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决算公开规定

2024-05-08 11:07

1. 预决算公开规定

法律分析: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转移支付预算。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预决算公开规定

2. 财政预决算如何公开

财政预算公开,对于保障群众对财政预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基层预算管理法制化、民主化、科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基层财政支出公开工作上进行了积极探索。比如重庆市2006年10月开始公开公共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和安排明细,从“中央特大抗旱补助费”、“中央特大防汛补助费应急度汛项目资金”等较大宗资金的分配安排,在这些探索的基础上,如今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财政预算公开改革由此迈出了关键步伐。   之所以说这是财政预算公开改革迈出的关键步伐,是因为迈出这一步之后,接下来财政预算公开就可以在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深入推进,力争有所突破。在横向层面,财政部《意见》涉及的基层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各种专项支出,特别是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就业、住房保障等民生领域的专项支出,而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财政支出预算也应当“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如果只是公开一些财政专项支出预算,较之“公开是原则”还有很大的距离。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下一步,应当发展、升级为基层财政预算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需要作为不公开的“例外”之外,基层财政预算的其他内容,都应该大大方方地公开到“一块钱”的水平。   在纵向层面,既然作为基层财政的县(市)、乡(镇)财政的一些专项支出预算可以公开,下一步基层财政所有支出预算也可以公开,那么,作为基层财政的上级财政,市级财政、省级财政、中央财政的专项支出预算,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之外,也完全有理由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这在逻辑和技术上都并不复杂——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到基层财政的资金,按照基层财政支出公开的要求可以向社会公开,上级财政以本级财政的形式安排的资金,其中的每一笔资金也可以按照“转移支付资金”的模式,按照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次序进行“分解”,最后落实到具体的项目,细化到人(户),大大方方地公开到“一块钱”的水平。   财政预算公开是民主政治的核心要素之一。从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到“一块钱”做起,从横向和纵向两个层面不断扩展,财政预算公开之路必将越走越宽。  二、预算公开是有效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它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预算公开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也是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内容。其对防治腐败的重要作用,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看: (一)预算公开是保障人民群众民主权利的客观需要。人民享有知情权是民主社会的基石。预算知情权则是人民群众了解政府预算信息和活动程序的基本权利。将完整的预算信息公开,可以使人大代表充分履行审议职能,也可以使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情况,提出诉求,督促政府及时回应,切实管好、用好财政资金。这本身就是一个民主互动的过程,有利于实现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二)预算公开是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内在要求。随着反腐倡廉建设的逐步深入,我们对其规律性的认识也不断提高,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抓住人、财、物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取得重点突破。推进预算公开,让群众知道财政资金如何取、怎么用,确保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公开透明、安全高效,就紧紧抓住了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成为有效防治腐败的治本之策之一。 (三)预算公开是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财政预算的数额日益庞大,项目更加多样,客观上增加了个别政府官员利用预算管理漏洞进行铺张浪费甚至贪污腐败的可能性。财政收入取之于民,需要对人民有个交代,让老百姓清楚知道政府花了多少钱、办了什么事。预算公开有利于拓宽人民群众的监督渠道,逐步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增强预算的透明度和刚性约束,进而从源头上有效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预算公开是加强预防腐败制度建设的有力措施。预算公开是是财政领域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也是预防腐败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不断加强预算公开的建章立制工作,有利于完善财政管理制度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促进用制度管事、管人、管财,切实提高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水平,从根本上杜绝预算执行中的违规违纪问题,为预防财政领域腐败现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总的来看,内地预算公开工作还刚刚起步,仍有很大改进和提高的空间。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借鉴港澳以及国外的有益做法,密切配合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增强预算公开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充实和细化预算公开的内容;进一步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对预算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把预算公开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3. 部门预算相关规定

部门预算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充分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进行。部门预算则是由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履行职能的需要编制,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反映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情况的综合财务计划,是各部门、各单位履行职能和推动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的中央预算由国务院编制,具体由财政部负责,国务院各部门编制本部门的预算。由于我国实行分级预算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级政府预算。由于国务院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情况,而实践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前,汇总地方预算又来不及,因此国务院还代为编制地方预算,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第三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部门预算相关规定

4. 财政部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

财务部印发《场合预绝算公然操纵规程》
管帐网讯 不日,财务部印发了闭于《场合预绝算公然操纵规程》的报告(财预[2016]143号)。
为贯彻降名党的十八届三中齐会闭于创造齐面典型、公然通明估算轨制诉求和党中心、邦务院相关绝策安置,入一步矫正场合预绝算公然处事,按照《中华群众同和邦估算法》、《中华群众同和邦当局消息公然规则》等法令规则规则,财务部拟订了《场合预绝算公然操纵规程》。
《场合预绝算公然操纵规程》实质表露,场合预绝算是指经场合各级群众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接受的估算、估算安排、绝算、估算实行情景的汇报及报表,以及经场合各级当局财务部分批复的部分估算、绝算及报表。
场合预绝算公然的本则是:以公然为常态,没有公然为不同,照章依规公然预绝算。除波及邦家神秘外,没有得少公然、没有公然该当公然的事变,保护公然实质齐面、如实、完备。经过公然入一步激动财务变革,激动财税策略降名,激动财务处置典型,激动当局功效普及。
场合预绝算公然的基础诉求是:公然准时,实质精确,情势典型。维持题目导向,沉瞅公然时效,聚焦社会冷点,归应大众关心。简单社会监视,公然实质大众找得着、瞅得懂、能监视。
关系链交:《场合预绝算公然操纵规程》齐文

5. 预算部门按照预算绩效信息公开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增强绩效管理责任意识,提升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是指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对其预算绩效管理活动等信息予以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涉及财政资金相关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公开原则第四条 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依法公开、全面及时、规范完整、真实有效。      第五条 依法依规及时主动公开预算绩效信息。涉及预决算要求公开的事项,按照预决算公开管理要求执行。      第三章  涉密事项管理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涉密内容,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事项保密审查机制,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其中,对经各部门按保密审查机制确定的涉密内容,可按规定不予公开并由部门自己负责。      第四章  公开职责第八条 各级部门和单位是本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督促、检查、指导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对本部门的预算绩效信息和组织开展的评价结果予以公开,并审查公开内容中的涉密事项;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情况,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相关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本级各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对预算绩效信息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评价结果予以公开,并审查公开内容中的涉密事项。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部门和单位应当树立依法依规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切实履行主体公开责任;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透明,主动向同级人大报告、向社会长期持续公开。      第五章  公开时间第十一条 列入政府预决算公开的信息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列入部门预决算公开的信息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需要公开的其他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原则上在该事项实施结束后1个月内,予以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六章  公开内容及形式      第十三条 预算绩效目标公开。按照“同申报、同审核、同批复、同公开”的原则,公开预算绩效目标。一般以绩效目标申报表形式公开。      第十四条 事前评估结果公开。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事前评估结果,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绩效目标、存在问题、相关建议等信息,一般以报告形式公开。      第十五条 部门评价结果公开。各级部门和单位按要求进行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相关建议等信息,一般以报表、报告等形式公开。      第十六条 财政评价结果公开。对财政部门选取的重点评价、部门整体评价等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概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存在问题、相关建议等信息,一般以报告形式公开。      第十七条 公开的其他绩效管理信息可结合通知通告或工作动态等适当形式公开。      第七章  公开方式第十八条 各部门通过门户网站公开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并积极推动门户网站预算绩效管理信息专栏建设,方便对公开内容查阅和监督。随同预决算公开的内容,在预决算公开专栏中一并公开。没有门户网站的,应当采取措施在公共媒体公开,并积极推进门户网站建设。      第八章  保障措施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情况纳入财政工作考核范围,对于信息公开的及时、完整、规范、准确、真实等要素进行考核,增强各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采取随机检查等方式,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推进工作,对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完整符合公开要求的部门给予表扬;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部门应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改正。对于整改不力的可采取通报、约谈和现场督导等方式,督促整改到位。      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预算部门按照预算绩效信息公开要求

6. 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预算制度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改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地方预决算,是指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以下简称政府预决算),以及经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以下简称部门预决算)。第三条地方预决算公开的原则是: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预决算。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通过公开进一步促进财政改革,促进财税政策落实,促进财政管理规范,促进政府效能提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7. 部门预算相关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部门预算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充分体现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并在法律赋予部门的职能范围内进行。部门预算则是由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履行职能的需要编制,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反映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情况的综合财务计划,是各部门、各单位履行职能和推动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的中央预算由国务院编制,具体由财政部负责,国务院各部门编制本部门的预算。由于我国实行分级预算管理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级政府预算。由于国务院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情况,而实践中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之前,汇总地方预算又来不及,因此国务院还代为编制地方预算,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再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定执行。第三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部门预算相关规定是什么

8. 部门年度预算如何审定

1.预算单位按财政部门要求,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2.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财政收入情况,对预算单位申报的预算进行审核,并提出年度部门预算草案。
3.同级人大对财政上报的预算草案进行审议,并提交人大会议审议。
4.财政根据人大审议通过的结果,下达经费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