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求解,急死了!!!!!

2024-05-15 11:19

1. 经济法案例求解,急死了!!!!!

  1、破产财产:第一号房屋,对外投资价值(含应得投资收益)1400万元,专利权评估作价700万元,2008年2月10日该公司(破产人)主动放弃对E公司的到期债权150万元。
  2、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3、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A银行可以得到2000万偿额.

经济法案例求解,急死了!!!!!

2. 经济法,案例分析,求助!!!

答:
1)	甲公司的产品在广东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根据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题中,甲公司的产品在广东省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半以上,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	甲公司拟定的约定销售商不得销售乙公司的产品的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根据规定,纵向垄断协议包括排他性交易。排他性交易也称独家交易,通常包括一个或者一系列的协议,其中约定供应商同意在特定的地区内向销售商独家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同意只从供应商购买用于转售的一类商品,或者双方当事人相互承担上述两个方面的约束。
3)	如果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甲公司拟定的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本公司产品的计划不合法。根据规定,因下列情形而进行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均为正当: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本题中,甲公司没有上述正当的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并且在广东省具有家用电器市场支配地位,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4)	如果甲公司董事会的两项决议得以实施,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 经济法案例求助!!!!!

答:
1)	某公司违法行为有: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②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金超过了5000元。③利用广告对其有奖销售活动进行虚假宣传。
2)	某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3)	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某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工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某公司利用广告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应为10万元至20万元之间为宜。

经济法案例求助!!!!!

4. 经济法案例 求大神帮忙!!!!!

第一种意见错误,法人投资成立新公司并不是公司的分立,新公司不会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意见也是错的,设备的物权在交付时已经转移,机械厂只有对印染厂的债权,而没有对中外合资容泽印染实业有限公司设备的物权。该债权争议不涉及中外合资容泽印染实业有限公司的利益,不能追加第三人。
 
第三种意见正确,机械厂要实现对印染厂的合同债权,应以印染厂为被告,取得胜诉判决后执行印染厂的财产,如果印染厂不能清偿债务,机械厂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印染厂所持有的合资企业的49%的股权,股权拍卖款用于清偿所欠货款,法院不能对中外合资容泽印染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用个人的例子来理解就简单了,你我约定,我以5000元买你的手机,先交货后付款。你交付后我又将手机作价5000元,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了A有限公司,持有A公司10%的股权。但我不向你履行付款义务。现在你起诉我合同违约,要么请求我履行付款义务,要么解除买卖合同,要求返还手机。但此时手机所有权已经转移给A公司了,原物返还法律不能,因此也只能主张我赔偿手机的价值——5000元。所以不论你怎么主张,都只有对我的5000元债权。
 
胜诉后我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5000元债务,但你发现我有A公司的股权,你就可以请求法院拍卖我对A公司10%的股权,张三出价8000元购得,5000元还你债,3000元我拿走,张三取代我成为持有A公司10%的的股东。A公司的利益不会因为股东和第三人的诉讼纠纷受到任何损害。

5. 经济法案例求助!!!!!

答:
1)	违反了《刑法》第140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	承担主体应为销售者以及生产者。因为在此情况下生产者和销售者所负的责任是一种产品责任,而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故产品责任的承担者与受害者之间不一定要有合同关系。所以,与消费者有合同关系的销售者和与消费者没有合同关系的生产者都对受害的消费者负有赔偿责任。
3)	按照合同法的基本原理,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仅限于合同大诗人,即买方或者卖方,古国卖方售出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为此,《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明确规定,售出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三包责任。

经济法案例求助!!!!!

6. 经济法公司法 案例分析 高手们 请帮帮我!!!!!!!!!

1不符合,首先,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劳务不能作为出资。
其次,公司设立董事会,由甲,乙组成的,据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一条,45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51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本公司不设立董事会数不足。
2.不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股东转让股份需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方可。
3.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7. 在线等!!关于经济法的案例分析

1.该合同只要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都是有效合同。
2.乙毛织厂没有按合同约定在约定时间交货,显然属于违约。
3.双方已约定违约金,可以适用该违约金条款让违约方赔偿,但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失数额的百分之三十,超过部分不易得到法院认可。不足部分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在线等!!关于经济法的案例分析

8. 经济法案例分析!!!

这个要分情况的……申请专利的类型不同,其专利优先权的期限也不同……
巴黎公约中规定: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申请期限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优先权申请期限则为6个月。上述期限从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当天不计入期限入内。如果期限的最后一天是被请求保护国家的法定假日或主管机关当天不办理申请,则该期限应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至于C和D的问题,在C国的申请成功与否与D国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需要综合考虑在D国是否已有该项专利的申请以及在D国的优先权申请时间等因素。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