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2024-05-18 23:10

1.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所谓尽职免责,我们通常理解为一个人在从事一项工作时,只要按照本职岗位上的规章制度和要求尽力履行职责,即使因客观原因出现一些不良后果,也可以不为此后果承担责任。下面有我整理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欢迎阅读!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一) 
         这种形式是最近十年逐渐传入中国,现在已经被广泛地运用在公司并购、股权或项目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证券上市、不良资产买卖以及其他的重大经济活动当中。据报告,著名的摩托罗拉公司在决定进入中国投资之前,所花费的尽职调查费用高达1亿美元。
         什么是律师尽职调查报告?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是指通过律师了解目标公司的情况,发现潜在法律风险和可能增加交易成本的问题,为企业并购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通俗一点来讲,就是在双方达成交易之前,一方委托律师对交易双方背景、交易标的合法性以及交易模式和程序进行调查和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供交易一方参考。尽职调查是努力将交易信息从不对称到对称的过程,从而有效减少或最大限度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对交易双方所造成的风险。因此,尽职调查的结果对双方是否最终达成交易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律师尽职调查也就是法律风险管理,目的是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查明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它们对收购及预期投资收益的可能的影响。对投资者而言,投资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例如:目标公司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财务账册的准确性,相关资产是否具有目标公司赋予的相应价值。
         尽职调查是交易双方博弈的重要环节。买方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就是要通过律师的专业眼光,发现交易当中的瑕疵、风险和不完美之处,因此买方更愿意尽可能多了解卖方的情况尤其是负面信息。对于卖方而言,配合律师进行尽职调查是促使交易成功的前提条件,但是,卖方必须在尽量提供足够多的信息和尽量少提供负面信息之间进行权衡,若信息提供过于全面,则可能导致买方将来的法律索赔诉讼,卖方会有心理顾虑;若过份夸大负面信息,则买卖双方都可能临阵退却。()所以,律师在进行尽职调查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买卖双方的心理不同、期望差异和顾虑,对于卖方关键材料提供不足之处,应当穷追猛打,锲而不舍,如此才真正显示出律师的作用;对于次要问题,则应当在提醒买方存在风险的前提下灵活处理,避免成为交易杀手。
         合理有效的律师尽职调查有利于合理评估风险。投资行为许多环节要接受法律的监管,往往触及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环境保护法等问题,这些因素必将增加收购后整合的风险。通过尽职调查,可以帮助投资人获取更多的包括财务、人事、管理、市场等各方面的高质量信息,从而缓解信息不对称性,尽可能地减少由于缺乏信息或信息错误等原因而引发的风险。同时还能为确定收购价格提供依据。在投资谈判过程中,双方的焦点一般集中在收购价格的确定上,然而价格又是基于对目标企业本身价值的估算。如在尽职调查中发现被并购企业存在着大量的或有负债和不良资产,收购方在对各项或有负债和不良资产进行逐一评估后,即可作为向出售方就收购价格进行谈判的依据,并确定在收购协议中是否应加入一些限制性条款等。
         律师尽职调查就是为了获知目标企业的重要信息并以此判断收购中的法律风险,调查的范围很广,调查对象的规模亦千差万别,每一个尽职调查项目均是独一无二的。律师尽职调查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1、委托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的委托合同;
         2、律师与目标企业签署《尽职调查保密协议书》;
         3、律师根据受托的业务起草《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
         4、向目标企业发出补充的文件清单或要求;
         5、经委托方确认后,律师将准备好的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发至目标企业;
         6、收到目标企业提供的资料后,核对复印件与原件,做好资料清单并准备资料索引,由双方代表签字;
         7、律师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对所收资料进行研究并向委托方汇报;
         8、律师对收到的资料进行研究判断,决定是否再次起草《尽职调查清单》或是问卷表,直至查明情况为止;
         9、律师对尽职调查所获取的全部资料,反复地研究判断,进行相应核查验证,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制作工作笔录;
         10、如果资料不全、情况不详,律师会要求对方做出声明和保证;
         11、对所有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并制订工作底稿;
         12、律师起草并向委托方提交准确、完整、详实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鉴于大部分供调查的文件材料都是由目标公司提供的,所以,有些律师在操作时并没有主动的去工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再次的核实,这同样是不妥的,因为目标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文件的可能性。并购律师应对其提供文件中的最关键问题进行再次核实,例如,其合法主体性应到工商局核实,其房产权属应到房管局核实等等。
         法律尽职调查的完成后,并购律师一定要给收购方一个真实的、可靠的结论,不能有任何虚假和水分,要将风险要充分的向收购方予以揭示,即使收购方因此而放弃了收购。因为并购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提示与防范风险,而不是为了极力的促成交易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二) 
         按照律师工作方案,我们对目标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先后到南明工商局和金阳开发区管委会,南明区房屋管理局等部门查阅了目标公司(贵阳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房屋产权登记材料;到目标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并与目标公司股东、高管人员进行了沟通和交流。     
         律师审查了以下法律文件:
         1、目标公司章程、历次章程修正案;工商档案材料
         2、历次股东会决议;
         3、历次股东出资、增资验资报告;
         4、目标公司20**年5月财务报表;
         5、20**年5月17日中和信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6、房屋产权证、机动车产权证;
         7、员工劳动合同;
         8、20**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东会决议;
         9、20**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东放弃股份优先购买权声明》;
         10、20**年6月12日,目标公司《股权出让方的承诺与保证》;
         11、目标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12、20**年6月13日南明区工商局出具的《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
         一、关于目标公司名称的变更
         目标公司名称曾先后做过三次变更:
         20**年5月10日,公司成立时,其名称为“贵阳市某某安全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20**年10月15日变更为“贵阳市某某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2007年11月名称变更为“贵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即现在使用的名称。
         由于目标公司名称的变更导致其房屋产权证、机动车辆产权证等证件上产权人的名称与目标公司的名称不一致,但这并不会对目标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构成法律障碍。
         二、关于目标公司股东变更的沿革:
         股权转让的主体是股东,而目标公司的'股东从设立之初到现在曾做过以下5次变更:
         (一)、目标公司成立于20**年5月10日,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当时公司有2名股东:
         贵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投资8.4万元人民币,占84%股份;宋某,投资1.6万元人民币,占16%股份。
         (二)、20**年5月8日,进行股权转让和增加注册资本。
         贵州某某集团公司将其持有的股份分别转让给王某(占40%)、何某(占40%)、宋某某(4%)
         宋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宋某某(16%)
         原股东不再持有公司股权,3名新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分别为:
         王某40%、何某40%、宋某某20%。
         注册资本由10万元增加至30万元,增资部分由3名股东按持股比例缴付出资。
         (三)、20**年10月15日,股东宋某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股东王某、何某,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如下:
         王某持股比例50%;何某持股比例50%。
         (四)、20**年1月3日,王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孙某(50%),注册资本增至300万元人民币。增资270万元,由何某、孙某分别出自135万元,持股比例各占50%。
         (五)、20**年6月12日,孙某将其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王某某(占35%)、何某(15%),股权转让后,股权结构为:何某占65%、王某占35%。
         (六)、20**年10月14日,王某某将其持有的全部股份(35%)转让给何某。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增至500万元,增资200万元由何某、田某分别投资,持股比例分别为:何某占85%;田某占15%。
         至20**年6月11日,目标公司的股东仍为何某(占85%股份)、田某(占15%股份)。
         也就是说,目标公司现在的股东是:何某、田某,只有他们才有权与贵研究所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
         三、关于股权转让方所转让的股权
         从工商登记材料看,上述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没有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也没有进行质押,其对外转让不存在权利瑕疵。
         经与转让方沟通,其称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也不存在质押等股权转让限制,并承诺和保证一旦所转让的股权存在上述强制措施或限制,则应无条件赔偿股权受让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四、关于目标公司股东出资是否全部到位,是否存在瑕疵
         经查,目标公司股东的各次出资、增资,均采取现金出资方式,验资报告显示现金出资已全部到账,不存在瑕疵。
         五、关于目标公司的章程、合同对股权转让的限制
         章程、合同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不存在特别限制约定。20**年6月12日,目标公司的股东召开股东会,股东何某、田某均同意向某工程科学研究所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
         目标公司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机动车和其他办公设施、对外投资、其他应收款和货币资金。
         (一)、房屋
         1、目标公司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房屋共有五套,均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其中有2套房屋被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贵阳市支行,抵押情况如下:
         信诚大厦1-20**室:
         房屋产权证记载:他项权利范围130.17平米,权利价值48万元,抵押期限:2007-9-27至2012-9-26。
         信诚大厦1-2011室:
         房屋产权证记载:他项权利范围202.54平米,权利价值73万元,抵押期限:2007-9-27至2012-9-26。
         2、上述房屋不存在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
         经向南明区房管局进一步调查取证,上述房屋产权清晰,均为目标公司所有;除上述两套房屋存在抵押情形外,其他房屋不存在任何限制。
         (二)、机动车辆
         目标公司名下有3辆机动车,分别是捷达、丰田锐志和福特蒙迪欧。上述车辆未被抵押,也不存在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情形。现由公司管理人员正常使用。
         (三)、对外投资
         对外股权投资人民币50万元,系目标公司投资设立“贵阳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正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预#from 本文来自高考资源网http://www.cnrencai.com end#计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以前,办理完毕注销登记手续。
         七、关于诉讼、仲裁案件及或有负债
         目标公司不存在未结诉讼、仲裁案件,也不存在其他赔偿未了事宜及或有负债。
         八、目标公司经营期限与年检情况
         经查,目标公司的经营期限为10年,经营期限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9日。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分别记载目标公司已通过20**年度和20**年度年检。20**年度通过年检时间为20**年6月11日。
         八、结论:
         目标公司依法存在持续经营。公司的两名股东依法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该股权没有被司法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也不存在质押的情形,股东何某、田某可分别依法将其对外转让。
         建议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依法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全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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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2.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的写法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的写法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下面有我整理的律师尽职调查报告的写法,欢迎阅读!
    
          一、律师尽职调查 
          (一)律师尽职调查的概念 
         律师尽职调查是指就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转让等交易中的交易对象和交易事项的法律事项,委托人委托律师按照其专业准则,进行的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它包括律师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和法律评价,主要为查询目标公司的设立情况,存续状态以及其应承担的具有法律性质的责任,它由一系列持续的活动组成,不仅涉及到公司信息的收集,还涉及律师如何利用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去查实、分析和评价有关的信息。
         律师尽职调查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以及资本市场的逐步建立和发展而在律师实务中被广泛地应用,并成为律师在资本运作活动中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律师尽职调查在实践中的应用领域非常广泛,包括规模较大的收购和兼并、股票和债券公开发行与上市、重大资产转让、风险投资和普通中大型项目投资等,除前述资本运作以外,企业担保服务和银行贷款业务等企业融资活动中,委托人和律师也逐步地开始进行尽职调查。
         律师尽职调查在实务中的应用相对较早,但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出现却是在2001年3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规则》)中。该《规则》第5条规定:“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规范性文件中出现“律师尽职调查”这一概念。但是,该《规则》并没有对律师尽职调查给予具体的或基本的工作指引和规范,而在律师行业内部,对尽职调查也缺乏足够的研究,缺少基本的工作规范。
          (二)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 
         律师进行尽职调查的目的主要是审核并确定被调查对象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委托人更加充分地了解被调查对象的组织结构、资产和业务的产权状况和法律状态;发现和分析被调查对象的法律风险和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和风险的程度;使委托人尽可能地发现被调查对象及交易事项的全部情况,从而使委托方有效地作出判断并归避相关风险并作出决策。例如在并购活动中,买方律师尽职调查的目的是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从买方的角度来说,尽职调查也就是风险管理。对买方和他们的融资者来说,并购本身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诸如,目标公司过去财务帐册的准确性;并购以后目标公司的主要员工、供应商和顾客是否会继续留下来;是否存在任何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运营或财务运作分崩离析的任何义务。因而,买方有必要通过实施尽职调查来补救买卖双方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一旦通过尽职调查明确了存在哪些风险及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买卖双方便可以就相关风险和义务应由哪方承担进行谈判,同时买方可以决定在何种条件下继续进行收购活动。
          (三)律师尽职调查的程序 
         律师尽职调查的范围很广,调查对象的规模也千差万别,从私营企业到跨国企业,每一个尽职调查项目均是独一无二的。但是,对于每一项活动来说,各自委托律师所进行尽职调查应遵循的基本工作程序是一致的,具体如下:
         1、委托方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尽职调查的委托合同。2、律师与目标企业签署《尽职调查保密协议书》。3、律师根据受托的业务起草《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由律师根据需要进行设计。尽职调查清单的主要内容是需要目标企业提供的各类文件,一般包括:企业的组织架构文件;企业各类资产的文件;企业的各种贷款、融资文件;企业的重大合同、协议;企业的经营业务以及所涉及的政府审批或许可;企业的各种税务文件;企业的各类保险文件;企业雇员的劳动文件;企业涉及的各类诉讼、仲裁或争议的文件等。4、经委托方确认后,律师将准备好的尽职调查清单和问卷表发至目标企业。5、收到目标企业提供的资料后,核对复印件与原件,做好资料清单并准备资料索引,由双方代表签字。6、律师按照委托合同约定对所收资料进行研究并向委托方汇报。7、律师对收到的资料进行研究并向委托方汇报。8、律师对收到的资料进行研究判断,决定是否再次起草《尽职调查清单》或是问卷表,直于查明情况为止。9、律师对尽职调查所获取的全部资料,反复研究判断,进行相应核查验证,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制作工作笔录。10、如果资料不全、情况不详,律师应要求目标企业作出声明和保证。11、对所有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并制订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内容包括:承担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委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制作项目的时间和期间、工作量统计;制定的工作方案、计划及其操作程序的记录;客户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设立批准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协议及其他重要文件和会议记录的摘要或副本;与客户及相关人员相互沟通情况的记录,对客户提供资料的审查、调查访问记录、往来函件、现场勘察记录、查阅文件清单等相关的资料及详细说明;客户出具的书面保证或声明书的复印件;对保留意见及疑难问题所作的说明;其他相关的重要文件或资料。上述资料应注明来源。 12、律师起草并向委托方提交准确、完整、详实的尽职调查报告。
          二、尽职调查报告的起草 
         律师尽职调查报告是委托方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律师起草的尽职调查报告应客观、全面地反映目标企业的状况,并对每一项判断的作出都应当有明确且可靠的依据。同时,尽职调查报告还应重点阐述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特别是对法律风险的提示,并对能解决的法律瑕疵给予合法的整改建议。
         一般情况下,律师通过以下五个方式开展尽职调查:1、向目标企业发出调查清单,要求目标企业按照调查清单提供相关文件;2、参加有关会议;3、进行实地考察;4、走访有关部门并形成走访笔录;5、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形成询问笔录。经过上述尽职调查活动后,律师针对委托事项起草尽职调查报告,该尽职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开头部分 
         尽职调查报告的开头部分,律师应针对委托事项的授权及尽职调查的范围进行阐述。
         (二)律师应对委托方提供的文件进行声明     
         律师声明包括委托方提供的文件均是真实的,且所提交文件的复印件与其原件均是一致的;所提交的文件均由相关当事方合法授权、签署和递交;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委托方作出的有关事实的阐述、声明、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和可靠的;等等。
          (三)正文 
         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委托事项作出详尽明确的尽职调查报告。其内容主要包括:
         1、目标企业的设立与存续
         主要针对股权结构、出资验资、股权演变等情况作出阐述,并针对该等事项进行法律评价,对存在的不规范情形及存在的风险提出整改建议。
         2、组织架构及法人治理结构
         主要针对公司章程、法人组织架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具体情况进行阐述,并针对该等事项是否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进行法律评价,对存在不规范情形及存在的风险提出规范建议。
         3、业务
         主要针对目标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方式、业务变更情况、主营业务进行阐述,并对目标企业的持续经营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法律风险进行法律评价并提出建议。
         4、主要财产
         主要针对目标企业所有或使用的主要资产状况进行阐述。对主要资产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进行评价并针对存在的法律障碍提出解决建议。
         5、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核查目标企业债权债务及抵押担保情况,并对其合法性及关联性等作出相应的法律评价和法律建议。
         6、关联关系
         主要针对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以及对控股股东及其控股的其他公司进行调查,并对持有5%以上股份的关联方的情况进行阐述,对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法律风险的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整改建议。
         7、税务
         主要针对目标企业税种、税率以及是否存在免征或减免税项目及税费缴纳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做出法律评价。
         8、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包括对目标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总经理等)或关联企业尚未了结或即将面临的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进行阐述,并对其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建议。
          (四)尽职调查报告的使用范围 
         应注意阐明委托方及授权的相关单位应在限定范围内使用律师尽职调查报告,若超出限定范围使用的,则律师不承担责任。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企业资本运作也在迅猛发展,律师介入资本运作进行尽职调查越发频繁。因此,律师必须进行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并作出客观、全面的尽职调查报告,这样才能为企业作出正确决策提供有力的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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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资公司指定律师事务所制作尽职调查报告正常吗

基于以下理由。投资公司指定律师事务所制作尽职调查报告是很正常的:
1、投资公司需要对律师制作的尽职调查报告做出的评价时,当然愿意选择并使用诚信度高、业务水平适格的律师事务所制作律师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2、只有诚信度高、业务水平适格的律师事务所制作律师制作尽职调查报告,对投资公司才有参考意义。
3、投资公司通过对律师事务所的考察,认为某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制作的尽职调查报告,符合诚信度高、业务水平适格的要求,指定该律师事务制作尽职调查报告,这是无可非议的。
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因为律师事务所制作尽职调查报告是律师事务所合法的执业范围,因此,所有的律师事务都是有资格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律师事务所都具备诚信度高、业务水平适格的制作尽职调查报告的能力的。
第三、要求投资公司对所有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诚信度高、业务水平适格的制作尽职调查报告能力,是不现实的。
第四、委托律师事务所制作尽职调查报告的委托人,是投资公司还是投资公司的当事人,这是由投资公司与投资公司的当事人自己协商确定的。律师事务所不参与和关心制作尽职调查报告的委托人是谁。
第五、投资公司的当事人自己可以自行委托律师制作尽职调查报告。但是,如果投资公司对认为当事人自己自行委托的律师制作的尽职调查报告,缺乏应有的诚信度和和适格的业务水平,那么,当事人自己自行委托的律师制作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公司一般是不会作为自己的决策参考依据的。

投资公司指定律师事务所制作尽职调查报告正常吗

4. 投资公司指定律师事务所做尽职调查报告正常吗

基于以下理由。投资公司指定律师事务所制作尽职调查报告是很正常的:
1、投资公司需要对律师制作的尽职调查报告做出的评价时,当然愿意选择并使用诚信度高、业务水平适格的律师事务所制作律师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2、只有诚信度高、业务水平适格的律师事务所制作律师制作尽职调查报告,对投资公司才有参考意义。
3、投资公司通过对律师事务所的考察,认为某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制作的尽职调查报告,符合诚信度高、业务水平适格的要求,指定该律师事务制作尽职调查报告,这是无可非议的。
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因为律师事务所制作尽职调查报告是律师事务所合法的执业范围,因此,所有的律师事务都是有资格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律师事务所都具备诚信度高、业务水平适格的制作尽职调查报告的能力的。
第三、要求投资公司对所有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诚信度高、业务水平适格的制作尽职调查报告能力,是不现实的。
第四、委托律师事务所制作尽职调查报告的委托人,是投资公司还是投资公司的当事人,这是由投资公司与投资公司的当事人自己协商确定的。律师事务所不参与和关心制作尽职调查报告的委托人是谁。
第五、投资公司的当事人自己可以自行委托律师制作尽职调查报告。但是,如果投资公司对认为当事人自己自行委托的律师制作的尽职调查报告,缺乏应有的诚信度和和适格的业务水平,那么,当事人自己自行委托的律师制作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公司一般是不会作为自己的决策参考依据的。

5. 投资公司指定律师事务所制作尽职调查报告正常吗

基于以下理由。投资公司指定律师事务所制作尽职调查报告是很正常的:
1、投资公司需要对律师制作的尽职调查报告做出的评价时,当然愿意选择并使用诚信度高、业务水平适格的律师事务所制作律师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2、只有诚信度高、业务水平适格的律师事务所制作律师制作尽职调查报告,对投资公司才有参考意义。
3、投资公司通过对律师事务所的考察,认为某一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制作的尽职调查报告,符合诚信度高、业务水平适格的要求,指定该律师事务制作尽职调查报告,这是无可非议的。
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因为律师事务所制作尽职调查报告是律师事务所合法的执业范围,因此,所有的律师事务都是有资格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律师事务所都具备诚信度高、业务水平适格的制作尽职调查报告的能力的。
第三、要求投资公司对所有的律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诚信度高、业务水平适格的制作尽职调查报告能力,是不现实的。
第四、委托律师事务所制作尽职调查报告的委托人,是投资公司还是投资公司的当事人,这是由投资公司与投资公司的当事人自己协商确定的。律师事务所不参与和关心制作尽职调查报告的委托人是谁。
第五、投资公司的当事人自己可以自行委托律师制作尽职调查报告。但是,如果投资公司对认为当事人自己自行委托的律师制作的尽职调查报告,缺乏应有的诚信度和和适格的业务水平,那么,当事人自己自行委托的律师制作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公司一般是不会作为自己的决策参考依据的。

投资公司指定律师事务所制作尽职调查报告正常吗

6. 什么是律师尽职调查?

律师尽职调查又称为谨慎性调查,是指投资人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投资人对目标企业一切与本次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动,包含财务尽职调查及法律尽职调查等。 尽职调查主要是指就股票发行上市、收购兼并、重大资产转让等交易中的交易对象和交易事项的财务、经营、法律等事项,委托人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机构,按照其专业准则,进行的审慎和适当的调查和分析。
一、尽职调查分类:在资本市场上,按照调查行为主体的不同,尽职调查一般可以分为律师尽职调查、注册会计师的财务尽职调查和投资银行尽职调查等三种类别。 二、律师尽职调查的意义: 1.通过调查,了解目标企业面临的经营项目是否可以做,是否存在无法克服的法律障碍和风险。 要知道,花几万元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就可以避免因一个项目被骗掉几百万上千万。很多项目根本就不可能运作,法律尽职调查的目标首先是确认该项目是否有可能运作。 2.对于可以运作的项目,了解项目中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应当如何规避和处理。 毕竟法律风险伴随企业经营无处不在,股权结构、股东关系、内部管理模式、知识产权保护、财税、劳资关系、交易模式等等,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难以预料的法律问题,具体项目中也必须协调与政府的关系、与交易对象的关系、企业内部股东的关系等,通过调查可以了解现有的问题和潜在的问题。 3.针对具体情况提出运作项目的操作方案,从而确保企业消除不该存在的法律风险,尽力规避难以避免的风险,并对实际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预防,确保风险发生时损失降到最小。 三、律师尽职调查的作用: 1.律师尽职调查能够帮助调查方了解被调查方的情况,并判断拟进行的商业计划或交易具备深入洽谈的可能性。 2.律师尽职调查将帮助调查方决定是否调整该商业计划或交易的价格及确定调整价格的幅度。 3.律师尽职调查将帮助调查方按照现实情况进一步合理、合法地调整商业计划或交易有关合同的条款、结构以及决定商业计划或交易完成的时间表。 4.律师尽职调查将帮助调查方更加准确地确定该商业计划或交易完成的前提条件和完成后的义务。 5.律师尽职调查的结果将帮助被调查方为促使商业计划或交易基本实现而尽早采取需要的补救措施或帮助调查方在有关协议中增加被调查方的陈述和保证条款。

7. 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怎么收费

法律分析:尽职调查报告的律师费由以下二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基本收费。每个尽职调查报告的律师费,原则上不低于1.5万元;第二部分,根据尽职调查报告涉及的财产标的数额,由律师与当事人具体协商累进制另收的费用。
法律依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律师事务所尽职调查怎么收费

8. 律师尽职调查的方法

中国律师在境内企业海外上市服务中进行尽职调查的方法主要包括:
1、会见境内公司代表,初步了解境内公司的具体情况通过会见境内公司代表,初步了解境内公司具体情况,为后续尽职调查打好基础。
2、向境内公司提供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和《问卷表》,索要文件和资料根据拟上市公司情况设计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和《问卷表》。《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是律师列出的,要求境内公司必须提供的文件目录。《问卷表》是律师为进一步了解有关情况而设计的若干问题,由境内公司予以回答。《文件清单》和《问卷表》是律师在海外上市法律服务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基本方式。
3、查阅境内公司按《文件清单》和《问卷表》提供的证照、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重大合同、完税凭证、支付凭证和答卷等资料中国律师收到境内公司按《文件清单》和《问卷表》提供的证照、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重大合同、完税凭证、支付凭证和答卷等资料后,要进行分类和编号,然后仔细查阅,编制查阅清单,作为尽职调查报告的附件。
4、向政府登记机关查阅登记资料根据我国现行的公司工商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成立时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公司登记事项如发生变更,也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到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因此,可以到境内公司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进行查询,了解境内公司的成立日期、存续时间、公司性质、公司章程、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情况以便判断境内公司是否合法成立、有效存续。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的转让或抵押也必须进行相应的登记。从房地产登记机构处,律师可以了解有关境内公司的土地房产权利、合同、各种物权担保和抵押、限制性保证和法定负担等情况。向政府登记机关查阅登记资料是中国律师进行独立性调查的常用方法,其目的是核实境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但是,目前中国各地政府登记机关在公开登记资料方面做法各有差异,有的地方甚至禁止非诉讼相关律师查阅公司工商档案,这样,就给中国律师尽职调查造成很大的不便,律师只能请求境内公司要求政府登记机关向其公开登记资料,或仅仅根据境内公司提供的资料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境外中介机构一般也可以接受。
5、向境内公司所属政府各职能部门核实情况当地政府(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是极为重要的信息来源,律师通过发函询证或直接从当地政府处可以了解境内公司目前是否享受的当地政府所给与的各种优惠政策,特别是税收方面的优惠,境内公司在劳动人事、环境保护方面是否存在违规行为以及是否曾经受到行政处罚。通常,律师以及境外券商(保荐人)都会要求该等政府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如完税证明、在劳动人事、环境保护方面未曾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等,作为拟上市公司的重要基础性文件。
6、取得境内公司及其管理层出具的、表明其提供文件和资料内容属实且无重大遗漏的声明书。中国律师要求境内公司及其管理层出具的、表明其提供文件和资料内容属实且无重大遗漏的声明书是防范自身风险的重要方式。因为中国律师依据经验要求境内公司提供的文件难免会有遗漏或不完整,但是境内公司及其管理层最了解境内公司的情况,要求其出具声明书,则可以敦促其提供遗漏的重大资料或承担未提供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