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经费保障的依据

2024-05-16 02:07

1. 企业破产经费保障的依据

破产费用可以随时支付,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由人民法院按《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从破产费用中支付,对于破产宣告前发生的,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果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由债权人支付。

下列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破产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破产公司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企业破产经费保障的依据

2. 企业破产经费保障的依据

破产费用可以随时支付,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根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由人民法院按《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补充规定》预收案件受理费,从破产费用中支付,对于破产宣告前发生的,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必要支出,从债务人财产中支付,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如果是债权人申请破产,由债权人支付。

下列破产费用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
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破产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破产公司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 破产企业的职工在企业破产后,主张破产托管期间按照政策享有的生活费,是否属于?

统一裁判标准,更好地服务保障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高质量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就破产审判实务中的相关问题,作出如下解答:

一、破产申请与受理

1.除企业法人外,哪些主体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程序进行破产清算?

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程序适用的对象是企业法人。对于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对于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能否适用破产清算,应当由相关法律予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10〕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法释〔2012〕16号)的规定,现行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明确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的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有合伙企业、民办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除此之外的其他非企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破产清算的,原则上不应受理。需要明确的是,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于债权人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未获清偿部分,仍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2.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是否必须是其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人?

答:不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证明其债权人身份,且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未获清偿。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并非证明债权人身份的唯一证据形式,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对债权的真实性依法进行审查,如能够依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要证据确定债权,且债务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

破产企业的职工在企业破产后,主张破产托管期间按照政策享有的生活费,是否属于?

4. 我国企业破产时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一、破产费用包括哪些1、诉讼费用这一费用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职权调查费、公告费、送达费、法院登记申报债权的费用、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证据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勘验费用,以及法院认为应由债务人财产支付的其他诉讼上的费用。破产费用所包括的案件诉讼费用必须是为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不包括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个别债权人因其他争议而发生诉讼的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债务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利,自破产案件受理后而丧失,债务人所有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当然,重整程序中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除外。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和分配,必然要支出相应的费用,这些费用也就是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费、变价费和分配费。第二,债务人财产的变价费,是破产管理人为处理非金钱的债务人财产而将其变现为货币所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的估价费用、鉴定费用、公证费用、公告费用、通知费用、拍卖费用、执行费用、登记费用以及变价债务人财产的税费等。第三,债务人财产的分配费,是破产管理人为将债务人财产分配给债权人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分配表的制作费用、公告费用、通知费用、提存分配费用等。二、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的联系(一)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产生的时间相同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产生的时间都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后产生的。(二)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支付来源相同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的支付来源都是债务人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三)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出现的目的相同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都是为了在破产过程中优化分配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破产财产不能合理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 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第四十二条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   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   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5. 国有企业破产费用的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1996年8月20日)破产费用的开支范围包括: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费用;破产案件诉讼费用;清算期间企业设施和设备维护费用;审计评估费用;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权人会议会务费、破产企业催收债务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一、破产产生的债务谁来偿还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企业破产以后,应当在15日内成立的企业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人员组成的清算组,对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破产财产由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管的全部财产,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及其他财产组成,具体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目前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付职工的其他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三)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企业破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但如果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一年内查出破产企业有实施无效行为的隐匿财产的,仍可由人民法院追回并补充分配给债权人。
二、开发商破产清算赔偿五大顺序是指什么
开发商破产清算赔偿五大顺序是:
1、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3、破产财产分配;
4、清算终结;
5、注销登记。
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其中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拖欠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国有企业破产费用的范围包括哪些?

6. 破产费用的我国破产费用的范围包括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1)破产申请费用;2)破产管理人为收回破产财产提起诉讼或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破产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应诉而发生的诉讼费用等;3)破产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证据保全费、调查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送达费、勘验费,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支付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破产人)财产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用、保养与修缮费用、拍卖或变价变卖费用、变更权属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评估费用、公告及通知债权人受领财产的送达邮寄费用、提存预分配财产费用等。(3)破产管理人报酬、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和执行职务的费用。其中需要注意的是,破产管理人报酬的支付必须要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审查批准程序,以防出现自己给自己支付报酬的局面。

7. 企业破产时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1)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的费用。破产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2)共益债务,又称财团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为共益债权。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①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③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④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⑤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至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⑥债务人财产至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破产费用的特点:①破产费用必须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任何费用都不属于破产费用。②破产费用必须是为破产事务的处理而发生的费用,与破产事务的处理无关的费用不属于破产费用;③破产费用必须是在处理破产事务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不是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费用,如债权人为参加债权人会议而支付的差旅费就不属于破产费用;④破产费用的支付不按破产程序中的清偿顺序清偿,而是随时可用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偿,目的是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企业破产时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8. 关于破产债权和破产费用

鉴于新司法解释实施前的我国破产立法对于破产债权并未作一个统一系统的规定,只是散见于《破产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文件中,不方便对其理解与适用,新司法解释单独列出一部分,集中的介绍了有关破产债权的规定。其中第55条对破产债权的范围作了详细规定。特别引人注意和重视的是第56至第58条,分别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依法或依据协议享有的补偿金、债务人所欠的非正式工的劳动报酬、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这些都属于破产债权,而且更重要的是,这些债权的受偿与职工工资一样同属于第一受偿顺序。这无疑是扩大了立法规定的第一清偿顺序的范围,可以看成是对立法的扩张性解释。这种显然对“一般意义上”的破产债权人不利规定的出台,再次证明了在我国现阶段,破产法的根本服务中心还是“国企改革”,其重心基础还在于职工的安定、社会的稳定。但从另外一方面说,这些对职工倾斜的规定,包括对非正式职工和正式职工一视同仁的规定,无疑还有对所谓“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心态,亦有可取之处。
接下来,该解释第59条规定了破产人退出联营企业应当承担债务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破产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这样的规定是理所当然的,不过是将实践中常见的问题予以明确化、条文化了。第60条规定了抵消权,与《破产法》第33条相呼应。各国破产立法通常除列举规定破产债权范围外,还规定了一些不属于破产债权,不能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这些债权一般被称为除斥债权或劣后债权,我国立法虽没有使用这两个概念,但这次新司法解释还是明确列举了一些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集中规定在第61条。对于这些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法院或者清算组也被要求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关于破产费用的部分,比较富有中国特色的新增规定是关于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医疗费的规定。新司法解释虽未明确规定此两项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但明确规定了它们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其优先地位超过了属于第一清偿顺序的职工工资。这一虽然有违破产法常理但具现实合理性的规定,多少体现出了现有国情下破产法的尴尬地位与力不从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