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回国与服务

2024-05-13 02:17

1.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回国与服务

第三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应按期回国,填写《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见附5),由推选单位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尽快向留学基金委报到(京外人员可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到),按要求递交书面材料。留学基金委审核上述材料后,通知有关金融机构将出国前交存的保证金返还公派研究生本人。第三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不含在职人员)学成回国,按照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和规定以及与国内有关单位的定(意)向协议就业。第三十四条 推选单位要把公派研究生的回国工作纳入本单位人才培养总体规划,对学成回国研究生的就业、创业等问题积极加以引导,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创造有利条件。第三十五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规定,为在国外取得学位回国、落实工作单位的公派研究生办理回国工作的相关手续,为其回国工作和创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公派研究生出国前与推选单位签有回国定向就业协议的,推选单位应及时将该名单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备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回国后应回推选单位办理以上有关手续。第三十六条 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国后应在国内连续服务至少两年。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回国与服务

2.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第二章 选拔与派出

第四条 公派研究生选拔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方式进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五条 留学基金委完成公派研究生选拔录取工作后应及时将录取文件与名单通知推选单位、留学服务机构和有关使领馆。第六条 国家对公派研究生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管理办法。公派研究生出国前应与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见附1,以下简称《协议书》)、交纳出国留学保证金。《协议书》须经公证生效。经公证的《协议书》应交存推选单位一份备案。第七条 公派研究生(在职人员除外)原则上应与推选单位签订意(定)向就业协议后派出。第八条 出国前系在校学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应及时办理学籍和离校等有关手续。推选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在校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其档案和户籍由推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出国前系应届毕业生的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推选单位应在国家规定的留学期限内保存档案和户籍。应届毕业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推选单位可将其档案和户籍迁转回生源所在地。第十条 推选单位应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归口负责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建立专门的公派研究生管理档案;对本单位公派研究生统一进行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国家公派留学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对办理出国手续进行指导和帮助;为公派研究生指定专门的指导教师或联系人。指定教师或联系人应与公派研究生保持经常联系,对其专业学习进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十一条 留学服务机构依据留学基金委提供的录取文件和公派研究生本人所持《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见附2),代为验收公派研究生的《协议书》和查验“出国留学保证金交存证明”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手续,开具《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见附3)等。第十二条 留学服务机构为公派研究生办理出国手续后,应及时准确地将出国信息和有关材料报送我有关使领馆和留学基金委,保证国内外管理工作有效衔接。

3.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财政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doc  2.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doc  3.  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doc  4.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doc  5.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doc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第七章 附则

4.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派出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第三条 公派研究生选拔、派出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1.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方针政策,负责公派研究生的选拔和管理等工作。2.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以下简称使领馆)负责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管理工作。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等部门(以下简称留学服务机构)负责为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办理签证、购买出国机票等提供服务。4.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根据国家留学基金重点资助领域,结合本单位学科建设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负责向留学基金委推荐品学兼优的人选,指导联系国外高水平学校,对公派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业务学习进行必要指导。推选单位应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切实负起管理责任,与留学基金委和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

5.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教外留〔2007〕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上海集训部、广州留学人员服务管理中心:为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进一步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派出和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现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教育部二○○七年七月十六日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

6.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第六章 评估

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建立评估体系和激励机制,对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的总体效益和有关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特别对各推选单位派出人员的质量、留学效果和按期回国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各推选单位的选派计划和选派规模,以保证国家留学基金的使用效益和国家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该评估也将作为对有关使领馆和留学服务机构留学管理与服务工作绩效评估的一部分,以促进留学管理工作的加强与提高。

7.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介绍

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快高层次人才培养,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的派出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印发了《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分为总则、选拔与派出、国外管理与联系、回国与服务、违约追偿、评估、附则等共7章44条。该规定的公布实施,对加快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进一步规范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派出和管理工作,提高国家公派出国留学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的介绍

8. 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的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外的教育机构接受外国留学生,由教育部负责审批,有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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