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的通知

2024-05-15 15:18

1.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的通知

深证上〔2018〕42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推动北向看穿机制(投资者识别码制度)落地实施,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将“券商客户编码”作为申报要素并明确相关安排第二十四条修改为:“深股通交易申报采用限价申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深股通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券商客户编码、经纪商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本所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其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或者从中国结算调取券商客户编码涉及的投资者信息。”二、明确“券商客户编码”的定义第一百零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项:“券商客户编码:指联交所参与者分配给其客户的唯一的、可据以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数字编码。”三、本通知自2018年9月17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年9月7日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零九条的通知

2.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通知

深证上〔2020〕17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第九十三条修改为:“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二、第一百一十五条修改为:“深股通投资者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查询深股通股票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修订对照表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13日

3.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通知

深证上〔2021〕11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落实深沪港三所关于扩大深沪港通股票范围的共识,配合做好科创板及其对应的H股纳入标的范围相关工作,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具体内容如下:一、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第五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港股通股票:(一)本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A股为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或者暂停上市股票的A+H股上市公司的相应H股;(二)在联交所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交易的股票;(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二、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十一)会员:指取得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第十六项修改为:“(十六)H股:指境内注册的公司发行并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股票。”第十七项修改为:“(十七)A+H股上市公司:指在境内注册,其股票同时在联交所主板和本所或者同时在联交所主板和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删除第十八项,后续项目顺序作相应调整,内容不变。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通知

4. 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证发〔2019〕123号各市场参与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关于实施沪深港通南向投资者识别码制度的联合公告及相关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增加第七十六条:“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视为同意本所或本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可以根据内地或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及监管合作安排,向香港证监会、联交所提供投资者信息等相关资料。”后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内容不变。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20年1月13日起施行。本所于2019年10月18日发布的《关于发布的通知》(上证发〔2019〕100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5. 深港通交易规则

开户条件:深港通下港股通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需要在稳健型及以上,同时需要具备50万元以上的资产(含信用账户自有资产),开户时需要参与港股通知识测试并获得90分以上的成绩。
交易规则:
1、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市场的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继续受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的监管。
2、中国结算、香港结算采取直连的跨境结算方式,相互成为对方的结算参与人。
3、投资范围限于两地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协商确定的股票。
4、对跨境投资实行每日额度管理,并进行实时监控。两地监管机构可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额度进行调整。
5、港股通投资者仅限于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扩展资料:
深股通股票范围是市值6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深证成份指数和深证中小创新指数的成份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H股公司股票。与沪股通标的偏重大型蓝筹股相比,深股通标的展现了深交所新兴行业集中、成长特征鲜明的特色。
深港通开通后,内地与香港之间的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将包括沪股通、沪港通下的港股通、深股通、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四个部分
参考资料:深港通开通临近 个人账户设50万投资门槛-人民网  
深港通,四个月左右开通(政策解读)--时政--人民网  

深港通交易规则

6. 深港通开户的条件和交易规则


7. 深港通的交易制度需要注意什么

需要注意:
涨跌限制:港股没有涨跌幅限制的。如果上市公司出现重大问题,一天跌破产也是有可能的。
 2.港股市场从8月22日起,对部分证券实施市场波动调节机制:股票包括恒生指数及恒生国企指数成分股(目前81只);这些指定股票偏离参考价一定幅度(股票10%)将触发市场波动调节机制:9点45之前、15:45之后不触发市场波动调节机制;早市和午市最多各触发一次;触发参考价以前5分钟最后成交价确定;市场波动调节机制时长为5分钟,在此期间内申报价不得超过参考价的±10%;
  3.深港通下港股通可以办理转托管。
  4.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申报时,每个买卖盘手数上限为3000手,每个买卖盘股数上限为99,999,999股(系统上限)。
  5.港股通申报当日有效。深交所spv不接受夜市委托。
  6.港交所的收市竞价交易时段是国际证券市场上通用的一种容许交易以收市价执行的交易机制。

深港通的交易制度需要注意什么

8. 深港通开户的条件和交易规则

一、个人投资者开户条件:
个人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需要在稳健型及以上,同时需要具备50万元以上的资产(含信用账户自有资产),在了解港股通交易的业务规则及流程,充分知晓港股通投资风险的基础上,需要参与港股通知识测试并获得90分以上的成绩。
二、机构投资者开户条件:
机构投资者就没有上述限制。但无论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都必须符合“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港股通交易的情形”的诚信状况。
在达到开户条件后,投资者就可以走下开户程序了,大致分为五步:客户申请➤知识测评➤风险揭示➤协议签署➤开通。
三、交易规则:
港股通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按联交所公布的交易时间执行:
港股交易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10
开市前时段:上午9:00—9:30
持续交易时段:上午9:30—12:00(非半日市),下午13:00—16:00
收市竞价时段:下午16:00—16:10
取消交易时段:下午12:30—13:00(可撤销已申报未成交部分)
其中,开市前时段内,9:00—9:15为输入买卖盘时段,港股通投资者通过竞价限价盘申报,并可以取消订单; 9:15—9:20为对盘前时段,港股通投资者不可在该时段内申报或者取消订单;9:20—9:28为对盘时段,9:28—9:30为暂停时段,这两个时段均不可输入委托,亦不可取消。
16:00—16:01为暂停时段;16:01—16:06为输入买卖盘时段;16:06—16:08为不可取消时段;16:08—16:10为随机收市时段。半日市的收市时间为中午12:08分—12:10之间随机收市。

扩展资料:
深港通投资者需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一、投资者要在账户内预留一定的资金余额,以避免可能出现的账户透支。
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时,投资者账户可能产生透支,因此,港股通投资者应关注其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做出必要的预留:
1、汇率出现极端情况下的大幅波动;
2、投资者缴纳香港市场相关交易、结算的费用(如交易系统使用费按照实际成交笔数而不是申报笔数收取;股份交收费按成交金额计收且对每笔成交有最低和最高收费标准;印花税在收取时有取整到元的规定;香港结算按日收取证券组合费等)。
二、台风及黑色暴雨警告可能影响港股通交易。
由于地处台风和暴雨的多发地,香港市场在处理恶劣天气对交易的影响上形成一套既定的做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深港通
参考资料来源:长城证券网—深港通交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