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决权股股票的分类

2024-05-18 11:27

1. 表决权股股票的分类

表决权股股票具体又可以分为:普通表决权股股票、多数表决权股股票、限制表决权股股票、有表决权优先股股票。1、普通表决权股股票普通表决权股股票,即每股股票只享有一票表决权,也称单权股股票。这类股票符合股东权一律平等原则,各国公司法均予以确认,故其适用范围广,发行量也大。2、多数表决权股股票多数表决权股股票,即每张股票享有若干表决权的股票,也称多权股票。这种股票一般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的股东,如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发行的,其目的在于保证某些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以限制公司外部的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或限制股票的外国持有者对本国产业的支配权。这样,持有多数表决权股股票的少数股东,就可能成为大多数持有无表决权股股票的小股东的主宰。现代公司制度中,对持有多数表决权股股票的股东的行为往往也加以限制,有的国家甚至不允许发行多数表决权股股票。3、限制表决权股股票限制表决权股股票,即表决权受到法律和公司章程限制的股票。在股东所持股票达到一定数量后,其享有的表决票数将受到限制。限制的目的在于防止持有多数股票的少数股东利用多数表决权控制公司的经营,以保护众多小股东的权益。4、有表决权优先股股票这是优先股股票中的特例。持有这类股票的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有权对规定范围内的公司事务行使表决权。

表决权股股票的分类

2. 表决权股股票的定义

表决权股股票是指持有人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表决权的股票。

3. 表决权股股票的介绍

股票按照股东是否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表决权,可将股票划分为表决权股股票和无表决权股股票。

表决权股股票的介绍

4. 股权和表决权的区别

法律分析:股权是指股份制企业投资者的法律所有权。表决权,是指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上的意思表示,可按所持股份参加股东共同的意思决定的权利。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包括参加股东大会并亲自进行投票行为,或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及代理投票行为等。可以理解的是有表决权是一定有股权的,但是有股权的在某种程度上不一定就具备有决策权,
只有具有一定分额的股分才能具有公司的决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由于表决权是股东基于所持股份享有的权利,即“以出资比例分配表决权,并非一人一权或一人一票。因此,股东的出资与其表决权的行使是不能分割的。若是提出代持股权的约定不要求解除,仅要求确认解除了委托表决权,该请求即是将股东的出资与表决权割离的表现,完全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因为表决权脱离了出资后,其行使资格没有主体依附,形成并不存在的空权利,仅解除表决权的委托本人还是无法行使自身权利。另外,如果的解除委托通知已经到达了,其表决权也不能脱离股东身份及出资比例单独行使,更不能游离于公司的章程之外,要受公司自治管理的约束。

5. 有表决权的股份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股东表决权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对公司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力。股东表决权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权。表决权可以由股东委派他人行使。大股东往往只要集中掌握30—40%的普通股票就能左右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从而控制该股份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有表决权的股份是什么意思

6. 股东表决权方式有哪些?

一、表决权的亲自行使
表决权可由股东亲自行使。在股东持有无记名股票的场合,股东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定日期将其股票交存公司,以使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在股东持有记名股票的场合,得以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则为股东名簿上记载的股东。若转让人将记名股票转让于受让人,但未将受让人名称记载干股票并将受让人之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簿,则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公司可不承认该受让人的股东身份,从而该受让人不得行使其表决权。但此与股份转让契约的效力无涉。
二、表决权的代理行使
由于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权高度分散,多数股东散居全国乃至全球各地,不少小股东不愿为出席股东会而支出巨额的交通、食宿费用及行使表决权所花之时间,更有不少股东由于一系列主客观原因而不能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的代理行使制度遂应运而生。《公司法》第108条亦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自解释论而言,尚有诸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1、代理人的资格
《公司法》第108条对于行使表决权的代理人资格并未作出规定,解释上可认为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作为各该股东的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由于公司就自己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公司自身不得担任本公司股东的代理人;又由于公司就相互持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公司亦不得就被排除表决权的股份作为代理人行使表决权,均属理之当然。问题在于,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代理人仅限于本公司股东,此种条款是否有效?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规定为强行法规,将代理人限于股东弊大于利,应解为无效。至于股东之外第三者扰乱股东大会的问题,完全可通过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方式予以预防和救济。股东的表决权行使代理人既包括委托代理人,亦包括法定代理人。
2、代理人的人数
为防止数个代理人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不少立法例(如《日本商法典》第239条第5项和台湾省《公司法》第177条第3项)将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数限定一人。《公司法》亦应作如此解释。若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发生重复时,应以公司最先收到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决定代理人,但股东声明撤销前一委托书时不在此限。这样既可避免数个代理人之间的不必要争执,又可尊重股东的意思自治。至于一个代理人能否代理数个股东行使表决权,应作肯定解释。但为防止个别股东乃至股东外的第三人借表决权行使之机,操纵公司决策权,中国立法上应限制代理人同时代理两名以上股东行使表决权在公司已发行股份的表决权总数的百分比。
3、代理权之授予
股东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时,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由此可见,股东对代理权之授予应采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且此种委托书应由公司统一印发。股东在向代理会授权时,必须在委托书中载明其授权范围,即对股东大会议案表明赞否的意思表示。为防止少数人不正当地操纵股东大会,《公司法》应规定股东对代理人之授予须于每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分别为之,不得授予包括的代理权。为便于股东调查股东授权委托书之真伪及其表决权数,《公司法》应仿《日本商法典》第239条第5项、第6项之规定,规定公司董事应自股东大会终结之日起一定时期将股东授权委托书备置于公司住所。
三、表决权的书面行使
1、书面投票用纸
书面投票用纸,又称书面表决票。采行表决权书面行使制度的公司必须在股东大会召集通知中,附有书面表决票以及关于表决权行使的法定参考文件。书面表决票中必须就每项议案设有记载股东赞成、反对与弃权一栏,以确保股东意思能准确地体现于书面表决票之中;且必须记载一定的必要事项,以确保股东的知情权。若股东以其书面表决票丢失为由,私自制作书面表决票,其表决权之行使应为无效,这是由于书面表决票理应由公司制作,并记载法定的必要事项,但并不妨碍丢失书面表决票的股东向公司请求重新交付书面表决票。
2、书面表决权行使的方法和效果
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在书面表决票上记载必要事项后,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提出。若股东大会进行中对原议案提出了修正案,则赞成原议案的投票作为反对修正案的投票对待。以书面行使的表决权数应当算入出席股东的表决权数。

7. 股东的表决权的性质有什么

1、表决权为一种固有权。表决权系基于股东地位而从股东权中涌流出来的一种权能,除非依据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
2、表决权为一种共益权。表决权之行使固然要体现各自股东的利益和要求,但由于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个股东表决权之行使汇集而成的,表决权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此种介入形式既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尊重和促进,又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限制和压抑。由此可见,表决权与自益权大异其趣,当属共益权之范畴。
3、表决权为单独股东权。这是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诸国公司法之通例。
4、表决权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前已述及,股东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股东的表决权亦不例外。当表决权为公司所侵害时,股东得以此为由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并得对直接参与此种侵权行为之董事请求损害赔偿;当表决权为第三人所侵害时,股东得依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向侵权人请求停止损害、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
一、股东会表决方式轻微瑕疵可以撤销决议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会表决方式或者召集程序仅有轻微瑕疵的,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起诉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股东会决议需要多少股东通过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普通决议仅需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的半数即可,而特殊决议则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才可通过。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决议分特殊决议事和普通决议事项。
普通决议是指对于股东会的一般表决事项,仅需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即可通过的决议。
特殊决议是指对于股东会的特殊表决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才可以通过。

股东的表决权的性质有什么

8. 股东的表决权具有哪些性质?

1、表决权为一种固有权。表决权系基于股东地位而从股东权中涌流出来的一种权能,除非依据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2、表决权为一种共益权。表决权之行使固然要体现各自股东的利益和要求,但由于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个股东表决权之行使汇集而成的,表决权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此种介入形式既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尊重和促进,又可表现为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限制和压抑。由此可见,表决权与自益权大异其趣,当属共益权之范畴。3、表决权为单独股东权。这是一股一表决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诸国公司法之通例。4、表决权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前已述及,股东权为民事权利之一种,股东的表决权亦不例外。当表决权为公司所侵害时,股东得以此为由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并得对直接参与此种侵权行为之董事请求损害赔偿;当表决权为第三人所侵害时,股东得依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向侵权人请求停止损害、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综上所述,表决权是股东享有的合法权利,公司法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的事项有很多,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及分立等。这一点也是体现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具体的议事方式,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做出规定。股东对股东会决议不服的,可以向董事会反映情况,表达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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