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的医疗救助的标准

2024-05-17 23:31

1. 城乡医疗救助的医疗救助的标准

《通知》规定: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员、城镇低收入老年人以及其他低收入人员,其患病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自付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超过部分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的封顶线不低于3000元。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经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和学校资助体系资助后,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过高的,可再给予适当的临时医疗救助。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接受住院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十分困难的,可再给予一定金额的临时医疗救助。上述医疗救助的标准,市里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适时调整。

城乡医疗救助的医疗救助的标准

2. 医疗救助政策

(一)特困供养人员不论住院治疗还是门诊治疗,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大病保险补偿后,按照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可救助15000元。(二)城乡低保对象住院治疗的,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大病保险补偿后,按照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的70%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可救助10000元。(三)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患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患本办法规定的大病或慢性病,住院治疗的,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及大病保险补偿后,按照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扣除5000元后,按50%给予救助,年累计最高可救助8000元。(四)贫困人口医疗救助按照《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皖卫财〔2016〕22号)执行,救助标准为年度住院合规医药总费用(含特殊慢性病门诊)的1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得超过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偿后剩余的合规费用。(五)特殊病种的优惠政策患尿毒症、白血病需长期透析的重病患者,不受上述年封顶线限制,年最高可救助15000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3. 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是中央为缓解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制定的救助政策,救助的主要对象是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出现困难的对象。接下来,我结合县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政办发【2016】70号)和县民政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文件,对医疗救助政策作一解读。      一、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线原则,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坚持统筹衔接原则,搞好医疗救助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坚持公开公正原则,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坚持高效便捷原则,坚持救急难功能,使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有效救助;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大力发展医疗慈善事业。      二、目标任务      全面建立健全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实现医疗救助制度科学规范、运行有效,与相关社会救助、医疗保障、大病保险等政策相衔接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权益。      三、救助对象      (一)享受医疗救助的主要对象。      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特困供养人员和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重点优抚象;      (二)享受医疗救助的其他对象。      3、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4、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5、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6、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三)救助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医疗救助。      1、违法违纪、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吸毒、自杀自残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2、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其它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3、整容矫形、镶牙配镜、保健医疗等发生的费用;      4、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应当享受医疗救助的费用。      四、救助形式及标准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以住院救助为主的多种形式救助,所有救助方式对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救助均不设病种起付线。      (1)资助特殊困难群体“参保”“参合”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特困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其他城乡困难居民“参保”“参合”个人缴费部分,按相关规定给予资助。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参合”按照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政策执行。      (2)住院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分为县内“一站式”救助和县外医院住院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在县内签订“一站式”结算协议的定点医院住院,出院结算时由医院代民政部门给予直接救助后,民政部门将救助资金拨付医院;重点救助对象在县外未签订“一站式”结算服务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以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医疗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15000元。对特困供养人员可适当提高。      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在规定病种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等报销后按个人实际承担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原则上一个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医疗救助,年度救助封顶线为15000元。      (3)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患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医疗救助重点对象。卫生计生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也可通过发放医疗救助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药店购药等形式给予定期定额救助。门诊年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用于门诊救助的资金应在当年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的15%以内。      (4)大病关怀救助。重点救助对象身患恶性肿瘤、尿毒症、重症肝炎等重大疾病,病情处于晚期,医治无效,拒绝到医院进行治疗的,经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可给予一次性大病关怀救助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5)其它形式的救助。充分利用整合慈善、捐赠等方面的资源,逐步建立并完善慈善援助、爱心捐助等制度,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鼓励商业报销机构在承办大病保险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参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经办,为救助对象提供及时救助服务。      五、医疗救助病种、范围、标准      (一)重特大疾病病种。目前我省已确定的重特大疾病病种有: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儿童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儿童先天性肥厚性幽门狭窄、儿童先天性巨结肠等24类疾病,实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除以上省定的24种重特大疾病外,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补充规定》(和民发【2017】9号)文件规定,将救助病种扩大至以下范围:(1)各类癌症(2)尿毒症(3)恶性肿瘤类(4)急性心肌梗塞(5)急性脑中风(6)重型肝炎(7)急性坏死胰腺炎(8)等丙酮尿症(PKU)(9)慢性白血病(10)高血压三期以上合并心脑管损害(11)III糖尿病并发症(12)类风湿关节炎(13)器官移植(14)肺心病(出现心衰竭者)(15)再生性障碍性贫血(16)帕金森氏病(17)进行性延髓麻痹(18)重症肌无力(19)柯兴氏病(20)原发性神经性肌萎缩(直接影响劳动能力)(21)脑白质多发性硬化(22)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23)恶性红细胞增多症(24)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25)溶血性贫血(含各种原因的溶血性贫血)(26)过敏性紫癜并发肾病(27)骨髓纤维化(28)结节性多动脉炎(29)脑膜炎后遗症(30)结核病(31)先天性心脏病(32)股骨头缺血性坏死(33)股端坏疽(34)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35)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心、肺、肾、肝及神级系统并发症之一者)(36)精神病(37)肝硬化、肝腹水(38)艾滋病纳入范围。      (二)就医用药范围。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明确重特大疾病病种的最高限额付费标准。      (三)救助标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付费。对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以城乡低保线的2倍确定)的救助,限额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以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按不低于5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因大病致贫家庭是指在保障年度内统一按出院时间计算,因患大病累计发生高额的住院医疗费用超出该家庭申请救助前连续12个月收入总额的2倍的家庭,并以此为起付线。对于因病致贫家庭的患重大疾病者的救助,限额内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以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对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按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医疗救助,救助封顶线原则上不低于15000每人每年。      六、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和发放程序      (一)资助“参保”“参合”程序。      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根据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救助对象,按不同对象种类办理“参保”“参合”手续。民政部门将与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确认后的符合救助标准的医疗救助人数、“参保”“参合”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提供县财政部门,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从社保基金专户中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帐”中将个人缴费核拨至居民医保专帐或新农合专帐。农村五保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个人不再交纳“参合”费用。      (二)其他医疗救助程序。      1、申请。由救助对象本人或委托人到户口所在乡镇民政办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本人申请;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待证、慢性医疗证等证件复印件;4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其它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的凭证。“重特大疾病患者”提出医疗救助申请,还需提供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入、支出调查证明材料;5患者本人信用联社卡(折)号复印件。      2、审核。乡镇(城区)对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可直接受理医疗救助,不再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对重特大疾病患者提出的医疗救助申请要认真审核,乡镇(城区)对其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和政发[2012]28号文件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签署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和顺县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审核审批表》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政策规定,超出救助范围或不能给予救助的诊疗、用药项目,要耐心诚恳地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3、审批。县民政部门对乡镇(城区)上报的城乡医疗救助采取一季一审一发的办法,审核时间安排在每季的季中。审批后,将救助对象情况、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在救助对象所在村(居)设置的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乡镇(城区)将公示结果花名汇总表用电子版和纸质版交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批后,民政部门及时办理救助金发放手续。救助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接受社会监督。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既是社会救助体系中的一项主要救助政策,也是当前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网中不可或缺的一项救助政策,希望大家在工作中不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和帮助困难群众申请办理,确保医疗救助政策落地,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4. 医疗救助政策

法律分析:医疗救助的特点在于:由于救助对象是贫困或优抚者之中的疾病患者,即贫病交加者,所以很容易得到社会尤其是慈善者的捐助。由于救助对象是病人,救助途径必经医疗机构,故医疗机构的医术、服务、价格等因素会直接影响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及救助效果等。医疗救助在我国现阶段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我国还没有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农村人口的医疗费用基本靠农民自己支付,即使参加合作医疗制度也往往只能解决部分医疗费用的支付。因此,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十分严重。城镇的情况与此类似,虽然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但该制度有最高支付限额,而且并非所有的城镇职工均参加了保险。所以,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医疗救助都是社会救助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第四条 加强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机衔接、政策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推动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建立大病信息通报制度,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疗费用和基本医保支付情况,加强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

5. 医疗救助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1.医疗费减免 这是医疗救助的基本形式或常规形式。通过政府颁布文件,强制要求公办医疗机构对医疗救助对象在挂号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上实行一定比例的减收或全部免收。2.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地方政府财政每年拨出专款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对得大病重病的贫困人口施以救助。3.实施专项医疗补助可以采取专项补助、包干使用的办法实施救助,即由财政每年根据救助对象的治病需求,拨付一定的经费,专款专用,小病包干,大病补助。4.开展团体医疗互助可以由工会、妇联等群众团体建立医疗互助互济组织,经费来源于工会经费、个人缴费以及社会捐助等,当贫困职工、妇女或家庭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时给予一定的资助。5.开展慈善医疗救助慈善募捐由慈善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发起,对特定贫困病人开展献爱心募集资金活动,所筹资金专款专用,所剩部分再去救治其他对象。医院也可以与社区达成协议,定期轮流派医护人员,或医疗救助志愿者无偿到社区,对“三无”等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进行义诊,上门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创立福利医院或慈善医院。

医疗救助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6. 医疗保障救助政策

相关政策文件      一、《办法》起草背景和文件依据是什么?      2021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就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作出统一部署。今年8月初,福建省跟进出台《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制定具体贯彻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改革要求,我局结合本市实际,修订出台了《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      二、政策调整的总体目标和思路是什么?      《办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做好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同时避免过度保障。此次政策调整严格落实国家和省里的统一要求,规范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增强医疗救助制度效能,实现对困难群众的精准救助,促进制度长期可持续。      三、与现行政策比较,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医疗救助对象类别、资助参保比例以及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维持我市现行标准,并适度提高救助限额,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医疗救助对象类别      规范医疗救助对象类别,对原先革命“五老”人员遗偶、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非重度残疾人、月退休金或养老金低于社平工资60%本市户籍退休人员和70周岁以上本市居民等救助群体,按规定统一纳入调整后的医疗救助对象范畴,不再因特殊身份而设,同时增加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即: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第二类,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第三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第五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被取消类别的救助对象,属于上述第一类至第四类人员的按相应类别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因病致贫的可申请按第五类对象给予医疗救助,如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通过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      (二)调整低保人员资助参保政策      第三类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由现行的全额资助参保调整为按照90%比例给予定额资助。      (三)调整低边家庭成员起付标准      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不设救助起付标准,维持我市现行标准。第四类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由现行无救助起付标准调整为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为6000元。第五类新增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救助起付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为16000元。      (四)维持我市现行的救助比例      第一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100%;第二、三类救助对象95%;第四类救助对象85%;第五类救助对象50%。      (五)适度提高年度救助限额      第一类救助对象救助限额不封顶,维持我市现行标准;第二类至第五类救助对象救助限额统一为13万元,门诊和住院共用救助限额,防止救助对象因病致贫返贫。      (六)建立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一是建立因病致贫返贫预警机制,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可申请一次性救助。二是深化部门协同联动,加强信息对接共享,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七)不断提升经办服务便利性      一是持续推进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完善经办服务事项规程;二是继续实施“先诊疗后付费”的便民措施,对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全面免除住院押金,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四、咨询方式

7. 申请医疗救助的条件及救助标准是什么

 申请医疗救助的条件及救助标准是什么
                      大病医疗补助,全称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是指参保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为了化解因大病治疗所带来巨大的经济风险而建立的一种医疗补助制度。下面是我分享的申请医疗救助的条件及救助标准是什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1、申请医疗救助的条件及救助标准: 
    城乡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统筹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可申请医疗救助,按20%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10000元。
     2、申请医疗救助的'程序: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医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临泉县医疗保障局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的内容准备(个人申请、医疗保险或大病保险报销凭证原件、户口簿首页、患者本人页、户主及患者身份证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或住院病历首页及出院小结、邮政储蓄本复印件、患者1寸近期照片一张),由行政村、乡镇(街道)签字盖章后交到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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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救助的条件及救助标准是什么

8. 医疗救助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医疗救助申请条件:1、重点对象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供养人员等;2、低收入的家庭以及重度伤残人士等困难人群;3、入院后巨额医疗费用,并且超过家庭承担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持家庭户主书写的申请书,并且提供医院的诊断病历以及医疗费用的相关收据。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