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建国纲领的介绍

2024-05-08 22:12

1. 和平建国纲领的介绍

和平建国纲领又名政治协商会议施政纲领,中共又曾称其为共同纲领,是1946年1月31日,中国国民党,中国共产党两党以及民主党派在政治协商会议上通过五项政协决议的核心纲领。

和平建国纲领的介绍

2. 和平建国纲领的纲领内容

1946年1月16日,中国共产党代表团于政治协商会议上提出“和平建国纲领草案”。 1946年1月31日,政治协商会议第十次会议全体一致通过“和平建国纲领”。 1946年2月2日,《解放日报》全文刊印。 国民政府鉴于抗日战争业已结束,和平建设应即开始,为邀集各党派代表与社会贤达举行政治协商会议、共商国是,以期迅速结束训政,开始宪政,特制定本纲领以为宪政实施前施政之准绳,并邀集各党派人士暨社会贤达参加政府,本于国家之需要与人民之要求,协力一心,共图贯彻,纲领如左: 壹、总则(一)遵奉三民主义为建国之最高指导原则。(二)全国力量在蒋主席领导之下,团结一致,建设统一自由民主之新中国。(三)确认蒋主席所倡导之“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及党派平等合法,为达到和平建国必由之途径。(四)用政治方法解决政治纠纷,以保持国家之和平发展。 贰、人民权利(一)确保人民享有身体、思想、宗教、信仰、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通讯之自由,现行法令有与以上原则抵触者,应分别予以修正或废止之。(二)严禁司法及警察以外任何机关或个人,有拘捕、审讯及处罚人民之行为,犯者应予惩处,政府已公布之提审法,应迅速明令施行。(三)保证妇女在政治上、社会上、教育上、经济上地位之平等。 叁、政治(一)当前国家设施,应顾及全国各地方、各阶层、各职业人民之正当利益,保持其平衡发展。(二)增进行政效能,应整饬各级行政机构,统一并划清权责,取消一切骈枝机关,简化行政手续,实行分层负责。(三)建设健全之文官制度,保障称职人员,用人不分派别,以能力、资历为标准,禁止兼职及私人援引。(四)确保司法权之统一与独立,不受政治干涉,充实法院人员,提高其待遇与地位,简化诉讼程序,改良监狱。(五)厉行监察制度,严惩贪污,便利人民自由告发。(六)积极推行地方自治,实行由下而上之普选,迅速普遍成立省、县(市)参议会,并实行县长民选。边疆少数民族所在之省、县,应以各该民族人口之比例,确定其实行选举之省县参议员名额。(七)自治县政府,对于其辖区内之国家行政,应在中央监督指挥之下执行之。(八)中央与地方之权限,采均权主义,各地得采取因地制宜之措施,但省、县所颁之法规,不得与中央法令相抵触。 肆、军事(一)军队属于国家,军人责任在于卫国爱民,确保军队编制之统一与军令之统一。(二)军队建制应适合国防需要,依民主政制与国情改革军制,实行军党分立,军民分治,改进军事教育,充实装备,健全人事、经理制度,以建设现代化之国军。(三)改善征兵制度,公平普遍实施,并保留一部分募兵制度,加以改善,俾符合高度装备军队之需要。(四)全国军队应按照整军计划切实缩编。(五)筹备编余及退役官兵之复业与就业,保障残废官兵之生活,抚恤阵亡将士之遗族。(六)限期遣送投降日军回国,对于伪军之解散,游杂部队之清理,应妥订办法,迅速实施。 伍、外交(一)遵守大西洋宪章,开罗会议宣言、莫斯科四国宣言及联合国宪章,积极参加联合国组织,以确保世界和平。(二)根据波茨顿宣言(注:波茨坦宣言),肃清日本在中国之残余势力,并与同盟国共谋日本问题之解决,防止日本淮西斯(注:法西斯)军国主义势力之再起,以保障东亚之安全。(三)与美、苏、英、法及其他民主国敦睦邦交,遵守条约信义,并致力于经济文化之合作,以共策世界之繁荣与进步。(四)本平等互惠之原则,迅速与有关各国订立通商条约,并改善侨胞之地位。 陆、经济及财政(一)遵照国父实业计划,制定经济建设计划,欢迎国际资本与技术之合作。(二)第一期经济建设原则,应予彻底实施,凡有独占性之企业及私人资力所不能举办者,划归国营。其他企业一概奖助人民经营之。本此原则,对于现行设施加以检讨与改进。(三)为促进中国工业化,由政府定期召开全国经济会议,邀集对发展经济建设有关之各方面社会人士,吸收民间意见,以决定政府之措施。(四)防止官僚资本之发展,并严禁官吏利用其权势地位,从事于投机、垄断,逃税、走私、挪用公款与非法使用交通工具。(五)积极筹划增修铁路、公路、建设港湾、兴修水利及其他工程,并资助住宅、学校、医院及其他公共机关之建筑。(六)实行减租减息,保护佃权,保证交租,扩大农贷,严禁高利盘剥,以改善农民生活,并实行土地法,以期达到“耕者有其田”之目的。(七)厉行荒山造林植草,保持水土,发展畜牧,整顿并发展农村合作组织,加强农事试验研究工作,利用现代设备及方法,治蝗除虫以扶助人民之生产。(八)实行劳动法,改善劳动条件,试行劳工分红制,举办失业工人及残废保险,切实保护童工女工,并广设工人学校,提高工人文化水准。(九)迅速制订工业会法,使经营工业者得有单独之组织,并本劳资协调精神,将有关工厂管理法规,加以检讨与改进。(十)财政公开,厉行预算决算制度,紧缩支出,平衡收支,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缩通货,稳定币制,并公布内外债之募集及用途,由民意机关监督之。(十一)改革税制,根绝苛杂与非法摊派,归并征收机构,简化稽征手续,以资产及收入定累进税则,并厉行国家银行专业办法,扶助工农事业之发展。(十二)征用逃避及冻结之资产,以平衡预算。 柒、教育及文化(一)保障学术自由,不以宗教信仰政治思想干涉学校行政。(二)积极奖进科学研究,鼓励艺术创作,以提高国家文化之水准。(三)普及国民教育与社会教育,积极扫除文盲,扩充职业教育,以增进人民之职业能力,充实师范教育,以培养国民教育之师资,并根据民主与科学精神,改革各级教学内容。(四)在国家预算中,增加教育及文化事业经费之比率,合理提高各级学校教师之待遇及其养老年金,资助贫苦青年就学与升学,设立科学研究文艺创作之奖金。(五)奖励私立学校及民间文化事业,并补助其经费。(六)奖励儿童保育事业,普及公共卫生设备,并积极提倡国民体育,以增进国民健康。(七)废止战时实施之新闻、出版、电影,戏剧、邮电检查办法,扶助出版、报纸、通讯社、戏剧、电影事业之发展,一切国营新闻机关与文化事业,均确定为全国人民服务。 捌、善后救济(一)迅速恢复收复区之社会秩序,彻底解除人民在沦陷时期所受之压迫与痛苦,制止收复区物价之高涨,严惩接受人员之贪污行为。(二)迅速修复铁路、公路,恢复内河沿海航业,协助因抗战而迁徙之人民还乡,如有必要时,并为其安顿住所与职业。(三)妥善运用联合国善后救济物资,以赈济战灾,分配医药,以防治疾疫,供给种籽、肥料以恢复农耕,由民意机关与人民团体协同主管机关推进其工作。(四)迅速整理收复区之工厂矿场,保障原有产权继续开工,使失业工人恢复工作,并谋敌产逆产之合理处置,使后方对抗战有贡献之厂家参与经营。(五)迅速治理黄河,并修筑其他因战事而破坏及失修之水利。(六)政府停止兵役及豁免田斌一年之法令,应由各级政府切实执行,严禁变相征发之行为。 玖、侨务(一)对海外各地受敌人摧残而失业之侨胞,应协助其复业,并对其居留国内之眷属生活,予以救济。(二)协助归侨返回原地,便利其复产复业。(三)恢复并协助海外各地侨胞之教育、文化事业并奖助侨胞子女回国就学。 附记(一)凡收复区有争执之地方政府,暂维现状,俟国民政府改组后,依施政纲领政治一项第六、第七、第八三条之规定解决之。(二)地方参议会、律师公会及人民团体代表会同组织人民自由保障委员会,经费由政府补助之。(三)关于公民宣誓及公职候选人之考试,应依民主国家之通例,即予改订。(四)行政院所设之最高经济委员会,应参加民间经济专家及有经验之企业家为该会之委员,共策进行。(五)建议政府撤消硝磺管制。(六)查明在抗战期间由下游迁至后方之工厂,因战事结束停工失业之工人,其遣散费用由政府酌量补助。(七)在战时于兵乱中有所贡献各工厂,政府应继续收购其成品,并尽量收购其器材。(八)修正出版法,将非常时期报纸、杂志、通讯登记管制办法,管理收复区报纸、通讯社、杂志、电影、广播事业暂行办法,戏剧电影检查办法,邮电检查办法等,予以废止,并分别减轻电影、戏剧音乐之娱乐捐与印花税。

3. 和平建国纲领的基本信息

该纲领曾作为制宪国民大会之前国民政府的施政基础,并成为中华民国宪法基本国策部分的蓝本。由于第二次国共内战(国民党进剿共产党根据地延安的同时,暗杀民盟主要领导人,引发第二次国共内战),该纲领仅施行不到一年时间。

和平建国纲领的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