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一方持有的股权怎么办

2024-05-16 15:56

1. 离婚纠纷中一方持有的股权怎么办

离婚纠纷一方持有的股权一般应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双方如果就转让份额、转让价格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转让。如果是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一、在情况下可以以投资的名义分割共同财产吗
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婚后特殊的共同财产要什么分割
夫妻婚后特殊的共同财产的分割是:
1、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三、军人退伍费离婚计算公式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离婚纠纷中一方持有的股权怎么办

2. 离婚纠纷如何处理一方持有的股权

离婚纠纷处理一方持有的股权的方式:若认定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分割方式,协商不成,由法院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个人财产则不用分割,谁的股权就归谁。且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一、股东会股份转让的表决方式有哪些
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权能否无偿转让
股权可以无偿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权可以自由转让的吗?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但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不能自由转让,而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离婚纠纷如何处理一方持有的股权

法律分析:离婚纠纷这样处理一方持有的股权:如果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分割方式,协商不成,由法院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个人财产则不用分割,谁的股权就归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纠纷如何处理一方持有的股权

4. 离婚纠纷如何处理一方持有的股权

法律分析:离婚纠纷这样处理一方持有的股权:如果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分割方式,协商不成,由法院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个人财产则不用分割,谁的股权就归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5. 离婚纠纷如何处理一方持有的股权

离婚纠纷处理一方持有的股权的方式:若认定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分割方式,协商不成,由法院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个人财产则不用分割,谁的股权就归谁。且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离婚纠纷如何处理一方持有的股权

6. 夫妻离婚时,一方单独持有股权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单独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离婚时,必然涉及该共有财产的分割。对于因离婚产生的股权变动,应如何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结合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清楚知道股权处理的原则:第一,确定股权的变动或分割比例。即通过夫妻协商一致或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将原来一方单独持有的股权交由另一方持有或按照一定比例双方持有。但是,基于公司法在股权变动中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夫妻对股权变动或分割协议尚不能对公司发生效力。 由公司其他股东决定是否同意该股权变动,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股东又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夫妻对股权变动或分割协议才能对公司发生效力,夫妻双方可据此要求公司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 但是,如果持股配偶一方怠于将股权转让一事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表决,由谁负责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法律没有明确。 夏俊峰律师认为,法院有权发出书面通知并当面征求股东意见,此种情况下,非股东配偶也可请求法院收集其它股东意见。如果因没有联系方式或下落不明等客观原因,法院通知不到公司股东的,法院可以公告并对股权继续分割。第二,如果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股权变动,那么不同意股东有义务以同等价格收购该股权,可先对股价作出确定,通常可以由各方协商以出资额或公司净资产额作为价额标准。但是当上述标准无法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且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时,此时可以通过审计、评估等方式进行,从而夫妻共有的股权转化为其他股东收购股权支付的价款,使夫妻对股权的分割变为对股款的分割。 以上所述分割是在双方调解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分割股权,但双方调解不成,那么如何解决?这也是实践中最常见、最难处理的纠纷。 夏俊峰律师认为, 法律对于夫妻协商不一致并未给出解决方案,法院出于对公司资合性与人合性的平衡考量,法院不能强行分割股权,最好以折价补偿的方式解决。 实践中确定股权价值的方法很多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估,在评估前需要确定评估的范围和选定评估方法,并且双方都可对评估结果提出质疑。另外,也可由法院确定价值,双方的举证、质证,法院调查后认定。 如果法院为快捷地解除当事人的婚姻身份关系,防止久拖不决,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也可另案审判,另诉股权分割主审法官多为经济庭法官,其对公司股权分割较为专业,富有经验。<

7. 离婚时如何处理一方名义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

您好:
离婚案件在近年来趋于复杂化,大多因为财产问题分割,几乎可以将民事纠纷中的各种经济纠纷类型囊括在离婚案件之中加以体现。人们财产在增量的过程中,形式上也越发丰富多彩。在夫妻双方的关系分崩离析,扯开纷繁复杂的感情纠葛之后,面临的财产分割不再是简单的锅碗瓢盆柴米油盐酱醋茶,同样也千丝万缕需要很细致加以分割。


分割股权很多时候势必涉及他人财产利益,如果法院在离婚案件中无法一次性处理,几乎都会要求当事人另案处理。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股权分割,不但要估计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更需要考虑公司法中其他股东利益的保护和公司的正常运营。本文重点讨论夫妻双方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中,离婚时该如何进行公司的股权分割。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结合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情形:

第一种情形,夫妻双方之间已经约定好了股权的处理方案后,如果要转让部分或者全部股权给非持有的一方,或者他人,那么应当得到过半数股东同意。如果非常顺利得到过半数股东的同意,且其余不同意的股东明确或者默认放弃股权的优先购买,那么股权转让就顺利完成。

第二种情形,超过一半的股东反对股权转让,同时愿意以购买股权的,那么夫妻双方只能就股权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第三种情形,超过一半的股东反对股权转让,同时也不愿意购买股权,那么就默认他们同意夫妻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

关于第二种情形如何表明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事宜,可以通过股东会的决议进行表明,也可以通过别的途径取得其他股东的书面声明加以验证。

最后离婚的双方如果因为公司的出资、收益或者财产价值等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也不同意评估甚至不能评估的情况下,法院往往会根据这家公司在有关部门备案的财产数据资料作为认定的依据。

离婚时如何处理一方名义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

8. 离婚时一方在公司的股份如何处理

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其他股东同意情况下成为公司股东;或者由公司其他股东出资购买,夫妻分配转让金额。
如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法院一般会将根据出资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赢利或是负债)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后,将公司股份判给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一、公司能限制股权转让吗
股权转让的条件:
(1)内部转让条件: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无需经股东会的同意。
(2)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方能有效。
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封闭性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条件
法律对股份公司中股权转让也受到一些限制,主要有以下情形:
1、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法律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不同。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发起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