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国家资金如何定性

2024-04-28 14:56

1. 套取国家资金如何定性

法律分析: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套取国家资金如何定性

2. 怎么定性套取国家资金

法律分析:套取国家资金没有专项罪名,关键是看套取后续行为。套取国家资金罪认定标准如下:当事人存在主观方面的故意行为,而不是被胁迫。其次,套取的国家资金损害了公共和人民的利益。主要表现为受国家机关、国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雇佣的当事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侵占、套取了国家资金的行为。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3. 怎么定性套取国家资金

查办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应当坚持全面理解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统一正确适用法律;坚持准确划分责任,体现区别对待,贯彻宽严相济;坚持严格把握、慎重处理,重点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失职渎职犯罪和重大诈骗犯罪。
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在申报过程中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应当对使用人分别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一条:查办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应当坚持全面理解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统一正确适用法律;坚持准确划分责任,体现区别对待,贯彻宽严相济;坚持严格把握、慎重处理,重点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严重失职渎职犯罪和重大诈骗犯罪。
《关于规范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二条: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对使用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怎么定性套取国家资金

4. 怎么定性套取国家资金

你好!
“套取国家资金罪认定标准如下:首先最重要的一点是,当事人存在主观方面的故意行为,而不是被胁迫。其次,套取的国家资金损害了公共和人民的利益。主要表现为受国家机关、国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雇佣的当事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法侵占、套取了国家资金的行为。”

5. 出现套取国家资金如何认定?

出现套取国家资金行为的认定方式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出现的。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套取的国家资金能够质押吗?
套取的国家资金显然是不能用作质押的。专项资金不能用于担保,因而财政专项资金不可以质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套取国家资金涉嫌犯罪法院量刑原则有哪些?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出现套取国家资金如何认定?

6. 怎么定性套取国家资金?

套取财政资金用于单位如何定性  
 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况,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 国务院令第427号)相关规定给予定性并进行相应处罚。
  套取国家项目资金法律上如何处理  
 国家人员 如果有非法占有目的 贪污 挪用的话 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某些特定资金的 可能是挪用特定款物罪
  套取财政资金定性法规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构成犯罪,可能是贪污、挪用等。
  虚报资料套取专项资金属于哪一种违纪错误  
 根据具体的违纪行为(事实、情节等)定性。一般是工作纪律中的“财经纪律”问题。但涉嫌犯罪的,要根据具体事实确定。
 
  
 
 新修订的《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
 
 虚报资料套取专项资金,涉嫌多种违纪行为,甚至涉嫌犯罪。其中又分为单位行为违纪(或涉嫌犯罪)和个人行为违纪(或涉嫌犯罪),又分为直接责任人员违纪(或涉嫌犯罪)和单位领导违纪(或涉嫌犯罪)等,要根据具体违纪(或涉嫌犯罪)事实来定性。
 
 附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节选)
 
 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 *** 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 *** 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 *** 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 *** 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 *** 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 *** 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 *** 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 *** 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 *** 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
  套取国家补贴资金判什么罪!  
 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据为已的,大多情况下会构成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唬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套取国家资金罪认定标准是多少资金叫犯法  
 2000
  虚开发票,套取国家财政资金处罚适用什么条款  
 虚开发票非法套取资金行为的定性
 
 【案情】
 
 被告人邵某于2010年3月至12月期间,经“友谊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并延续公司2009年的做法,在无货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王某(已被判刑)从“樱枫花木专业合作社”虚开4份普通发票,票面累计金额为60万元人民币,并从“友谊公司”提取现金人民币60万元存入其个人的银行账户中。随后,被告人邵某利用担任“友谊公司”总经理职务之便,在未经“友谊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挪用该公司资金13万元归个人使用,直至案发后才退还;2010年12月24日,被告人邵某又擅自挪用其中的47万元人民币,用于其个人开设的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
 
 此外,被告人邵某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16731元人民币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其已退还了上述所有款项。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邵某的上述行为分别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出现了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邵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是“友谊公司”采用违法的手段提取分红资金,但该60万元款项未完成分配程序,每个股东都不能私自使用,资金的所有权自始未转移,仍是公司资金,被告人邵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司委托其保管的资金,构成挪用资金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邵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理由是“友谊公司”通过他人虚开发票手段提取分红资金60万元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款项不再是该公司合法拥有的资金,而挪用资金罪中的“资金”应当是公司正常、合法的钱,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评析】
 
 笔者认为,被告人邵某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该法条中的“资金”是否包括违法所得的资金。
 
 从法益保护原则上来看,我国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从某种角度而言,刑法本身就是一部法益保护法。“无法益保护,就无刑法,换言之:倘无法益受到侵害或危险,则无刑罚的必要性。”刑法将挪用资金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意在保护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对本单位资金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上述即为该罪保护之法益。而作为法益,必须与法相关联,某种利益尽管能够满足主体的需要,但当它并不受法保护时,无论如何也不能称之为法益。因此上述被保护的单位占有、使用、收益权理应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方能体现法益保护原则,亦是刑法公平正义的彰显。
 
 本案中,该笔60万元的款项虽为“友谊公司”所有,但却是以虚开发票手段套取所得,应认定为公司非法行为产生的利益。对于该公司非法来源的资金,已不属于法益,无刑法保护之必要。而被告人挪用上述资金之举也近似于导致其公司内部对于违法行为所得赃款分配不均的行为。因此,只需对该公司虚开发票套取资金的违法甚至涉嫌逃税犯罪的行为给予依法处理即可。若对被告人邵某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那么刑法无异于保护了该公司的前一违法行为,明显不合法理、有违原则,也势必戕害刑法的实质正义。
 
 法律适用的疑难不止于个案的争议。我国刑法在以单位财产作为犯罪客体的相关罪名的规定中,对于单位财产是否应具有合法属性缺乏明确的解释,而对于法条中的公民私人财产在刑......
  套取农合资金怎么定性  
 按贪污罪论处
  什么是套取财政资金  
 套取资金指的是通过虚报项目、投资规模、已完工工程量或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虚报投资完成额,骗取国家建设投资的行为。
 
 简单举例说,就是本来没有这个项目或没有这么大投资,但单位或个人无中生有,以少报多,通过虚报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用做他用。

7. 国家资金套取怎样定性

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严重弄虚作假,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性申报材料,符合 诈骗罪构成要件 的,应当对使用人以 诈骗罪定罪 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资金套取怎样定性

8. 怎么认定套取国家资金

一、套取国家资金没有专项罪名,关键是看套取后续行为,据为己有的是贪污罪,以单位名义私分的是 私分国有资产罪 。 二、套取国家资金 构成贪污罪 的认定标准为: 1、是 国家工作人员 套取国家资金的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具有刑事违法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