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保证金最新规定

2024-05-09 12:05

1. 农民工保证金最新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什么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二、如何支取保证金
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凡无拖欠的,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农民工保证金最新规定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新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方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第十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合同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帐户,所转入资金列入已支付工程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为建筑施工单位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属地管理。外省、自治区、地区驻民丰单位,跨县区生产经营单位,到生产经营或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使用农民工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发挥工资保证金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还可探索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第三条 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以及使用返还等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工资保证金制度。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与本地区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会商机制,加强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制度规范平稳运行。      第五条 工资保证金制度原则上由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将管理层级上升为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实施具体管理的地市级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应的行政区,以下统称“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      同一工程地理位置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存储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或申请开立银行保函。      第七条 经办工资保证金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依法办理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存储、查询、支取、销户及开立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程所在的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设有分支机构;      (二)信用等级良好、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工资保证金业务服务。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存储工资保证金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经办银行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1),并将协议书副本送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办银行应当规范工资保证金账户开户工作,为存储工资保证金提供必要的便利,与开户单位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工资保证金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划拨设置,防止被不当查封、冻结或划拨,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      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前款规定的施工合同额可适当调整,调整范围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备案。      第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降低存储比例,降幅不低于50%;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银行保函前2年内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适当提高,增幅不低于50%;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增幅不低于100%。      第十三条 工资保证金具体存储比例及浮动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商同级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应根据本行政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动态调整,主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开立账户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在工资保证金账户被监管期间,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工资保证金的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工资保证金账户内本金。      第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保函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数额。      保函正本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保存。      第十六条 银行保函应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益人,保函性质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附件2)。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到期拒不清偿时,由经办银行依照保函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工程施工期内提供有效的保函,保函有效期至少为1年并不得短于合同期。工程未完工保函到期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提醒施工总承包单位更换新的保函或延长保函有效期。      第十八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存储工资保证金或开立银行保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名单及对应的工程名称向社会公布,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本工程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情况纳入维权信息告示牌内容。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使用      第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3,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提供银行保函的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依照银行保函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条 工资保证金使用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使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资保证金补足。      采用银行保函替代工资保证金发生前款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与原保函相同担保范围和担保金额的新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开立新保函后,原保函即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每季度分别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工资保证金存款对账单。      第二十二条 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向经办银行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出具工资保证金返还(销户)确认书。经办银行收到确认书后,工资保证金账户解除监管,相应款项不再属于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自由支配账户资金或办理账户销户。      选择使用银行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并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返还银行保函正本。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工资保证金对应工程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在审核完毕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履行清偿(先行清偿)责任后,可再次提交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退还银行保函正本的书面申请。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建立工资保证金定期(至少每半年一次)清查机制,对经核实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未提交返还申请的,应主动启动返还程序。      第二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认为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四章 工资保证金监管      第二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监管,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和本规定存储、补足工资保证金(或提供、更新保函)的,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工资保证金管理台账,严格规范财务、审计制度,加强账户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未按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理)外,应按照有关规定计入其信用记录,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房屋市政、铁路、公路、水路、民航、水利领域之外的其他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采用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方式代替工资保证金的,参照银行保函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负责解释。各地区可根据本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银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备案。在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按属地原有工资保证金政策存储的工资保证金或保函继续有效,其日常管理、动用和返还等按照原有规定执行;本规定施行后新开工工程和尚未存储工资保证金的在建工程工资保证金按照本规定及各地区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新规定

4.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新规定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规定如下: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一)四种情况下可支取保证金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
1、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3、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5、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凡无拖欠的,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二)及时补缴建设项目要停工启用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后,劳动部门将责令责任单位在30日内等额补缴已启动支付的保证金。逾期未补缴的,建设工程项目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已竣工项目不予验收。同时,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任单位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还是施工方交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方缴纳。依据相关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如果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给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到什么部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般是由有关的单位进行缴纳,在有关的单位不能支付工资的时候,这些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的工资,因此缴纳的话一般是到社会保障部门。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新规定

你好亲,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规定如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四种情况下可支取保证金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1、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摘要】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新规定【提问】
你好亲,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规定如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四种情况下可支取保证金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1、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回答】
请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什么时候可以退?【提问】
第二十二条规定,工资保证金对应的工程完工,施工总承包单位作出书面承诺该工程不存在未解决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施工现场维权告示牌及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告示30日后,可以申请返还工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正本。【回答】
公示期已满30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了后,多久可以返还呢?【提问】
一般正常是五个工作日返回【回答】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新规定

6.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新规定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新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规定如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摘要】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新规定【提问】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最新规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的规定如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回答】
(一)四种情况下可支取保证金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时,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1、建设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2、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非法转包、分包建设工程,导致用工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3、建设单位或建设企业法人代表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4、其他被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5、工程交工后,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农民工集散场所公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日期、工资结算结果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凡无拖欠的,由银行将保证金本金及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回答】

7.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由于各个城市不一,此处以天津市为例: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一、保证金初始收取
(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
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www.tjsjz.com)(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
(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7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09年度可免交保证金。
(三)收取程序
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
3、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4、企业签署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见表6);
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见表7);
6、企业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保证金启动程序
(一)申请启动
当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采取申请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体程序如下:
1、拖欠责任企业在系统上提出启动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见表2)由项目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确认拖欠事实和启动金额;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审核批准后,收回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3、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依据启动程序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二)强制启动
当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责任企业(施工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拒不认可时,采取强制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认定拖欠事实后,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强制启动审批表》(表3);
2、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核实批准后,可强制从企业保证金账户中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3、通过系统将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废除;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三、补足保证金
因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导致原交纳的保证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企业,应在90日内补足差额,差额补足后由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重新核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四、保证金增减、免除、退还
(一)调整时间
2009年为保证金初始收取年度,自2010年开始每年4月份依据上年度农民工工资拖欠和有关诚信情况进行保证金增、减或免交的调整。
(二)增加保证金
1、调增条件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调增。
2、调增程序
(1)项目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通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重大突发或重大社会影响事件,作为该企业保证金调增的主要依据;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保证金进行调整,并以《调增通知单》(表5)、短信通知或通过网上公告的方式通知企业;
(3)企业应在接到任何一种方式通知后30日内,将保证金调增的差额交至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
(三)减少保证金
1、调减条件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调减。每年6月30日后缴纳保证金的,不在下一年度调整期进行调减。
2、调减程序
(1)项目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通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的投诉上访汇总情况;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的保证金进行调减,并通过系统公布调减企业名单并向调减企业发出短信通知;
(3)企业应在接到任何一种方式通知后30日内到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相应手续。
(四)免除保证金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免除。
1、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依据天津市建委核发的上一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名单免除该企业的保证金;
2、自2009年度起连续三年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或连续两年保证金均减半的企业,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免除该企业保证金;
3、企业到其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退还手续,重新开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4、减免期间,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应按原保证金额度标准予以补齐。
(五)退还保证金
1、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提交《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退市登记表》、在天津日报刊登的退市声明等材料向市施管站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2、本市施工总承包企业凭已注销的施工资质证书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提出退还保证金申请;
3、符合要求的,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退还手续,同时收回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五、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监管
通过保证金管理系统,市施管站掌握全市及和外地进津企业保证金缴纳及启动情况,并对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保证金管理情况实施监控。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辖区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六、其他要求
1、企业凭《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方可参加招投标,招投标部门通过网络查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的有效性,作为投标预审的条件之一。
2、未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参加本市工程招投标或承揽工程任务。
3、企业丢失《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应及时到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办理挂失并补办。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希望此例能解决您的疑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8. 农民工保证金收取标准

法律分析: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法律依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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