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全文

2024-05-09 02:44

1.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全文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全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及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 
   一、政策范围 
  2014年以来,企业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对采取技能培训、转岗安置、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9号)等规定的化解产能过剩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陕西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我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淘办发〔2013〕3号)等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
  (四)中小企业。指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企业。
  (五)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资金使用
  各统筹地区对符合稳岗补贴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每年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项目支出。同一年内企业只能申请享受一次。对符合失业调控政策的,仍按《陕西省失业调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05]3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94号)文件执行,对同时符合稳岗政策和失业调控政策的参保单位,补贴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稳岗补贴政策从2014年开始执行至2020年底结束。  
  四、审核程序
  稳岗补贴采取年度一次性申报、相关部门共同审核、按年度拨付的办法实施。2014年符合条件的,可在2015年7月底前一并提出申请。此后,每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
  1、企业填写《陕西省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并附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名单、稳岗措施及计划等相关凭证和资料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对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进行资格认定后报参保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基本条件认定情况,对企业参保缴费、裁员情况和稳岗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补贴初步意见报人社主管部门,人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进行审定,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在人社部门门户网站和企业内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补贴资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账户,列“其他费用-稳定岗位补贴”支出。社保补贴采取先交后补的办法,由企业在正常缴费后,将稳岗补贴直接划入企业账户。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国家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市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企业类型、产业结构调整、经营管理规范和环保政策落实等企业资格情况;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监督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审查企业裁员、参保缴费及提出补贴审核意见;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拨付补贴资金,并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通力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工作。
  (二)强化基金管理。各市要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跟踪问效,简化手续,规范流程,确保基金安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企业,撤销其享受补贴资格并收回拨付的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跟踪监测。各市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掌握岗位变化动态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定期分析稳岗补贴政策效果,及时上报补贴资金落实情况。各级财政要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对基金支撑能力较弱,落实稳岗补贴政策较困难的市(区),确需省级调剂的,按现行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办法申请调剂。
  (四)做好统计上报。各市人社部门要认真做好享受补贴企业的数据统计工作,及时分析总结政策执行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将企业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报送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各市要制定本地区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全文

2.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补充意见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08-31京人社就发〔2015〕18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二)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依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记载的数据确定)的4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其参保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稳岗补贴申请表;(二)上年度企业减少人员情况表;(三)首次提交申请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企业承诺书;(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五、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审核后将拟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批复。市财政局负责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市级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稳岗补贴同一年度内申请一次。2014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15年9月6日-16日提出申请,以后年度的具体申请时间将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布。六、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享受稳岗补贴的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以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进行重点跟踪,及时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对享受补贴企业的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以确保政策的规范执行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使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适时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七、享受补贴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依法依规核算、管理和使用补贴资金,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与监督,明确责任,专账管理,不得挪作它用。对于违反本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退回下拨的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八、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至2020年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4〕69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拓展失业保险功能支持企业开展培训提升职工素质的意见》(京人社能发〔2013〕104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4〕156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京人社能发〔2015〕106号)同时废止。九、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附件:1.企业稳岗补贴申请表2.上年度企业减少人员情况表3.企业承诺书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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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08-31京人社就发〔2015〕18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二)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依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记载的数据确定)的4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其参保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稳岗补贴申请表;(二)上年度企业减少人员情况表;(三)首次提交申请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企业承诺书;(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五、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审核后将拟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批复。市财政局负责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市级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稳岗补贴同一年度内申请一次。2014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15年9月6日-16日提出申请,以后年度的具体申请时间将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布。六、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享受稳岗补贴的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以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进行重点跟踪,及时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对享受补贴企业的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以确保政策的规范执行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使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适时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七、享受补贴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依法依规核算、管理和使用补贴资金,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与监督,明确责任,专账管理,不得挪作它用。对于违反本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退回下拨的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八、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至2020年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4〕69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拓展失业保险功能支持企业开展培训提升职工素质的意见》(京人社能发〔2013〕104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4〕156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京人社能发〔2015〕106号)同时废止。九、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附件:1.企业稳岗补贴申请表2.上年度企业减少人员情况表3.企业承诺书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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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

4.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政策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08-31京人社就发〔2015〕18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二)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依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记载的数据确定)的4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其参保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稳岗补贴申请表;(二)上年度企业减少人员情况表;(三)首次提交申请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企业承诺书;(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五、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审核后将拟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批复。市财政局负责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市级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稳岗补贴同一年度内申请一次。2014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15年9月6日-16日提出申请,以后年度的具体申请时间将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布。六、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享受稳岗补贴的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以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进行重点跟踪,及时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对享受补贴企业的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以确保政策的规范执行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使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适时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七、享受补贴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依法依规核算、管理和使用补贴资金,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与监督,明确责任,专账管理,不得挪作它用。对于违反本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退回下拨的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八、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至2020年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4〕69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拓展失业保险功能支持企业开展培训提升职工素质的意见》(京人社能发〔2013〕104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4〕156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京人社能发〔2015〕106号)同时废止。九、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附件:1.企业稳岗补贴申请表2.上年度企业减少人员情况表3.企业承诺书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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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解读: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

 解读: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
                         为什么说失业保险能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呢?下面我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政策范围 
         从2015年起,将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连云港市财政局、连云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连云港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连人社发〔2015〕113号)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政策范围,由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稳岗补贴政策执行到2020年底。
         对同一企业既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政策,又符合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规定享受在岗、转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可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不得重复享受。
         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本地符合享受稳岗补贴企业的情况,通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核拨。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及时拨付资金,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就业管理机构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
         2、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各类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企业裁员率是指企业裁员人数与在职职工总人数(申报年度期间企业失业保险月平均参保人数)之比。
          申请审核 
          有关要求 
         (一)申请。符合享受稳岗补贴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的县(区)劳动就业管理处申请稳岗补贴。稳岗补贴每年申报一次,同一企业在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稳岗补贴。申报时间为申报年度次年的3-5月份(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时需提供: 
         1、《连云港市企业享受稳定岗位补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裁员以及自然减员(退休、死亡、入伍、升学人员和合同期满等)的相关材料。
         (二)审核。每年6-8月份,区劳动就业管理处负责通过“金保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对申报企业的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时间以及裁员和自然减员等情况进行查询和初审。对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对不符合要求和规定条件的,说明理由,及时将申报材料退回企业。各县(含赣榆区)参照上述办法进行审核。
         (三)公示。每年9月份,市、县(含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兑现政策,并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基金管理。各县(区)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结合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和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工作情况,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精心组织落实,并适时调整基金收支、结余预算。支出稳岗补贴资金时,在“其他费用支出”中增设“稳定岗位补贴”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三)加强动态监管。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符合条件的企业都能够知晓并享受政策,鼓励、支持、引导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及时跟踪企业用工变动及稳岗补贴使用情况,加强动态监管,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四)做好统计上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数据汇总工作,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上季度《连云港市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情况表》。
          补贴标准 
         对符合上述范围和条件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补贴,所需资金
    ;

解读: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

6. 广州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办法 的通知

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08-31京人社就发〔2015〕18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激励企业承担稳定就业的社会责任,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二)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上年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依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中记载的数据确定)的40%给予稳岗补贴。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其参保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稳岗补贴申请表;(二)上年度企业减少人员情况表;(三)首次提交申请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企业承诺书;(五)其他需提交的材料。五、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集中受理企业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审核后将拟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批复。市财政局负责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市级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稳岗补贴同一年度内申请一次。2014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于2015年9月6日-16日提出申请,以后年度的具体申请时间将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布。六、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享受稳岗补贴的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以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进行重点跟踪,及时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监测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对享受补贴企业的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以确保政策的规范执行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使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适时开展政策绩效评估,根据实际调整完善政策。七、享受补贴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依法依规核算、管理和使用补贴资金,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与监督,明确责任,专账管理,不得挪作它用。对于违反本通知及国家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退回下拨的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八、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至2020年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4〕69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拓展失业保险功能支持企业开展培训提升职工素质的意见》(京人社能发〔2013〕104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试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4〕156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开展职工培训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京人社能发〔2015〕106号)同时废止。九、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附件:1.企业稳岗补贴申请表2.上年度企业减少人员情况表3.企业承诺书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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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江苏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中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要求,现就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策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等要求,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并已办理相应工商登记或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162号)等相关规定,列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化解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和船舶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70号)等规定,列入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二、基本条件
 
   (一)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二)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资金使用
 
   各地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1    2        ;

江苏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8. 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文的规定: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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