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2024-05-03 07:12

1.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处理: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例:曹某在某机关工作已28年,因工作需要,2003年调入某企业,曹某2002年在机关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为1883元,按照以上规定,曹某由机关调入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一次性增加18980.64元补贴(1883*(28*0.3%*120))。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日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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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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