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的机制

2024-05-18 09:44

1. 碳交易的机制

碳交易机制就是规范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一种制度。碳资产,原本并非商品,也没有显著的开发价值。然而,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变了这一切。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包括二氧化碳、甲烷等在内的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但由于发达国家的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一步减排的成本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了同一减排量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成本,形成了价格差。发达国家有需求,发展中国家有供应能力,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ET)和联合履约(JI)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3种碳交易机制。除此之外,全球的碳交易市场还有另外一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也就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这是帮助欧盟各国实现《京都议定书》所承诺减排目标的关键措施,并将在中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在这两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之外,还有一个自愿减排市场。与强制减排不同的是,自愿减排更多是出于一种责任。这主要是一些比较大的公司、机构,出于自己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宣传的考虑,购买一些自愿减排指标(VER)来抵消日常经营和活动中的碳排放。这个市场的参与方,主要是一些美国的大公司,也有一些个人会购买一些自愿减排指标。美国环保协会中国项目负责人张建宇认为,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自愿减排是必须经过的道路。原因是我们的企业越来越国际化,许多国家可以通过市场运作机制对我们的企业提出减排要求。这时候我们的企业怎么达到要求呢?购买自愿减排量,可能是这些企业将来降低碳足迹的一种选择。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温室气体减量的最终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构约定了三种排减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这三种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CDM Registry)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 Emmissions Reduction,CERs,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 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联合履行详细规定于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 Registry)之间,清除单位”(Removal Unit,RMUs)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

碳交易的机制

2. 碳交易的原理

碳交易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买方可以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在6种被要求排减的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CO2)为最大宗,所以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为计算单位,所以通称为“碳交易”。其交易市场称为碳市场(Carbon Market)。引在碳市场的构成要素中,规则是最初的、也是最重要的核心要素。有的规则具有强制性,如《议定书》便是碳市场的最重要强制性规则之一,《议定书》规定了《公约》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量化减排指标;即在2008~2012年间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其他规则从《议定书》中衍生,如《议定书》规定欧盟的集体减排目标为到2012年,比1990 年排放水平降低8%,欧盟从中再分配给各成员国,并于2005年设立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确立交易规则。当然也有的规则是自愿性的,没有国际、国家政策或法律强制约束,由区域、企业或个人自愿发起,以履行环保责任。 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全球碳交易市场出现了爆炸式的增长。2007年碳交易量从2006年的16亿吨跃升到27亿吨,上升68.75%。成交额的增长更为迅速。2007年全球碳交易市场价值达400亿欧元,比2006年的220亿欧元上升了81.8%,2008年上半年全球碳交易市场总值甚至就与2007年全年持平。

3. 全国碳交易市场架构出炉,具体是怎么安排的?

全国碳交易市场架构华丽丽出炉,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其中,交易中心将落地上海,碳配额登记系统会设在湖北武汉。 碳市场属于碳交易市场,并且碳交易市场是由人为规定而形成。截止到2011年,北京、上海、深圳等7个地方都已经开始启动碳交易试点了,共囊括钢铁、电力等二十多个行业,累计成交量远超4亿吨。全国碳交易市场是实现碳中和目标的标配,而且其交易的市场化收益能部分替代政策性补贴,进而推动可再生能源,当再生资源数量庞大之际,能够逐步替代化石能源,毕竟化石能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当最终实现带动能源结构转型时,就会实现碳中和这个伟大远景。中国为全球第二大温室气体排放国,所以减排市场被一致认为是最具潜力的主体。国家会基于品牌建设、社会责任、和对未来环保政策变动等多方因素的考量。会准许一些企业通过内部协议,约定好温室气体排放量,从而通过配额交易调节余缺量,以便达到协议要求。“碳达峰、碳中和”如此迫切的要求成为了未来我国经济发展要达到的重要目标,由于碳排放关乎每行每业,所以,加快碳交易市场发展也让大家颇为瞩目。目前,碳市场的运行机制是基于配额交易,然后国家或地区会用法律明规控制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并规划下减排中各企业的具体排放量,为了避免超额排放受到经济处罚,排放配额不足的企业就可以与配额富裕的企业购买排放权,这些都是企业比较实际的需要,所以现货交易方式不太合适,碳排放交易市场会通过期货方式或是远期合同的交易方式进行实践。

全国碳交易市场架构出炉,具体是怎么安排的?

4. 碳交易机制的简介

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ET)和联合履约(JI)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3种碳交易机制。除此之外,全球的碳交易市场还有另外一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也就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这是帮助欧盟各国实现《京都议定书》所承诺减排目标的关键措施,并将在中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在这两个强制性的减排市场之外,还有一个自愿减排市场。与强制减排不同的是,自愿减排更多是出于一种责任。这主要是一些比较大的公司、机构,处于自己企业形象和社会责任宣传的考虑,购买一些自愿减排指标(VER)来抵消日常经营和活动中的碳排放。这个市场的参与方,主要是一些美国的大公司,也有一些个人会购买一些自愿减排指标。美国环保协会中国项目负责人张建宇认为,对于中国企业来说,自愿减排是必须经过的道路。原因是我们的企业越来越国际化,许多国家可以通过市场运作机制对我们的企业提出减排要求。这时候我们的企业怎么达到要求呢?购买自愿减排量,可能是这些企业将来降低碳足迹的一种选择。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Mechanism,CDM):《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开发中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CDMRegistry)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Certified EmmissionsReduction,CERs,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清洁发展机制详细规定于第17/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联合履行(JointImplementation,JI):《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 ReductionUnit,ERU)。联合履行详细规定于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排放交易(EmissionsTrade,ET):《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Registry)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Unit,AAUs)、“清除单位”(RemovalUnit,RMUs)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排放交易”详细规定于第18/Cp.7号决定“《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

5. 碳交易机制

法律分析:碳交易机制是规范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一种制度。碳资产原本并非商品,也没有显著开发价值。然而,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变了这一切。按《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包括二氧化碳、甲烷等在内的6种温室气体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但由于发达国家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一步减排成本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
法律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温室气体减排,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碳交易机制

6. 碳交易机制的介绍

碳交易机制是规范国际碳交易市场的一种制度。碳资产原本并非商品,也没有显著开发价值。然而,1997年《京都议定书》的签订改变了这一切。按《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包括二氧化碳、甲烷等在内的6种温室气体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但由于发达国家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因此本国进一步减排成本高,难度较大。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这导致同一减排量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不同成本,形成价格差。发达国家有需求,发展中国家有供应能力,碳交易市场由此产生。

7. 碳交易市场的三种机制

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温室气体减量的最终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构约定了三种排减机制:1、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2、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3、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这三种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开发中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的减排单位转让。旨为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排放减量权证”(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联合履行详细规定于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排放交易”,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排放减量权证”、“分配数量单位”、“清除单位”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排放交易”详细规定于第18/Cp.预计在2007年起,“排放交易”将在“国际交易日志”(各种减排单位核证的交易所)机制下进行。

碳交易市场的三种机制

8. 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机制

目前,碳市场的运行机制有如下两种形式。基于配额的交易是在有关机构控制和约束下,有减排指标的国家、企业或组织即包括在该市场中。管理者在总量管制与配额交易制度下,向参与者制定、分配排放配额,通过市场化的交易手段将环境绩效和灵活性结合起来,使得参与者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达到遵约要求。基于项目的交易是通过项目的合作,买方向卖方提供资金支持,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度。由于发达国家的企业要在本国减排的花费的成本很高,而发展中国家平均减排成本低。因此发达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及设备帮助发展中国家或经济转型国家的企业减排,产生的减排额度必须卖给帮助者,这些额度还可以在市场上进一步交易。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于2005年4月推出碳排放权期货、期权交易,碳交易被演绎为金融衍生品。2008年2月,首个碳排放权全球交易平台BLUENEXT开始运行,该交易平台随后还推出了期货市场。其他主要碳交易市场包括英国的英国排放交易体系(UKETS)、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国家信托(NSW)和美国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也都实现了比较快速的扩张。加拿大、新加坡和东京也先后建立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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