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怎么募集资金?

2024-05-09 16:39

1. 上市公司怎么募集资金?

一般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主要指的是其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其实就是增资,只不过吸收投资的对象(也就是投资的股东)是广大的股民。\x0d\x0a因为股市中股民人数众多,发行股票就可以很容易得到股民投资的钱,并且都是溢价发行(一股面值1块钱,但是可以得到几块钱甚至炒到几十上百块钱),这样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一般就可以其他公司有一种更加方便容易的方式获得资金\x0d\x0a\x0d\x0a而对于这个公司原有的股东,因为每股价格上升了,他们本来持有的股份也就涨价了,所以相当于就赚钱了\x0d\x0a\x0d\x0a其实你上面的说法不全面,因为股市有风险,可能涨也可能跌,还可能被中止上市,但是对于原来的股东,公司刚上市的时候,一般股价都会被炒高的,那样他们本来持股的价值自然就升高了,所以相当于他们就自动的赚钱了\x0d\x0a\x0d\x0a这不能完全说是谁玩弄谁,炒股本来就有赔有赚,当然也少不了有庄家操控,但是股民要炒股,股市本来就有风险,真要说也只能说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也不乏从股市赚钱的股民

上市公司怎么募集资金?

2.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是什么意思?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首先:上市公司也是公司,是公司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讲,公司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分。其次,上市公司是把公司的资产分成了若干分,在股票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大家都可以买这种公司的股票从而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上市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渠道;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则不能在股票交易市场交易(注意:所有公司都有股份比例:国家投资,个人投资,银行贷款,风险投资)。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公众披露公司的资产、交易、年报等相关信息,而非上市公司则不必。最后,在获利能力方面,并不能绝对的说谁好谁差,上市并不代表获利能力多强,不上市也不代表没有获利能力。当然,获利能力强的公司上市的话,会更容易受到追捧。

3.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及去向

  相关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
  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
  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
  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
  (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
  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
  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3、董事会审议通过
  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


  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3、保荐人发表意见
  4、监事会发表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
  (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
  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
  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
  (2)用于非募投项目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
  9、募集资金结余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
  (二)保荐人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
  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
  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
  (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 每季度
  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
  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
  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
  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
  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
  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
  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
  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
  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
  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3、其他机构监督权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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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及去向

4. 上市公司是如何向股市募集资金的?

  上市公司向股票市场融资的方式有:
  1、ipo
  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是指一家企业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将它的股份向公众出售(首次公开发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
  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据相应证券会出具的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的条款通过经纪商或做市商进行销售。一般来说,一旦首次公开上市完成后,这家公司就可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  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IPO之前,应先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另外一种获得在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的可行方法是在招股书或登记声明中约定允许私人公司将它们的股份向公众销售。这些股份被认为是“自由交易”的,从而使得这家企业达到在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挂牌交易的要求条件。 大多数证券交易所或报价系统对上市公司在拥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数量的股东人数方面有着硬性规定。
  2、配股
  配股是上市公司向原股东发行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按照惯例,公司配股时新股的认购权按照原有股权比例在原股东之间分配,即原股东拥有优先认购权。
  3、增发配售
  股票增发配售是已上市的公司通过指定投资者(如大股东或机构投资者)或全部投资者额外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发行价格一般为发行前某一阶段的平均价的某一比例。
  4、发行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它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从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并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如果转换成立股票也就成了公司的资产。)。

5.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有哪些?

  相关法律法规\x0d\x0a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1月)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x0d\x0a  1、募集资金专户数量\x0d\x0a  一个专户(存放于专户) 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x0d\x0a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专户数量 ≤ 募投项目个数\x0d\x0a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专户[wing1]\x0d\x0a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2、募集资金到账后签订三方协议时限\x0d\x0a  两周内(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两周内签署) 一个月内(沪深中小创业期满或变更终止后新协议也要在一个月内签署)\x0d\x0a  3、三方协议至少要包括的内容(协议签订后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x0d\x0a  (一)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专户账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三)商业银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四)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五)上市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x0d\x0a  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出金额的通知触发时点(口径统一为募集资金净额)\x0d\x0a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x0d\x0a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银行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单方面终止协议,上市公司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x0d\x0a  4、募集资金的禁止性行为\x0d\x0a  1、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x0d\x0a  2、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x0d\x0a  3、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x0d\x0a  5、募集资金年度实际使用与投资计划当年度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处理\x0d\x0a  无规定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x0d\x0a  2、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1、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x0d\x0a  2、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原、现投资计划,实际投资进度,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x0d\x0a  6、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x0d\x0a  (1)发行申请文件中未披露,金额不确定\x0d\x0a  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x0d\x0a  2、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 1、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x0d\x0a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4、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5、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6、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2)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x0d\x0a  1、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x0d\x0a  2、保荐人发表意见后,\x0d\x0a  3、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x0d\x0a\x0d\x0a  无明确报告规定 不用走程序\x0d\x0a\x0d\x0a  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x0d\x0a  7、上市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如下要求:\x0d\x0a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x0d\x0a  3、保荐人发表意见\x0d\x0a  4、监事会发表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深主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  (四)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3、保荐机构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x0d\x0a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程序:\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3、保荐人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4、监事会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2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x0d\x0a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x0d\x0a  (创业板没有相关规定)\x0d\x0a\x0d\x0a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x0d\x0a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x0d\x0a  (五)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六)仅限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x0d\x0a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并公告。\x0d\x0a  8、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x0d\x0a  (1)用于其他募投项目\x0d\x0a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x0d\x0a  3、保荐人发表意见后\x0d\x0a  4、监事会发表意见后\x0d\x0a  低于10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无规定 1、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x0d\x0a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x0d\x0a  低于 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1%的,免于程序,年报披露。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少量节余资金用作其他用途应当履行以下程序:\x0d\x0a  (一)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2)用于非募投项目\x0d\x0a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无规定 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同上:创业板不区分结余用于募投还是非募投,也不区分结余资金大小\x0d\x0a  9、募集资金结余\x0d\x0a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经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x0d\x0a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x0d\x0a  (二)保荐人发表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免于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披露。 无规定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x0d\x0a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x0d\x0a  (二)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x0d\x0a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x0d\x0a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同上\x0d\x0a  10-1募投项目变更的程序和原则\x0d\x0a  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投资于主营业务。\x0d\x0a  10-2 视同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形:\x0d\x0a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四)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未在发行文件中披露的)\x0d\x0a  (五)上市公司将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x0d\x0a  (五)实际投资金额与计划投资金额的差额超过计划金额的30%; 同上证所的规定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x0d\x0a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x0d\x0a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x0d\x0a  10-3募投项目变更—仅变更地点\x0d\x0a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 深圳此款较为严格,视同募投项目变更 同上证所的规定 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保荐人的意见。\x0d\x0a  11-1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x0d\x0a  每半年度 每季度\x0d\x0a  11-2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机构\x0d\x0a  董事会 内部审计部门\x0d\x0a  11-3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处理\x0d\x0a  1、全面核查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x0d\x0a  2、报告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x0d\x0a  3、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 1、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检查一次,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x0d\x0a\x0d\x0a  2、审计委员会认为违规向董事会报告\x0d\x0a  3、董事会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x0d\x0a  11-4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检查\x0d\x0a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同半年度) 1、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说明\x0d\x0a  2、会计师事务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x0d\x0a  12-1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频率\x0d\x0a  每半年度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季度一次现场调查 无明确约定\x0d\x0a  12-2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检查处理\x0d\x0a  无要求 保荐机构发现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x0d\x0a  12-3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年度处理\x0d\x0a  保荐人直接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董事会的专项说明及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x0d\x0a  2、披露年度报告同时向本所提交。 1、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 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x0d\x0a\x0d\x0a  2、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x0d\x0a  13、其他机构监督权\x0d\x0a  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x0d\x0a  2、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x0d\x0a\x0d\x0a  •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过程有哪些?

6.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为什么会富余那么多

□周俊生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明令禁止上市公司挪用募集资金参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等的交易。中国证监会的这个通知,对于规范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引导上市公司努力开拓主营业务,从而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基础,有着重要的意义。 页面没有找到,点击带您进入 腾讯网首页!一些上市公司热衷于“打新炒股”,筹资后不是专注主业经营,而是走所谓的捷径,从事自己并不熟悉的高风险投资,这不仅违背了资本市场筹资的本意,而且给公司经营带来巨大风险。当然,上市公司“打新炒股”,如果操作得好,可以在短时间里得到很高的利润,这比辛辛苦苦开发项目无疑“合算”多了。但是,如果所有的上市公司都这样做,虽然表面上看公司的利润上升了,但整个市场的基础也就垮掉了。这样一来,资本市场就不再是泡沫的多与少的问题,而是整个成为泡沫市场了。 然而,我们还应该追问一声,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富余呢?我们知道,上市公司的募集资金都有专门的用途,即上市公司准备开展的一个个项目,这些项目都是写进了招股说明书,也就是说,这些资金的用途都是上市公司向他们的股东作了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的。当然,项目的展开有先有后,它们需要的资金也不可能精确到一分一厘,因此募集资金有所富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现在的问题是,一些公司的募集资金富余已经到了令人震惊的程度,上市公司攥着大把的金钱,面临着没有合适项目可以投入的窘境。这样一来,我们对某些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开列出的投资项目,大可抱有怀疑的态度。 事实上,为了成功地在资本市场上圈钱,在招股说明书中拼凑项目的事件,在中国股市的发展过程中并不鲜见。且不说红光、蓝田、银广夏之类公然在投资项目上违法造假的公司,有的公司圈得大量募集资金后,钱多得无处用,只能买国债、存银行,到一二级市场上“打新炒股”的事情也早有先例。在这方面,我们曾经有过深刻的教训。在中国股市的早几年,上市公司受其控股大股东操控,在招股时所开列的投资项目不过是为了应付审批的需要,募集资金一到手就进了大股东的腰包,而那些曾经白纸黑字写下的承诺要么是以一纸“改变投资项目公告”搪塞过去,要么是以铩羽而归、让募集资金打了水漂收场。还有一段时间,我们对IPO提倡“市场化”,只要市场能够接受,再高的发行溢价都被视为正常。这样一来,一些公司的募集资金大大超过了项目投资的预算,大量富余的资金存到银行里吃利息还算是好的,更为严重的是被上市公司大手大脚地挥霍掉,过了几年照样成为亏损公司,其中的是非曲直再也无人过问。 资金有富余,总是要寻找出路的,不让“打新炒股”,就只能买国债存银行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就无从谈起。我们现在一直在说资本市场上缺少资金,让这么多的资金沉淀在上市公司里,也很不经济。因此,要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不能仅仅停留在对“打新炒股”行为的制止上,更应该对上市公司在招股时所开列的投资项目进行认真的审核,不能让投资项目成为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圈钱的幌子。监管部门应该把监管工作前移,不仅要严令禁止上市公司利用募集资金“打新炒股”,而且要对上市公司在招股时开列的投资项目进行认真的审核,包括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和资金使用量,并且要对项目开发进行跟踪审核,使上市公司募集到的资金不至于有太离谱的富余程度,使上市公司真正能够集中精力进行项目开发,使资本市场上涌现出一批名副其实的“绩优股”。

7. 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是由券商给的吗?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前,首先与股票的代理发行证券商签定代理发行合同,确定股票发行的方式,明确各方面的责任。股票代理发行的方式按发行承担的风险不同,一般分为包销发行方式和代理发行方式两种。
一、包销发行方式
是由代理股票发行的证券商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并垫支相当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
二、代销发行方式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中间只委托证券公司代股票发行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来源:道富投资)

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是由券商给的吗?

8. 新上市的公司,公司法募集资金需要注意什么

您好,新上市的公司,公司法募集资金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改变。闲置募集资金在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上市公司应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包括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超过本次募集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人须单独发表意见并披露。

三、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中国证监会将结合年度报告披露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或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将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将追究上市公司和相关人员责任。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