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别及相关会计处理

2024-05-19 23:36

1.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别及相关会计处理

1.发行方的账务处理。
(1)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债务工具并以摊余成本计量
的,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等科目,按债务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
(面值)”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
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
在该工具存续期间,计提利息并对账面的利息调整进行调整等的
会计处理,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有关金融负债按摊余成本
后续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归类为权益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
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贷记“其
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
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存续期间分派股利(含分类为权
益工具的工具所产生的利息,下同)的,作为利润分配处理。发行方
应根据经批准的股利分配方案,按应分配给金融工具持有者的股利金
额,借记“利润分配——应付优先股股利、应付永续债利息等”科目,
贷记“应付股利——优先股股利、永续债利息等”科目。
(3)发行方发行的金融工具为复合金融工具的,应按实际收到
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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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的面值,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面值)等”科目,
按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与金融工具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
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实际收到的金
额扣除负债成分的公允价值后的金额,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
股、永续债等”科目。
发行复合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分和权益成分
之间按照各自占总发行价款的比例进行分摊。与多项交易相关的共同
交易费用,应当在合理的基础上,采用与其他类似交易一致的方法,
在各项交易之间进行分摊。
(4)发行的金融工具本身是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或者
内嵌了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的,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
则中有关衍生工具的规定进行处理。
(5)由于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
间的推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
融工具重分类为金融负债的,应当于重分类日,按该工具的账面价值,
借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科目,按该工具的面值,
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该工具的
公允价值与面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
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该工具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
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发行方以重分类
日计算的实际利率作为应付债券后续计量利息调整等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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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行的金融工具原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或事项随着时间的推
移或经济环境的改变而发生变化,导致原归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
重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应于重分类日,按金融负债的面值,借记“应
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面值)”科目,按利息调整余额,借
记或贷记“应付债券——优先股、永续债等(利息调整)”科目,按
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贷记“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永续债等”
科目。
(6)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赎回所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分类
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按赎回价格,借记“库存股——其他权益工
具”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注销
所购回的金融工具,按该工具对应的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
“其他权益工具”科目,按该工具的赎回价格,贷记“库存股——其
他权益工具”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资本公积不够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
和未分配利润。
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赎回所发行的分类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
具,按该工具赎回日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债券”等科目,按赎回
价格,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按其差额,
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7)发行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将发行的除普通股以外的金融工具
转换为普通股的,按该工具对应的金融负债或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
值,借记“应付债券”、“其他权益工具”等科目,按普通股的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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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如转股时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不足
转换为 1 股普通股而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支付的,还需按支付的现
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或“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等科目)。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区别及相关会计处理

2.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重分类两者会计处理为什么不同

因其定义以及其他各种原因所导致,以下说明其区别:
一,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二,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1,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扩展资料: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原则的运用:
1,根据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金融工具发行条款中的一些约定将影响发行方是否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义务。例如,发行条款规定强制付息,将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的义务,则该义务构成发行方的一项金融负债。
2,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包含在一定条件下转换成发行方普通股的约定(例如可转换优先股中的转换条款),该条款将影响发行方是否没有交付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或者是否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3,因此,企业发行各种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运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正确地确定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的会计分类,不得依据监管规定或工具名称进行会计处理。
4,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当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如果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则该工具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5,企业发行的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如果满足本规定要求在其财务报表中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在其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3.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重分类两者会计处理为什么不同

你好,我来回答一下你这个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为什么会产生重分类的问题.产生重分类最主要的原因是两个:(1)是企业平时进行账务处理的时候为了记账方便少设置了部分科目.比如最常见的,企业只设置应收账款,而当有预收账款发生的时候就直接计入应收账款的贷方,或者只设置应付账款,当发生预付款的时候就直接计入应付账款借方.因为一般情况下,一个企业的收付款政策具有一政性,比如一家企业允许赊销,那么会相应形成应收账款,其预收账款就不会多;而假如一家公司规定只有收到预收款才发货,那么这家公司很可能预收账款很大,而应收账款很少.正因为如此,实务中很多企业仅设置一种往来科目,比如只设置预收而不设置预收.这种做法会产生什么问题呢.举个例子,假如今年我公司对a,b,c三家公司进行销售,a,b为老客户,我们允许它们赊购,假如到年底对它们的应收账款分别为100万和200万.而c客户是今年新增的,为了控制风险,我们今年先对其预收50万并记入应收账款贷方,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50万,贷:应收账款50万.注意,这里的应收账款贷方50万并不是真正的应收账款,真正的应收账款应该是企业发货后对方尚未付钱形成的,而这笔款项的实质是预收账款,因为我们都还没有发货.我们平时记账的时候这样记是可以的.但是到了期末出报表的时候,如果我们直接将其抵消,在报表上就会反映成应收账款=100+200-50=250万,预收账款为0.这样的报表并没有反应我们真实的财务状况.因为实际上我们的应收账款应该是300万,预收账款是50万.但因为我们记账时没有设置预收账款科目,如果我们不进行重分类,便会使得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同时减少50万.这样的报表就不是公允的了.所以我们在期末会做重分类调整,即作这样一笔分录,借:应收账款50万,贷:预收账款50万.这样在报表上就能真实反映出我们的财务状况了,即应收账款300万,预收账款50万(2)是因为记账时记错了科目.常见的是企业采购固定资产,许多企业将其计入应付账款的贷方,其实这部分款项应该计入其他应付款的贷方.因为应付账款主要反映的是采购原材料等所形成的应付款.这种情况虽然不影响负债总额,但却影响到报表上不同的项目.比如企业今年采购原材料100万,采购固定资产200万,如果我们将这300万全部计入应付账款,从报表上直观地看就是今年公司增加了大量的原材料采购,那我们便会预计公司今年产量肯定大幅上升,而产量上升的原因一般来说是因为销售上升.但实际情况可能并不是这样的,而是企业为了检验产品质量购买了一台精密检测仪器.这种固定资产采购应该反映在其他应付款中.这个只是我举的一个例子,意思就是说,这种情况如果不重分类,虽然不会影响总额,但是报表内容就会给人造成误解.重分类问题一般不是什么大问题,但却是必须通过重分类调整予以解决的.一般情况下,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资产类科目)出现贷方余额;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负债类科目)出现借方余额,都是不正常的.一般看到这种情况就要进行重分类了.另外,要对各种往来款形成的原因及性质进行分析,看是否需要进行重分类.总之,我们如何记账,各种款项应该计入什么科目,都应该是按照它的性质来进行分类.如果平时为了记账方便而没有严格地进行记账,就应该在期末通过重分类进行调整,这一切都是为了最终生成的财务报表能够公允的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知道你明白了没有?如果还有问题可以在百度上问我.希望能帮到你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重分类两者会计处理为什么不同

4.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重分类两者会计处理为什么不同

因其定义以及其他各种原因所导致,以下说明其区别:
一,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1,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二,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1,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2,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


扩展资料: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原则的运用:
1,根据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金融工具发行条款中的一些约定将影响发行方是否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义务。例如,发行条款规定强制付息,将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的义务,则该义务构成发行方的一项金融负债。
2,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包含在一定条件下转换成发行方普通股的约定(例如可转换优先股中的转换条款),该条款将影响发行方是否没有交付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或者是否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3,因此,企业发行各种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及所反映的经济实质而非仅以法律形式,运用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原则,正确地确定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的会计分类,不得依据监管规定或工具名称进行会计处理。
4,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进行分类时,企业应当考虑集团成员和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间达成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如果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由于该工具而承担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其他导致该工具成为金融负债的方式进行结算的义务,则该工具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5,企业发行的可回售工具或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按比例交付净资产的工具,如果满足本规定要求在其财务报表中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在其母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对应的少数股东权益部分,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5. 关于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的区分

在会计里,会区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融资产包括货币资金、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就是其中最典型的一种)、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和贷款、长期股权投资等,金融负债和金融资产是相对应的,交易性金融负债是最典型的一种。
  要通俗的话,其实金融资产就是企业自己从外面买的股票啊,债券啊,金融负债是企业对外面发行的股票、债券之类的,而权益工具主要指股票,以及和股票相关的金融衍生工具。

关于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的区分

6. 会计实务》知识点: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的区别

您好,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有以下区别:
1.企业发行金融工具时:
(1)如果该工具合同条款中不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也不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该工具应确认为—权益工具;
(2)反之,如果发行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中规定将来负有交付金融资产的义务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支付现金、金融资产的义务,则该工具应确认为——金融负债。
2.如果企业发行的金融工具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1)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即有义务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权益工具
(2)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金融负债
(3)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权益工具
(4)通过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金融负债金融负债一般和权益工具是相对的。 
希望以上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7. 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的区分标准怎么理解?

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

一、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1)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实务中,常见的该类合同义务情形包括:
①不能无条件地避免的赎回,即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此金融工具。

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如远期回购价格的现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现值或其他回售金额的现值)

如果发行方最终无须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应当在合同对手方回售权到期时将该项金融负债按照账面价值重分类为权益工具。

②强制付息,即金融工具发行方被要求强制支付利息。


(2)如果企业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例如能够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是否支付股息(即无支付股息的义务),同时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没有到期日且持有方没有回售权、或虽有固定期限但发行方有权无限期递延(即无支付本金的义务),则此类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结算条款不构成金融负债。如果发放股利由发行方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则股利是累积股利还是非累积股利本身均不会影响该金融工具被分类为权益工具。
实务中,优先股等金融工具发行时还可能会附有与普通股股利支付相联结的合同条款。这类工具常见的联结条款包括“股利制动机制”、“股利推动机制”等。“股利制动机制”的合同条款要求企业如果不宣派或支付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则其也不能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股利推动机制”的合同条款要求企业如果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则其也需宣派或支付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如果优先股等金融工具所联结的是诸如普通股的股利,发行方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能够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则“股利制动机制”及“股利推动机制”本身均不会导致相关金融工具被分类为一项金融负债。


二、是否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企业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因此,对于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其分类需要考虑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是可变的还是固定的。
对于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应当区分衍生工具还是非衍生工具。


(1)基于自身权益工具的非衍生工具。
对于非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未来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负债;否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

如果将交付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数量是变化的,使得将交付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恰好等于合同义务的金额,则无论该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的变动而变化,该合同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2)基于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
对于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即“固定换固定”),则该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如果发行方以固定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以可变数量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可变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衍生工具应当确认为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因此,除非满足“固定换固定”条件,否则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应分类为衍生金融负债或衍生金融资产。

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的区分标准怎么理解?

8. 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应怎样区分

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的区分 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因此,从权益工具的发行方看,权益工具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内容。比如企业发行的普通股,企业发行的、使持有者有权以固定价格购入固定数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时,如果该工具合同条款中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也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那么该工具应确认为权益工具。如果企业发行的该工具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还需要继续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该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那么该工具应确认为权益工具;如果该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此处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那么该工具也应确认为权益工具。
企业在进行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区分时,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1)某项合同是一项权益工具并不仅仅是因为它可能导致企业获得或交付企业自身的权益工具。企业可能拥有获取或交付一定数量的自身股份或其他变动的权益工具的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其中可获取或需交付的自身股份或其他变动的权益工具的数量是通过使这些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恰好等于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来确定的。该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的金额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企业本身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以外的变量的变化(例如利率、某种商品的价格或某项金融工具的价格)而变化。
(2)在一个合同中,如企业通过交付(或获取)固定数额的自身权益工具以获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则该合同是一项权益工具。
(3)一项合同使企业承担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时,该合同形成企业的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赎回所需支付的金额的现值(例如远期回购价格的现值、期权的执行价格的现值以及其他可赎回金额的现值等)。即使合同本身是一项权益工具时也是如此。
 参考资料:东奥会计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