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