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费的费率标准

2024-05-04 16:38

1. 存款保费的费率标准

第一年费用计算,保的越多、车辆购置价越高,保费越高。就车险计算公式来说,交强险按基本标准进行核算。商业险的计算公式大致如下:车辆损失险保费=基本保险费+本险种保险金额×费率;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固定档次赔偿限额对应的固定保险费;全车盗抢险保费=车辆实际价值×费率;车上责任险保费=本险种赔偿限额×费率;不计免赔特约险保费=(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费率,等等。第一年之后的费率计算,出险次数越多、无理由停保,费率会相应走高。突出的表现为交强险的费率计算,如果第一年没有出险,第二年就相应打折,车辆强制保险费用=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商业险也会根据一些因素来实行浮动费率,其中一个最主要的原则就是,第一年出险记录多的,汽车第二年保险费就会上浮,出险记录少的,就能享受到保费优惠。汽车保险的具体费用计算方式,车主可以按照相应的基本费率,依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按照具体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相对比较繁琐)。相对而言,建议最好是使用一些网上的车险计算器进行测算,更为节省时间,方便许多。车险的类别与费率标准。车险主要分为强制险与商业险。其中交强险的费率是由国家规定的,基本情况下是一定的,比较好计算。难点在于商业险的费率是由车险公司依据国家的基本标准制定的,多是不一致的,各家公司都是有一定的费率表的,计算起可索要一份参考。车险费率的影响因素。一是驾驶记录,小心驾驶、没有事故,你的保费就会降低。二是汽车型号,车价越高,保费也相应走高。三是驾驶区域,有的保险公司在确定保费的时候,甚至会把你的车泊在自家门口车库还是地下公共停车场都考虑在内。四是是否连续受保,如果没有足够理由要停保,再恢复时会把你作为新客户来考虑,通常这意味着加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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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费的费率标准

2. 存款保险费率是由什么构成

您好,存款保险费率是由什么构成:是由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存款保险费率是由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两个因素结合而成。费率标准的制定是根据银行的存款结构、国家的经济金融发展状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由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来制定和调整,经国务院批准后才可以执行的。【摘要】
存款保险费率是由什么构成【提问】
您好,存款保险费率是由什么构成:是由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存款保险费率是由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两个因素结合而成。费率标准的制定是根据银行的存款结构、国家的经济金融发展状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由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来制定和调整,经国务院批准后才可以执行的。【回答】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平的竞争,防止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加强对投保机构市场的约束,形成正面的激励。费率标准是根据银行的存款结构、国家的经济金融发展状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由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来制定和调整,然后报到国务院,zui后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执行。如果是具体到各个机构的适用费率,则是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风险状况等因素,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来确定。【回答】

3. 存款保险费率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存款保险的主要作用
1、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实行该制度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时,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从存款保险机构那里获取赔偿或取得资金援助,或被接收,兼并,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效保护了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虽然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但它的作用却在事前也有体现,当公众知道银行已实行了该制度,即使银行真的出现问题时,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这从心理上给了他们以安全感,从而可有效降低那种极富传染性的恐慌感,进而减少了对银行体系的挤兑。
2、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有问题银行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都会稳健经营,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3、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而垄断是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众获得的利益就会小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中小银行,促进公平竞争的有效方法之一。它可使存款者形成一种共识,将存款无论存入大银行还是小银行,该制度对其保护程度都是相同的,因此提供服务的优劣,将成为客户选择存款银行的主要因素。
4、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补贴或融资支持等方式对其进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实力较强的银行兼并,减少社会震荡,有助于社会的安定。

存款保险费率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4. 目前我国存款保险费率

目前我国社保费率超过了40%,近年来,随着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社保费率过高给企业和个人都带来较大压力。而由于企业离退休人员不断增多,养老保险收支矛盾越来越突出。胡晓义指出,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的设计理念是现收现付,目前基金总体还有较充裕的结余,适当降低费率,不会影响保险基金的支付,同时可以减轻企业的负担。医疗保险大体是收支均衡状态,总体而言,进一步降低费率的空间不大,部分地区是有空间的,但全国性统筹降低的条件不是很充足。对于养老保险,胡晓义表示情况比较复杂。“养老保险各地区发展非常不平衡,有的结余多有的少,有的动用历年结余才能保证当年发放。随着社会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支付压力会越来越大。我们既要减轻企业负担,又要保障支付,还要提高水平。要兼顾这几个方面,只在这样一个体系框架内去降低费率,是难以行得通的,需要有其他的支撑条件。”胡晓义告诉记者,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划拨部分国有资产充实社会保障基金,这就给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降低社保费率不只是内部调整问题,还需要有外部性结构调整。我们必须既要考虑企业负担,也要考虑支付需求,才能取得平衡。”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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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我国存款保险费率由什么构成

存款保险费率是由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 ,主要是为了促进公平的竞争 ,防止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 ,加强对投保机构市场的约束 ,形成正面的激励。费率标准:是根据银行的存款结构、国家的经济金融发展状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 ,由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来制定和调整 ,然后报到国务院 ,最后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执行。如果是具体到各个机构的适用费率 ,则是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风险状况等因素 ,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来确定。存款保险:是指成立一个存款的保险机构 ,保费是由银行业的金融机构缴纳 ,一旦投保机构面临着破产 ,那么保险机构就会支付存款人一定的存款。存款保险的作用: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有效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可以促进银行业的差异化发展与适度的竞争;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增强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 ,维持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创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有利于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投保机构缴纳保费:  首先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主要是按照本投保机构的被保险存款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适用费率来计算 ,关于具体办法则由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来规定。  其次投保机构应该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要求 ,定期报送存款结构情况、被保险存款余额以及与确定适用费率、偿付存款、核算保费相关的其他必要的资料。  最后投保机构还应该按照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的规定 ,每六个月交纳1次保费。

我国存款保险费率由什么构成

6. 企业存货保财产险费率

您好!随着我国企业数量的增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大量兴起,为了转嫁企业财产所面临的未知风险,越来越多的企业单位会选择购买一份企业财产保险。但是仍有很多人对企业财产保险不是很了解,今天就借着楼主的提问让更多人了解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可保财产这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认为可以承保的财产。可保财产通常可用以下两种不同的方式加以反映:一是用会计科目来反映,如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存货)、专项资产、投资资产、账外或已摊销的资产、代保管财产等;二是以企业财产项目类别来反映,如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机器设备、工具、仪器、生产用具,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建筑物和建筑材料等。特约可保财产这是指那些价值不易确定,或在一般情况下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坏的可能性小,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后,在保险单明细表上载明品名和金额的保险人可以承保的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又可分为不提高费率的特约可保财产和需要提高费率的特约可保财产。不提高费率的特约可保财产是指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或无固定价格的财产,如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堤堰、水闸、铁路、涵洞、桥梁、码头等;需提高费率或需附加保险特约条款的特约可保财产一般包括矿井及矿坑的地下建筑物、设备和矿下物资等。不可保财产不可保财产是指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财产。不可保财产主要包括:(1)不属于一般性的生产资料或商品的财产,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等。(2)缺乏价值依据或很难鉴定其价值的财产,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等。(3)承保后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或会与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财产,如违章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等。(4)由于种种原因,暂时不能承保的财产。(5)必然会发生危险的财产,如危险建筑。(6)应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如运输过程中的物资应投保货物运输保险,领取执照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应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畜禽类应投保养殖业保险等。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是非常广泛的,但仍有不少财产是不保的,因此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须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如果您是在中民保险网上这样专业的第三方保险销售平台上购买保险,会有专门的客服人员为您服务,解答您的各种问题,可以帮助您找到最合适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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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存款保险费如何计算

如果汽车上保险,交强险是国家规定的,必须投保的。其它的险种就自愿投保了。交强险保费和汽车的购置价没有关系,是按用使用性质收费:家庭自用六座以下是950,非营运六坐以下是1100元。使用性质在你的行车证上面已经注明。如果是新车保险,投保时记得带上车辆登记证书和发票,还有身份证,一个都不能少啊。如果还想投保其它的险种,我建议保座位险,第三者责任险,还有车损险,如果你想去4S店修车还可以追加一个4S店修车。其它的险种都无关紧要。注:只有车损险是按新车购置价计算保费,其它都是按使用性质来计算。你可以拿上车辆登记证书和发票到保险公司的承保大厅让工作人员算一算,她们都会给你算的,如果在这里问任何人都不可能给你一个准确数字,必须让出单员通过电脑算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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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费如何计算

8. 存款保险费率管理和保费核定办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下简称费率方案)适用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本费率方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和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等4个部分组成。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详见附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结构、费率水平全国统一(除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现将表中需说明事项明确如下:(一)机动车种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种类型。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3、营业客车: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特种车按其用途共分成4类,不同类型机动车采用不同收费标准: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合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7、摩托车:是指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摩托车分成3类: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以上及侧三轮。正三轮摩托车按照排气量分类执行相应的费率。8、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兼用型拖拉机是指以田间作业为主,通过铰接连接牵引挂车可进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兼用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运输作业的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9、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征需机动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机动车。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的30%计算。10、补充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各车型的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表中另有说明的除外)。各车型的座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计算;吨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计算。(二)基础保险费的计算1、一年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投保一年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2、短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投保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短期费率系数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具体为:先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再根据投保期限选择相对应的短期月费率系数,两者相乘即为短期基础保险费。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浮动因素和浮动比率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执行。三、保险费的计算办法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四、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按如下标准计算退还投保人保险费。1、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全额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已开始的,退回未到期责任部分保险费: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款中国保监会2006.6.28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垫付与追偿第九条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责任免除第十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重要事项包括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使用性质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续保前该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况以及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三条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第十四条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第十五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第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赔偿处理第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的保险单;(二)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十九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保险人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二条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第二十三条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第二十四条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所列明的投保人、保险人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情况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附则第二十五条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六条交强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二十七条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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