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药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2024-04-30 18:07

1. 北京医药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章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医药行业协会”(简称为医药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ASSOCIATION缩写名称:BPPA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北京市医药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相关院校、科研机构、经济组织,并吸收外地医药企业驻京机构自愿参加和组建的本行业地方性社会经济团体。第三条 本协会是以北京市医药行业为主体,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的自律性的行业社会团体法人。第四条 本协会以服务为宗旨,是联系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的中介组织。本协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的共同愿望,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推进医药行业、医药经济健康发展,开展行业工作。第五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工业促进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挂靠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章 业务范围、任务和活动原则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行业管理、行业信息服务、行业统计、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市名牌产品培育评选推介、编辑出版刊物、开展专业培训、举办展览展销、组织同行国内外学习交流合作和接受政府委托交办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本协会的任务:(一)宣传国家的产业经济政策,传达、贯彻政府意图并组织实施有关的法律、法规,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促进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二)积极向政府反映会员、行业的呼声、愿望和要求,向政府提出有关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研究提出本行业发展方向、行业布局和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的建议。(三)受政府委托,进行全市性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建立信息网络,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国内外有关医药的科技、经济管理、市场等信息资料。及时掌握国内外同行业动态,进行市场分析、预测。为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开展咨询、培训服务。(四)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技术转让和合作等技术服务;组织名优产品评选、推介;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和重要新成果的推介、推广,推广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促进本行业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五)组团参加全国药交会、博览会,大力打造“京药”品牌,推广名特优新产品,为扩大北京医药的影响力,提高北京医药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北京医药发展提供服务。(六)开展与国内外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合作。组织对外考察、经验交流、学习先进和培训研讨等活动,以达到取长补短、增长知识、拓宽思路,加快行业经济发展。(七)制定和贯彻本行业的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树立优良的职业道德风气。协调会员和会员之间,会员和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八)加强信息服务,编辑、出版协会会刊、信息简报,办好协会网站,编辑出版有关信息资料,为会员提供政策导向、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九)承办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会员单位所委托的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和本协会宗旨所允许的、适合社团法人开展的经济互助和相关的经营活动。第八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二)本协会坚持“自主办会”原则,强化自主、自立、自强意识,自筹资金、自理会务、建立独立运行机制。(三)协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完善民主选举,建立民主监督机制,充分尊重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体现会员的民主性和平等性。第三章 会 员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本行业“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开业登记且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医药事业的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事业单位、团体及相关院校、科研机构和经济组织;(二)自愿加入本协会;(三)承认和拥护本会章程。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通知和会员证书。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 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七) 对协会理事监督权与罢免理事的建议权;(八) 本协会章程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行业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二) 支持与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三)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四)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五) 按规定缴纳会费(如会员确有实际困难,可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减免);(六)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报表、市场动态和先进经验等资料;(七) 本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不交纳会费(事先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减免,且得到秘书处同意的除外),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讨论通过可以除名:(一) 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撤消的;(二) 停业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三) 不履行会员义务,经本协会劝告拒不改正的;(四) 有损害本协会名誉或违背本协会宗旨行为的;(五) 会员向本会自行递交书面退会函件的。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审议会费的变动;(五) 审议并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六) 通过重要决议;(七) 决定重大变革和终止事宜;(八)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要求,可召集临时会员大会。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 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七) 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八) 领导本协会各项机构开展工作;(九)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十)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进行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九条第一、四、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最高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报请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主持本协会日常工作。下设有专职人员组成的秘书处作为本协会的常设机构,处理日常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聘任;(四)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三至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二) 出席常务理事会;(三) 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四) 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五) 对本协会成员违反团体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六) 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七) 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需要设置隶属于协会的分会和专业委员会,并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根据协会的任务,组织开展各项专业活动,引领、指导专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各分会,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可列席理事会。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捐赠;(三) 政府购买服务的收入;(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有偿服务的收入;(五)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请求协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终止程序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8年5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医药行业协会的组织章程

2. 中国医学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中国医学会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医学基金会,英文名称:China Medical Foundation,缩写:CMF。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全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弘扬公益精神,致力于我国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促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 万元,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的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卫生部。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东文昌胡同4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关医疗卫生领域的善举服务;(二)传播先进医药卫生科技信息,组织国内外医药卫生学术交流活动及中外医药卫生科技团体和人员的友好往来与合作;(三)支持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和教育,开展基层医务人员培训和公众医药卫生知识传播;(四)以老少边穷地区为重点、为弱势、边缘人群提供实质性的医疗公益服务;(五)依法资助非营利性、与医药卫生相关的实体;(六)承办上级机关交给的任务和活动;(七)举办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其它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1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热爱医药卫生公益事业,愿意或已经为其作出较大贡献;(三)熟悉本基金会的情况,廉洁奉公,不谋私利,恪守诚信,有责任感;(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根据章程规定的理事会职权,参与本基金会重大事项的决策;(二)审查、了解本基金会的工作、财务收支状况,对本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要求获得结果;(三)享有章程规定的理事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认真工作,努力完成理事会交给的任务;(五)加强调查研究,对自己的工作和行为负责;(六)努力为本基金会募集资金,开发新项目。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 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 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2 名。设监事会,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代表基金会参与重大社会活动;(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和投资、使用和管理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组织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公益活动;(二)资助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事业、团体和个人,特别关注弱势、边缘群体;(三)为实现基金保值、增值而进行的投资活动;(四)为保持本基金会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行政办公费用;(五)其他理事会认为必要的合法支出。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计划;(二)涉及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是指:(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二)预计募捐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继续资助本基金会已经开展的公益项目;(二)资助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公益项目。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中国医师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缩写为CMDA。第二条 中国医师协会是以注册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及相关专业人员、团体和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医师队伍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团结和组织全国医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第四条 中国医师协会对地方医师协会实行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卫生部和民政部的领导、监督与管理。第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团结和组织广大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行医。通过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向政府提供反馈意见。二、 尊重和保护医师合法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三、 履行行业协会职责,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和行业管理规定,规范医师执业行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师培训、考核、考试体系;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国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四、 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五、关心、帮助乡村医师和社区医师,开展农村·社区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及健康管理等医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六、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七、积极为会员服务,兴办相关咨询服务机构。介绍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创办杂志报刊,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普及。八、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九、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十、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为政府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卫生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提供科学依据。十一、 搭建医师与政府、人民群众、新闻媒体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十二、承办国家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第九条 会员资格:一、拥护本会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履行会员义务 ;三、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的医师,均应成为本会会员;其他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及医学协会、学会工作者,可申请本会个人会员;四、 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以及地方医师协会等机构和团体可申请本会单位会员或团体会员;五、 为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知名医学专家、学者可授予本会荣誉会员。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会审核批准;三、 颁发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三、 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四、 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五、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本会章程;二、 执行本会决议;三、 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四、 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五、 接受本会的监督和检查;六、 按期交纳会费。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召开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负责领导组织本会工作;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 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 推选或聘任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八、 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表本人履行理事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表本人履行常务理事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到一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是会长,也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各项管理规定;四、 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五、根据常务理事提议,授予支持本会工作的国内外非医学界知名人士为本会名誉理事。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第三十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组织、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建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提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五、 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一条 根据行业管理需要,本会成立中国医师协会XXX医师分会、中国医师协会XXX专业委员会等二级机构。二级机构的会长(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兼任中国医师协会及其他学(协)会二级机构的会长或主任委员职务。第三十二条 二级机构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卫生部及民政部批准登记后开展活动。二级机构为非法人代表单位,未经本会法人代表批准和授权,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私刻印章并对外开展有经济合作行为的业务活动等。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一、 会费;二、 国内单位和个人捐赠;三、 政府拨款;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咨询的收入;五、 国外企业、团体和个人捐赠;六、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会员中分配。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卫生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会徽第三十八条 采用统一会徽。会徽图案中央是中国医师协会英文Chinese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缩写字母C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药用植物和以人为本的图形。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墨绿色为基本色。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分别报卫生部和民政部审核备案。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卫生部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卫生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生部和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4月20日中国医师协会第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常务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医师协会的组织章程

4. 中国名医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国名医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是Chinese med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CMA。第二条 凡长期在医学、医疗、卫生、防疫、保健、检疫等领域从事医疗卫生相关工作,并在该领域具有一定成就和社会影响的、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团结和组织全国保健行业的工作者,大力推动保健产业的发展;加强与国外保健产业的交流与合作;提高健康相关产品的质量,支持新技术的开发与推广;服务于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积极推进中国保健产业的振兴和名牌战略的实施,为我国乃至世界保健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自觉接受其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本协会是香港注册登记,同时接受其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香港。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多方面的为会员企业服务;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具体业务是:1.开展行业、地区经济发展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2.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3.创办刊物,开展咨询;4.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5.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6.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7.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评价、鉴定和推广应用;8.开展国内外有关医学技术的交流与合作;9.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公平竞争;10.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11.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论证;12.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13.经政府部门授权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14.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第八条 凡医学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一)拥护本协会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长批准;(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三)享受本协会提供的各项咨询服务的权利;(四)对本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诉的权利;(五)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并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六)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协会时,应当按照本协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三)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六)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咨询管理服务费;(七)服从本协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本协会的检查与协调;(八)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本协会书面报告,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理事长批准,继任会员代表可以继任该会员在本协会的职务。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秘书处讨论提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卫生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更换增补理事的,由推荐单位提出,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六、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七、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八、行业内的重大决策;九、对会员违反本协会纪律和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机关,下设若干专职部门,在理事会领导下,为理事、会员提供服务,并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必要时根据企业和社会需求,及时开发新的业务活动。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紧急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选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决定副秘书长和本协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九条 为使本协会能充分代表行业的意志,充分体现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常务理事、副 理事长中的企业代表应占总数的70%以上。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提名秘书长;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人为社团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秘书处,由专职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及各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秘书处为本协会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完成本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的重要文件;四、组织拟定并实施内部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六、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经济机构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利息;五、其它合法收入。第三十七条 会费的收取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办法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国家财政部门的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卫生部与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与挪用。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本协会经济状况和个人贡献,参照国家企事业单位或国际惯例执行。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四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卫生部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卫生部审查同意。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卫生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卫生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