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外逃属于“畏罪潜逃”。 由于害怕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害怕被押上审判台,舍不得丢掉“处心积虑”“辛辛苦苦”搞到手的钱。所以为了逃避惩罚,就会想尽一切办法宁愿流落异国他乡、外逃出境。
责任是他们把在国外生活看得过分简单,逃亡的生涯确实不是那么容易的,还有就是现在国际刑警可能会跨国追捕,所以说他们即便是逃到了国外,也只能隐姓埋名
逃避打击,被抓回一般酌情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