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何开立

2024-05-17 02:56

1.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何开立

  申请材料:  境内机构初次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持以下材料,到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外汇账户管理科进行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之后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或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驻华机构)的原件和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正副本均可)。
  办理流程:  1、外商投资企业已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不需到外汇局登记企业信息,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手续。
  2、境内机构凡已办理过基本信息登记手续或已开立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如需开立新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3、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变更开户银行和关闭账户的手续,在开户银行直接办理。
  4、异地企业如在京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应先在注册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后,持上述材料再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外汇账户管理科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
  办理期限:  即时办理。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何开立

2.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如何办理?

准备一下相关材料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办理

   行政许可(审批)条件及需提交的材料

   1、  书面 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境外投资企业登记信息表》

   2、  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

   3、  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4、  境外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为境外人的,提供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股东为境外机构的,                    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

   5、  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

   6、  如果发生前期费用会出的,提供相关文件及会出凭证

   7、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3. 个人外汇的汇出和汇入如何办理

按照汇款使用的支付工具不同,外汇汇款可分为电汇、信汇、票汇三种,其中信汇方式在实际业务中较少使用;按资金流向又可分为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
汇款业务的主要当事人有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汇入行。其业务流程是:由汇款人向汇出行提交“汇出汇款申请书”,汇出行按申请书的指示,使用某种方式(如SWIlVr、电传、汇票)通知汇入行,汇入行解付汇款给收款人。电汇汇款和票汇汇款具体流程有所不同。电汇汇款流程是:汇款人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交款付费给汇出行;汇出行通过加押电传或SWIFT方式,将款项汇到汇入行;汇入行解付汇款给收款人。票汇汇款流程是:汇款人填写“汇出汇款申请书”,交款付费给汇出行;银行开立银行汇票交汇款人;汇款人将银行汇票交收款人;收款人将银行汇票提交给解付银行(汇入行)汇入行解付汇款给收款人。

个人外汇的汇出和汇入如何办理

4. 个人外汇的汇出和汇入如何办理

个人外汇的汇出和汇入如何办理?
个人外汇的汇出和汇入如何办理?中国是实行外汇管制的国家,在个人汇款,特别是个人用於经常项目支出的外汇汇出汇款时有很多规定,如不了解清楚,很可能会带来麻烦。
汇出汇款
1、个人汇出汇款金额:
1)个人现汇帐户存款,一次性汇出10000美元以下的等值外汇现汇;个人外币现钞帐户存款或持有外币现钞,一次性汇出2000美元以下的外币现钞,直接到银行办理汇出手续;
2)一次性汇出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以上,50000美元以下的外汇现汇;或一次性汇出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10000美元以下的等值外币现钞,须持经常项目支出证明材料及相应外汇携入海关申报单或银行单据或银行证明,向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经外管局审核真实性後,凭外管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汇出手续;
3)一次性汇出50000美元(含50000美元)以上的等值外汇现汇;或一次性汇出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以上的等值外币现钞,由当地外汇管理局报国家外管局审核,银行凭当地外管局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
2、个人汇出汇款的方式:
境外汇出汇款有电汇(T/T)和票汇(D/D)两种。如果选择电汇方式,需要你提供收款人姓名、开户行名称、地址、账号、SWIFTCODE或Ro tigo;如果选择票汇方式,只需提供收款人姓名和所在国家及城市名称即可。
3、个人汇出汇款的收费标准(仅供叁考):
手续费:汇出金额的0.1%,最高收取人民币250元,最低收取人民币20元;差价费:外币现钞收取大约为汇出金额的3%钞汇差价费阶(外汇现汇不收差价费);电报费:150元人民币(港澳地区80元人民币)。
汇入汇款
1、开立活期外汇储蓄帐户:要想及时收到国外汇入的款项,你首先要在某家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开立一个活期外汇储蓄帐户,然後将帐号、户名(标准汉语拼音)和开户行名称、地址、SWIFTCODE告诉国外汇款人即可。
2、国外汇入货币与你所开帐户货币不同时,银行的处理办法:如果国外汇入款与你指定的汇入帐户的货币不同,如:国外汇入款是加拿大元,而你所开帐户是美元帐户,银行会按照当日牌价折算成美元入帐。如果国外汇入的是人民币,不能折算成外币入帐;如果国外汇入的是外币,则可以根据客户要求折算後入人民币帐户。
3、汇入汇款费用:如果汇款行与开户行互开往来帐户,款项一般可全额汇达你的开户行。否则,必须通过另一家或几家银行作转汇行转至你的开户行。每家转汇行在做转汇业务时,都会从汇款额中扣收一笔转汇费。因此,你所收电汇款金额就有可能少於原汇出金额。

5.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要向外管局申请吗

  满足开立经常项目账户条件的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持经批准的持外管局核发的开立相关外汇账户的批准证明,填写开户申请书,到本行办理开户手续。

  1、开户单位办理帐户收付时,必须向银行出具《外汇帐户使用证》。开户银行凭《外汇帐户使用证》规定的帐户收支范围为开户单位办理帐户的收付业务。任何开户单位及开户银行未经外汇局批准,不得超范围使用帐户。

  2、开户单位须按《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及《外汇帐户使用证》中有关帐户最高限额、使用期限、结汇方式等规定使用帐户,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帐户。对于净收入需结汇的帐户,开户单位应及时办理结汇。因项目进展问题需延期使用的帐户,应提前向外汇局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延期。

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要向外管局申请吗

6.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      8.《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人民银行 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9.《司法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20〕29号)      审核材料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提交各境内机构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3.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      4.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2.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变更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按规定无需提供的除外)。      3.视具体变更事项,提供境外投资资金来源证明、资金使用计划、企业有关权力机构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决议等真实性证明材料。      4.如新增境内投资者,应提供该境内投资者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和业务登记凭证。      2.该笔境外投资相关主管部门对注销事项的批准、备案文件或无异议材料等。      3.清算审计报告(境内机构未实际对外出资、境外投资企业没有实际经营且无清算所得的无需提供)。      审核原则一、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境内机构在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向境外出资前,应到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在为境外投资标的企业做主体信息登记时,应登记《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上“投资路径(仅限第一层级境外企业)”一栏中的企业。银行需在备注中注明最终目的公司包含名称、所在地、中方投资额以及出资方式在内的相关情况。      2.境内机构以境外资金或其他境外资产或权益出资的境外直接投资,应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应审核其境外资金留存或境外收益获取的合规性,涉嫌以其非法留存境外的资产或权益转做境外投资的,不得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3.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登记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4.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合作开采石油,参照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管理。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开办费用应纳入投资总额登记。除开办费之外的大额资金需提供境内机构有关权力机构决议及合同等证明文件。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合作开采石油每年应按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      5.境内机构到境外合作拍摄电影等参照境外直接投资办理,以片名作为境外项目的名称。      6.境内机构对境外单一企业进行的、以长期持有为目的的证券投资,如在现行境外直接投资管理法规框架下获得了商务、发展改革部门的备案核准文件的,可参照境外直接投资项目办理外汇登记。      7.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二、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一个境内机构向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其他境内机构无需重复申请;银行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完成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后,其他境内机构可分别向登记地银行领取业务登记凭证。      2.境外企业减资、转股等需要汇回资金的,境内投资主体在所在地银行办理变更登记后,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等手续。      3.境外放款转为对境外公司股权的,应先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放款变更或注销登记。      4.境内投资者收购其他境内投资者境外企业股权的,由股权出让方按照本项指引办理变更登记。      5.境内机构设立境外分公司、合作开采石油需追加投资的,参照本项指引办理,金额按照实需原则确定,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纳入投资总额登记。      6.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在境外再投资设立或控制新的境外企业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7.境内机构因转股、减资等原因不再持有境外企业股权的,需按照变更登记办理。三、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注销登记      1.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约定的其中一家境内机构向其所在地银行申请办理清算登记。      2.境外企业因清算需汇回资金的,在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或约定的一家境内投资主体)办理清算登记后,各境内机构可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汇回资金入账手续等。      3.银行按照展业原则加强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涉嫌汇回非法资金的,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7.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

1.境内机构(含境内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2、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投资者需提交说明函至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办理。3、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摘要】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提问】
1.境内机构(含境内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2、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投资者需提交说明函至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办理。3、银行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手续后,境内机构凭业务登记凭证直接到银行办理后续资金购付汇手续【回答】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

8. 境内个人可以持哪些证件办理外汇业务?

法律分析:
标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簿、临时身份证可作为境内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十一条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六)修改章程;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
(一)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损害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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