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2024-05-10 13:35

1.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 第二条 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 中国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编辑本段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六条 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第七条 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 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 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编辑本段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 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 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 第十四条 名誉职务 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 主席团 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残联工作。 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 主席团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 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调换、增补主席团委员; 六、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的情况; 七、监督“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建设情况;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执行理事会 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 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 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期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 中国残联设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 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 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 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 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编辑本段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十九条 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 第二十条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同级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本级大会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专门协会。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设主席、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编辑本段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本单位批准,可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 编辑本段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助; 三、其他。 编辑本段第七章 会 徽 第二十五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外形为梅花图案,中心由“残疾人”三字汉语拼音缩写CJR组成。底色为翠绿色,中心图形和边线为金黄色。 第二十六条 中国残联会徽可在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也可作徽章佩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英文译名是“China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缩写为“CDPF”。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

2.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8年11月12日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是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第二条 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第三条 中国残联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第二章 任 务第四条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第五条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第六条 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第七条 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第八条 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九条 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十一条 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第十二条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第三章 全国组织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第十四条 名誉职务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第十五条 主席团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残联工作。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主席团职权是:一、选举主席、副主席;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五、调换、增补主席团委员;六、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的情况;七、监督“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建设情况;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执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期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中国残联设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第四章 地方组织第十九条 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第二十条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同级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本级大会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专门协会。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设主席、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第五章 基层组织第二十二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本单位批准,可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联合会。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第六章 经 费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一、政府财政拨款;二、社会捐助;三、其他。第七章 会 徽第二十五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外形为梅花图案,中心由“残疾人”三字汉语拼音缩写CJR组成。底色为翠绿色,中心图形和边线为金黄色。第二十六条 中国残联会徽可在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也可作徽章佩戴。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英文译名是“China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缩写为“CDPF”。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3. 残疾人联合会的章程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8年11月12日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全国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第二条 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第三条 中国残联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第二章 任 务第四条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平等的公民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第五条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第六条 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第七条 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第八条 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九条 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十一条 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第十二条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第三章 全国组织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第十四条 名誉职务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第十五条 主席团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残联工作。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主席团职权是:一、选举主席、副主席;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五、调换、增补主席团委员;六、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的情况;七、监督“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建设情况;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执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期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中国残联设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第十九条 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第二十条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同级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本级大会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专门协会。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设主席、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第五章 基层组织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本单位批准,可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联合会。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第六章 经 费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一、政府财政拨款;二、社会捐助;三、其他。第七章 会 徽第二十五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外形为梅花图案,中心由“残疾人”三字汉语拼音缩写CJR组成。底色为翠绿色,中心图形和边线为金黄色。第二十六条 中国残联会徽可在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也可作徽章佩戴。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英文译名是“China Disabled Persons’Federation”,缩写为“CDPF”。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的章程

4. 谁知道《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是什么?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3年9月9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是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第二条 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 中国残联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五条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六条 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第七条 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 第八条 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 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十一条 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第十二条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第十四条 名誉职务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 第十五条 主席团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残联工作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主席团职权是:一、选举主席、副主席;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五、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的情况;六、监督“人道、廉洁”职业道德建设情况;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 条执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职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中国残联设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十九条 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  第二十条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同级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本级大会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专门协会。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设主席、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本单位批准,可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二、社会捐助;三、其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残联解释。

5. 谁知道《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是什么?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3年9月9日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简称中国残联)是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是全国性残疾人事业团体。 第二条      中国残联的宗旨是:弘扬人道主义,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第三条      中国残联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具有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二章 任务第四条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密切联系残疾人,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第五条 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第六条 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宣传残疾人事业,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第七条 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和残疾预防等工作,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第八条 参与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计划,发挥综合、协调、咨询、服务作用,对有关领域的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九条 承担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十条 管理和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十一条 管理和指导各类残疾人群众组织,培养残疾人工作者,使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更加活跃,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第十二条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作用。 第三章 全国组织第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中国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国残联主席团召集。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全国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审议中国残联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二、修改中国残联章程;三、选举中国残联主席团,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第十四条 名誉职务中国残联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由中国残联主席团聘请。第十五条 主席团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国残联工作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主席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主席团职权是:一、选举主席、副主席;二、推举执行理事会理事长,通过执行理事会组成人员;三、检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四、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五、监督执行理事会贯彻有关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的情况;六、监督“人道、廉洁”职业道德建设情况;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 条执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是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会成员中应有各类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代表。理事长由中国残联主席团推举,政府任命,任职不超过两届。副理事长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政府任命。理事由理事长提名,主席团通过。执行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执行理事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中国残联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专门协会中国残联设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残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协会等专门协会。专门协会委员会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中同类别的残疾人、残疾人亲友选举产生。专门协会的主要任务是:代表、联系、团结、教育本类别残疾人,反映特殊愿望及需求,维护合法权益,争取社会帮助,开展适宜活动,参与国际交往。专门协会设主席、副主席,由专门协会委员会选举产生。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与残疾人事业有关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承认本章程,可申请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第四章 地方组织第十九条 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中国残联各级地方组织。 第二十条 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审议同级主席团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选举本级大会主席团。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主席团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为执行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县(市、区、旗)及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专门协会。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每五年召开一次代表会议,设主席、理事长。理事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章 基层组织第二十二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小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同意、本单位批准,可建立残疾人协会或残疾人联合会。第二十三条 基层组织的任务是:代表残疾人利益,反映残疾人需求,维护残疾人权益,开展有益活动,为残疾人办实事。 第六章 经费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二、社会捐助;三、其他。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残联解释。

谁知道《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是什么?

6. 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对外称中国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委员会,英文全称:NATIONAL PARALYMPIC COMMITTEE OF CHINA,英文缩写NPCC。第二条本会是全国性体育团体,由中央有关单位、全国性各类(或单项)残疾人群众体育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市残疾人体育协会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鼓励、帮助各类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改善和增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推动中国残疾人体育事业的发展。第四条本会接受主管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社团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动员、组织和指导残疾人开展体育活动;(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特教学校(班)、校园体育、福利单位及社区残疾人健身活动;(三)组织、管理、培训残疾人运动员和从事残疾人体育工作的人员,有计划地部署和发展残疾人体育活动基地,举办全国综合性和单项的残疾人体育赛事;(四)组织参加或举办国际残疾人体育比赛,开展残疾人体育对外交流;(五)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残疾人体育科学研究;提供残疾人体育专项用品、用具标准,组织开发、研制残疾人体育运动器材;(六)对会员单位及各级残疾人群众体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对本会分支机构中国聋人体育协会、中国弱智人体育协会实施领导和管理;(七)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第八条全国性各类(或单项)残疾人群众体育组织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市残疾人体育协会,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积极组织开展地区性残疾人体育活动,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并批准;(三)由常务委员会授权体协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推举代表参加全国委员会;委员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实行监督;(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组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按照本会宗旨,推动该地区本部门残疾人体育活动的组织实施。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委员由各会员单位和有关单位推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可聘请特邀委员;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全国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三)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五条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四年召开一次,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本会设立名誉主席、名誉顾问、顾问。第十八条全国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是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第十九条全国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分支机构主席、副主席;(三)筹备召开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四)向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聘请名誉职务和特邀委员;(十一)制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目标;(十二)提出本会章程修改议案;(十三)检查、督促章程的实施;(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条执行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执行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执行委员会负责。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残疾人体育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本会常务副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二)检查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行委员会确认;(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中国残联宣传文体部体育处。第三十二条本会任职人员如调离所在单位,其协会职务由原单位重新推举人选替补。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政府资助;(三)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四)国内外组织、个人捐赠;(五)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后报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在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之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1999年8月6日全国委员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残疾人体育协会执行委员会。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中国肢残人协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肢残人协会章程  (2003年9月10日中国残联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肢残人代表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国肢残人协会,简称:中国肢协,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Physically Disabled Persons,英文简称:CAPDP。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肢残人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代表肢残人的共同利益,反映肢残人的特殊需求,维护肢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肢残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肢残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第四条 本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领导。第五条 本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第二章 任 务第六条 任 务(一)代表肢残人的共同利益,密切联系肢残人,反映肢残人的意见和需求,沟通肢残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全心全意为肢残人服务。争取和维护肢残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二)团结、教育肢残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三)促进肢残人的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四)推进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施建设,推动肢残人辅助用品用具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对残疾人机动车等具有肢残人特色的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五)参与、举办与肢残人有关的各类培训,提高肢残人的综合素质。(六)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肢残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七)在肢残人中推荐残疾人工作者。(八)承办中国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九)通过地方残联,联系并指导地方肢残人协会开展工作。(十)代表中国肢残人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第三章 组 织第七条 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中的肢残人代表组成。肢残人代表会议的职权是:(一)审议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二)制定和修改中国肢残人协会章程;(三)选举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委员;(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 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每届五年,与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同期举行。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须有肢残人代表中2/ 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九条 名誉职务中国肢残人协会可设名誉主席,由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聘请。第十条 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在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决议。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一)选举主席、副主席;(二)执行肢残人代表会议的决议;(三)向肢残人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四)向肢残人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五)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委员从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第十二条 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选举时须有2/ 3以上的委员出席,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委员2/ 3以上表决通过,经中国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第十三条 办事机构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通过后报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审议。第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3年9月10日全国肢残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肢残人协会委员会。

中国肢残人协会的组织章程

8. 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二○○七年六月三十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英文译名为“China Foundation for Disabled Persons”,缩写为“CFDP”。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不设限定地域范围。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弘扬人道,奉献爱心,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50621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残疾人事业,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二)举办募捐活动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  (四)管理和使用残疾人福利基金,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基金保值增值;  (五)开展和资助有利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等社会公益活动;  (六)奖励残疾人优秀人才和为残疾人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七)开展与国内外友好团体、机构、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  (八)支持、推动并组织实施残疾人问题的研究工作;  (九)加强与地方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联系,帮助其共同开展业务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1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残疾人事业,具有高度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二)在本人从事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具有参加理事会议事及决策能力;  (四)与其他理事没有近亲关系。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届中理事辞职须经理事会议批准;  (五)理事的选举、辞职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议题的表决权;  (三)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对本基金会的工作进行审议和监督;  (五)遵守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六)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为推动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有责任将本基金会建设成一个公开、透明、高效率和高公信力的慈善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  (三)听取、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至3名,可以组成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会议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 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四)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可授权委托副理事长代理行使专项职权;  (六)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的工作情况;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落实理事会决议;  (二)根据副理事长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三)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提出拟聘任名誉职务和顾问人选;  (九)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十)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设立名誉职务,由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应由理事会决定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  (二)接受捐赠;  (三)公益服务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  (一)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二)重大募捐活动(重大募捐活动是指:募捐资金预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活动;在全国范围内或海外开展的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四)社会公开募捐所得将全部用于公益支出,不得作为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公开资助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各项事业和活动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遵照捐赠者的意愿,定向资助有利于残疾人事业的项目和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须大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应尽量增加公益支出的比例。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须小于当年总支出的10%。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筹资成本、直接投资的支出总额应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2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事先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评审。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财务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财务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6年3 月1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