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给钥匙,声称我违约

2024-05-07 01:14

1. 开发商不给钥匙,声称我违约

你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你再看看你有没有违约的地方,如果没有,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和钥匙,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开发商不给钥匙,声称我违约

2. 开发商不给钥匙,声称我违约。

你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你再看看你有没有违约的地方,如果没有,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和钥匙,并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3. 开发商不交钥匙该怎么办

入住时没交配套费、管理费开发商不给钥匙怎么办?
实践中,开发商将商品房的钥匙交给物业管理公司,让购房人从物业管理公司领取房屋钥匙,而物业管理公司往往把购房人是否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领取房屋钥匙的前提,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纠纷。
首先开发商的做法是错误的。合理的配套费是应当交纳的,但如果双方合同没有约定要交纳配套费,开发商就不能将此作为领取钥匙的前提条件。因为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向开发商支付了房价款,开发商应按合同的约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即交付房屋钥匙)。从法律关系来说,物业管理公司只是开发商的代理人,购房人只要不存在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商可拒绝交付房屋的情形,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拒绝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钥匙。
对于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是基于《房屋使用、维修、管理公约》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购房人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依据上述合约的相关条款,追究购房人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钥匙。
一、开发商不通知交房怎么办
开发商违反房屋交付通知义务的责任
笔者认为开发商违反房屋交付通知义务不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首先要构成逾期交房,即房屋交付出现事实或法律障碍导致开发商不能按照约定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开发商的房屋交付通知义务作为一项附随义务,其作用仅在于辅助开发商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开发商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该项义务并不能导致房屋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不能向买受人交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中,导致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实质原因并不在于开发商是否按期发出了房屋交付通知书,而在于开发商建设的商品房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至时是否事实上具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即使开发商之前未向买受人发出书面交付通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买受人也应直接要求开发商向其交付所购房屋,开发商如果拒绝向买受人交付具备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房屋或者房屋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则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如果房屋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买受人未要求开发商向其交付,则属于买受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买受人依法不得就其扩大的损失要求开发商赔偿。因此,如果开发商只是未向或迟延向买受人发出房屋交付通知,但房屋在交付日之前或之时已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则开发商依法不应因违反房屋交付通知义务而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即违反房屋交付通知义务并不必然导致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也不适用于开发商违反房屋交付通知义务时承担责任的形式。由于房屋交付通知义务的功能仅在于辅助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的主给付义务,如果开发商已经如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则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均没有必要;如果开发商不能如期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则买受人可直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反主给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即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而没有必要要求开发商就违反房屋交付通知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开发商仅违反房屋交付通知义务,买受人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其中的损失应是开发商违反房屋交付通知义务给买受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开发商不交钥匙该怎么办

4. 开发商不交钥匙该怎么办

入住时没交配套费、管理费开发商不给钥匙怎么办?
实践中,开发商将商品房的钥匙交给物业管理公司,让购房人从物业管理公司领取房屋钥匙,而物业管理公司往往把购房人是否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领取房屋钥匙的前提,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纠纷。
首先开发商的做法是错误的。合理的配套费是应当交纳的,但如果双方合同没有约定要交纳配套费,开发商就不能将此作为领取钥匙的前提条件。因为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向开发商支付了房价款,开发商应按合同的约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即交付房屋钥匙)。从法律关系来说,物业管理公司只是开发商的代理人,购房人只要不存在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商可拒绝交付房屋的情形,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拒绝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钥匙。
对于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是基于《房屋使用、维修、管理公约》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购房人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依据上述合约的相关条款,追究购房人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钥匙。
一、开发商不通知交房怎么办
开发商违反房屋交付通知义务的责任
笔者认为开发商违反房屋交付通知义务不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首先要构成逾期交房,即房屋交付出现事实或法律障碍导致开发商不能按照约定期限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开发商的房屋交付通知义务作为一项附随义务,其作用仅在于辅助开发商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开发商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该项义务并不能导致房屋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不能向买受人交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中,导致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实质原因并不在于开发商是否按期发出了房屋交付通知书,而在于开发商建设的商品房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至时是否事实上具备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
在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即使开发商之前未向买受人发出书面交付通知,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买受人也应直接要求开发商向其交付所购房屋,开发商如果拒绝向买受人交付具备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房屋或者房屋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则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但如果房屋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而买受人未要求开发商向其交付,则属于买受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买受人依法不得就其扩大的损失要求开发商赔偿。因此,如果开发商只是未向或迟延向买受人发出房屋交付通知,但房屋在交付日之前或之时已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则开发商依法不应因违反房屋交付通知义务而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即违反房屋交付通知义务并不必然导致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也不适用于开发商违反房屋交付通知义务时承担责任的形式。由于房屋交付通知义务的功能仅在于辅助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的主给付义务,如果开发商已经如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义务,则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均没有必要;如果开发商不能如期履行房屋交付义务,则买受人可直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反主给付义务的违约责任,即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而没有必要要求开发商就违反房屋交付通知义务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开发商仅违反房屋交付通知义务,买受人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其中的损失应是开发商违反房屋交付通知义务给买受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5. 要收房了,不交钱开发商不给钥匙,我该怎么办

开发商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下面对这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做一个简单的分析,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开发商的理由
开发商为什么要这么做?道理很简单,因为这样做对开发商有利,尤其是开发商与买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开发商能取得争议的主动权,迫使买方就范。因为目前在房屋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比较多,比如房屋质量问题,承诺不兑现,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及绿化没有完成等问题,都在这个时候暴露出来,因为缺少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途径,所以买方日后可能会以拒交物业管理费来与开发商抗衡,开发商为避免出现此类情况或预防日后的恶意欠费的买方,利用自身在交易过程中的强势地位,制定对自己有利的交易方式。这种情况的出现有时也不仅仅是开发商自己的原因,也有物业公司的原因,因为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存在法律上和利益上的关系,所以物业公司这样做与开发商的理由大致相同,但对买方责任的承担者要视具体违约内容而确定。
开发商们的这种通行做法很难用合法与非法来简单界定,要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目前,通常状况下,房屋买卖在交付过程中涉及三方当事人,即买方、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开发商一般不直接以自己公司的名义来直接参与以后小区的物业管理,而是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物业,实力比较强的开发商有时也会向社会公开招标,招聘物业管理公司。无论是开发商出资组建并申请注册的物业公司还是公开向社会招标选聘的物业公司,他们与开发商之间都是独立的法人,各自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相互之间并非单位与内部职能部门的关系。

要收房了,不交钱开发商不给钥匙,我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