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扣除,并有哪些特殊规定

2024-04-27 21:23

1. 如何扣除,并有哪些特殊规定

这个要看公司提取的是哪些准备金了,有些可以税前扣除,有些是不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对此又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截止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文件共规定了5大类18项准备金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现简要介绍如下: 
第一大类证劵行业,可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6项,其中证券类准备金有3项,具体为证劵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劵结算风险基金、证劵投资者保护基金;期货类准备金也有3项,具体为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第二大类金融企业,可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3项,具体为金融企业一般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涉农贷款损失准备金、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第三大类保险公司,可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6项,具体为保险保障基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未决赔偿准备金、巨债风险准备金。 
第四大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2项,具体为担保赔偿准备金、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第五大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可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1项,具体为特别风险准备金。

如何扣除,并有哪些特殊规定

2. 哪些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目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支出有:
财税[2009]33号文件规定的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财税[2009]48号文件规定的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财税[2009]64号、财税[2009]99号文件规定的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3. 哪些特殊行业可以限额税前扣除的资产准备金

根据国税总局的统一规定,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适用于保险公司、证券行业、期货行业、金融行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及其它相关行业填列。

哪些特殊行业可以限额税前扣除的资产准备金

4. 金融企业可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才允许在税前扣除。但是由于人身保险、财产保险、风险投资和其他具有特殊风险的金融工具风险大,所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而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准备金,则准予税前扣除。金融企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后准予税前扣除的准备金有以下几项。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规定,金融企业的贷款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
    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
    (一)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
    (二)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
    (三)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金融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为贷款资产余额的1%.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需要注意四点,一是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二是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是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不适用本规定。四是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执行。
    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明确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包括证券类准备金和期货类准备金两类。
    证券类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具体范围及扣除标准如下。
    (一)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证券公司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期货类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具体范围及扣除标准如下。
    (一)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和《关于调整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规模的批复》(证监函[2009]407号)的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
    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
    1.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期货公司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已经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如发生清算、退还,应按规定补征企业所得税。另外,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自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执行。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在日常业务中,金融企业往往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的要求,评估银行贷款质量,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贷款风险分类法),即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金融企业可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要求,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对正常贷款以外的四类贷款按照一定的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关注类贷款,指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2%;(二)次级类贷款,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25%;(三)可疑类贷款,指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50%;(四)损失类贷款,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其计提比例为100%。2011年10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将按财税[2009]99号文件规定到期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

5. 企业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这个要看提取的是哪些准备金了,有些可以税前扣除,有些是不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对此又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扩展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核:研究开发费用归集是否符合规定。对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要进行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或没有提供相关资料的,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6.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为什么不能在税前扣除

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 第七款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不得在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 规定了何谓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税法上一般不允许企业提取各种形式的准备金:
1、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真实发生据实扣除;企业非实际发生的损失,一般不允许扣除。而企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不同企业提取的比例等各不相同,允许扣除可能会由企业会计操纵,税务人员很难判断其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2、各行业风险不同,税法难以规定各种准备金的合理提取比例,硬性统一,会导致税负不公;
3、经营风险不应由国家承担。只有在损失发生时,才可以扣除,体现了据实扣除和确定性;
4、不允许各种准备税前扣除是各国所得税法的一般做法。但位于一些有特殊风险的行业(保险,投资等),都允许提取一定比例的准备金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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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哪些可以税前列支,哪些不可以

可以税前列支的有灵活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为保护环境购买设备的支出,为安全生产购买设备或者聘用安全工人的支出。普通设备购买,以及生产原料的购买等不可以税前列支。税前列支就是说,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作为成本费用扣除的职工工资,按照现在的规定,企业正常发生的工资支出,都是可以税前扣除(列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哪些可以税前列支,哪些不可以

8.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有哪些事项不能在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10种情形不得税前扣除
公益性捐赠,可在纳税时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而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并不熟悉公益性捐赠税收政策,以为公益性捐赠都可以税前扣除,殊不知,以下10种情形的捐赠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限额不得税前扣除;未取得法定扣除凭据不允许税前扣除;直接捐赠给个人或单位不能税前扣除;不在捐赠支出名单内或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不得扣除;公益性捐赠逾期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纳税申报证明材料不全的不允许税前扣除;各种赞助性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亏损企业公益性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非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核定征收企业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预提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预提费用,指企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列支但尚未实际支付的各项费用。一般而言,计提预提费用的范围相当广泛,如预提借款利息、预提保险费、预提租金、预提修理费用、预提产品销售业务费等。税法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的预提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的6种特殊情形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允许税前扣除的6种情形包括:计提的银行贷款利息;计提的弃置费用;后付跨期租赁费;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固定资产可暂按合同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房地产企业特定的预提费用;核定批准的五类准备金支出。
10种“瑕疵凭证”不得据以税前扣除
没有取得合法凭证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主要包括10种情形:以非转账方式支付企业的手续费及佣金凭证;境外发票有异议的不能提供境外公证证明;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凭证;虚假发票;取得跨期凭证超过5年;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凭证;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有效凭证;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企业租用职工私家车没有签订协议费用。
超过定额标准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具体项目,要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在税前扣除。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定额标准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费用类别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会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捐赠支出、利息支出、手续费、佣金支出、五险一金、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等。
商业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的特定商业保险,可能具有特殊的功能,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也是直接相关的,不宜一概规定不能税前扣除。企业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即企业为其投资者或者职工投保商业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仅限于以上列举的两种,才准予税前扣除。商业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
发放工资、薪金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件之一是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资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资本性支出不得一次性税前扣除
资本性支出,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这里的对外投资的支出,包括纳税人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形式向其他单位投资,包括购买股票等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并形成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上述支出不得直接扣除,但允许以提取折旧和销售费用的方式逐步扣除。
7种情形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4种情形的无形资产不得以摊销费用的方式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后,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这部分赔偿不允许扣除。
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而承担的本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清偿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在担保企业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