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有哪些?【贸易销售】

2024-05-11 22:01

1. 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有哪些?【贸易销售】

  国际双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
  国家间税收管辖权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种:
  (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表现为,一方面,居住国对居民纳税人在世界范围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另一方面,来源国对非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其领土内的所得进行征税。同一跨国纳税人在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作为居民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同时又在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作为非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该冲突发生的原因是由于有关国家制定税收居所的标准不一致,致使同一个跨国纳人在两个以上国家同时被视为居民纳税人,在两个以上国家都承担同一纳税义务。
  (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此种冲突表现为,同一纳税主体的同一笔跨国所得被视为来源于两个以上国家,使同一纳税人在两个以上国家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国际双重征税的影响:
  ①损害跨国纳税人的经济利益。
  ②违背了国际经济贸易的公平税赋原则。
  ③影响发达国家剩余资金跨国流动。

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有哪些?【贸易销售】

2. 双重征税的国际双重征税

 第一,税制性双重征税是因为复税制引起的重复征税;第二,法律性双重征税是因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纳税客体征税而引起的;第三,经济性双重征税是因对不同的纳税人有经济联系的同一经济渊源征税所引起的,通常是指对两个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项所得或财产征收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税收的现象。涉及跨国所得的双重征税,主要是指法律性和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 国际双重征税原因就是由于国家之间的税收管辖权在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上重复行使权力而发生的法律冲突。(1)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的产生的两个原因:纳税人收入的国际化以及各国所得税制的普及化;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2)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的原因:同一所得先征了一次公司所得税,然后又征了一次个人所得税,这种两次征所得税行为即重叠征税。如果公司和股东不在同一国,就出现了国际重叠征税。 1、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方法(1)免税法免税法或称豁免法,是指征税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免税法实质上是居住国政府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而承认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免税法通常又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2)抵免法抵免法或称外国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的全球所得计算其应征税款时,允许本国居民纳税人将境外所得或财产已向来源地国缴纳的税款从本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居住国运用抵免法来免除国际双重征税时不仅承认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而且又行使了居民税收管辖权。抵免法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直接抵免。直接抵免是指对跨国纳税人已向收入来源地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抵免。直接抵免的应以纳税人直接缴纳的税款为限。纳税人可将其在收入来源国所缴纳的所得税抵免居住国税收。直接抵免法的基本公式为: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国内外总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地国所得税税款间接抵免。间接抵免是指母公司所属的居住国政府允许其子公司已缴来源地国所得税中应由母公司分得的股息承担的那部分税款,来冲抵母公司的应纳税款。全额抵免。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已向来源国政府缴纳的所有所得税税额予以全部抵免,即抵免额等于纳税人在境外所缴纳的外国税收总额。限额抵免。限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允许居民纳税人将其向外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进行抵免设置数量上限,即抵免额不得超过按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所应缴纳的税款额。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为:抵免限额=在收入来源地国的所得×居住国的适用税率2、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方法(1)股息扣除制,它是指核征公司所得税时,将股息从公司应纳税利润中扣除,对公司股东的股息只征个人所得税,从而对股息实行免税或减税。(2)分割税率制,它是指对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和不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实行不同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前者税率低,后者税率高。分割税率制的特点是股东就所分配到的股息缴纳所得税时,税率与其他收入相同,从而以减轻公司税负的方式来缓解经济性双重征税的矛盾。(3)折算制,它是指公司将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税后利润进行股息分配,对于作为本国居民的股东,国库按其所收到的股息额的一定比例退还公司已纳税款,然后以股息与所退税款之和为基数按适用税率对股东计征所得税,纳税余额便是净股息所得。(4)将国内母公司和国外子公司合并报税,通过扣除子公司在来源国缴纳的所得税款额减少母公司的所得税,从而避免国际重叠征税。(5)对外国所征收的公司所得税实行间接抵免。

3. 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是什么

法律分析:国际双重征税又称为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各自依据其税收管辖权,对跨国从事经济活动的同一纳税主体,或同一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措施。是各国税收管辖权发生冲突的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国际双重征税的概念是什么

4. 国际双重征税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

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主要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当发生两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国家,通过优先承认跨国纳税人向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国家所缴纳的税收来借以减轻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在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中通常采用的避免、消除或缓和国家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免税法、扣除法、低税法、抵免法等。(1)免税法,免税法也称豁免法,是指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免税,只对来源于国内的所得征税。实行该方法的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独占征税权,这就意味着居住国政府完全放弃对来自国外的所得征税的权力,将这种权力留给该笔所得的来源国政府。(2)扣除法,扣除法也叫列支法,是指居住国政府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将纳税人的国内所得和国外所得汇总后,扣除纳税人来源于国外所得所缴纳的外国税额而仅就其余额按居住国政府规定的税率征税的方式。(3)低税法,与扣除法相类似的还有低税法,即居住国政府通过对其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单独制定较低税率的方式来减轻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4)抵免法,抵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时,通过允许纳税人以在国外缴纳的税款冲抵本国汇总国内外所得按本国税率所计征的税额的方法。

5. 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方法

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方法
1、法律性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方法
(1)免税法免税法或称豁免法,是指征税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财产免予征税。免税法实质上是居住国政府放弃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而承认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免税法通常又分为全额免税法和累进免税法。
(2)抵免法抵免法或称外国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的全球所得计算其应征税款时,允许本国居民纳税人将境外所得或财产已向来源地国缴纳的税款从本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居住国运用抵免法来免除国际双重征税时不仅承认了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而且又行使了居民税收管辖权。抵免法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直接抵免。直接抵免是指对跨国纳税人已向收入来源地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抵免。直接抵免的应以纳税人直接缴纳的税款为限。纳税人可将其在收入来源国所缴纳的所得税抵免居住国税收。直接抵免法的基本公式为:居住国应征所得税税额=国内外总所得×居住国所得税税率-允许抵免的已缴来源地国所得税税款间接抵免。间接抵免是指母公司所属的居住国政府允许其子公司已缴来源地国所得税中应由母公司分得的股息承担的那部分税款,来冲抵母公司的应纳税款。全额抵免。全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已向来源国政府缴纳的所有所得税税额予以全部抵免,即抵免额等于纳税人在境外所缴纳的外国税收总额。限额抵免。限额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允许居民纳税人将其向外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进行抵免设置数量上限,即抵免额不得超过按本国税法规定的税率所应缴纳的税款额。抵免限额的计算公式为:抵免限额=在收入来源地国的所得×居住国的适用税率
2、经济性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方法
(1)股息扣除制,它是指核征公司所得税时,将股息从公司应纳税利润中扣除,对公司股东的股息只征个人所得税,从而对股息实行免税或减税。
(2)分割税率制,它是指对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和不用于分配股息的利润实行不同的税率征收公司所得税,前者税率低,后者税率高。分割税率制的特点是股东就所分配到的股息缴纳所得税时,税率与其他收入相同,从而以减轻公司税负的方式来缓解经济性双重征税的矛盾。
(3)折算制,它是指公司将依法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税后利润进行股息分配,对于作为本国居民的股东,国库按其所收到的股息额的一定比例退还公司已纳税款,然后以股息与所退税款之和为基数按适用税率对股东计征所得税,纳税余额便是净股息所得。

国际双重征税的解决方法

6. 国际双重征税的介绍

国际双重征税又称“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就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纳税期限内同时征税。在跨国公司大量发展以后,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多层子公司独立经济实体之间的重叠征税,在一定条件下也视为国际双重征税。

7. 国际重叠征税和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

一、概念介绍

1、国际重叠征税:又称“国际双层征税”,是指两个以上的国家对不同的纳税人就同一课税对象或同一税源在同一期间内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与国际重复征税相比,国际重叠征税除了不具备同一纳税主体这一特征外,同样具有国际重复征税的其余4项构成要件。

a、存在两个以上的征税主体。

b、课税对象的同一性,即同一笔所得或财产价值。

c、同一征税期间,即在同一纳税期间内发生的征税。

d、课征相同或类似性质的税收。

2、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或税源同时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前提条件有二:

一是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拥有跨国所得,即在其居住国以外的国家取得收入或占有财产;

二是两国对同一纳税人都行使税收管辖权。

二、两者的区别

国际重复征税 相同纳税主体:同一纳税人

国际重叠征税 不同纳税主体: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

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纳税主体不同,前者是一个主体,后者是多个不同的主体。

国际重叠征税和国际重复征税的区别

8. 国际双重征税的国际双重征税清除方法

 免税法免税法全称为“外国税收豁免”(Foreign Tax Exemption),是指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政府缴税的所得免于征税的方法。免税法的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独占地位,对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来自外国并已由外国政府征税的那部分所得,完全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管辖权,免予课征国内所得税。这就从根本上消除了因双重税收管辖权而导致的双重课税。1)全额免税法全额免税法,即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纳税人课税时,允许从其应税所得额中扣除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纳税的那一部分所得。这种办法在目前国际税务实践中已不多见。2)累进免税法累进免税法,即居住国政府对来源于境外的所得给予免税,但在确定纳税人总所得的适用税率时,免税所得并入计算。也就是说,对纳税人其他所得征税,仍适用其免税所得额扣除前适用的税率。目前实行免税制的国家,大多采用这个办法。 扣除法(Foreign Tax Deduction)扣除法是居住国政府允许纳税人就境外所得向来源国缴纳的税款从国内外应税所得中扣除的一种方法。扣除法的指导原则是把居住在本国的跨国纳税人在收入来源国交纳的所得税视为一般的费用支出在计税所得中减除。与免税法对比,在扣除法下,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高,国外所得并没有完全消除重复征税,只是有所减轻。 抵免法抵免法的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Foreign Tax Credit),是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根据这一方法,居住国政府按照居民纳税人来源于国内外的全部所得计算应纳税额,但允许纳税人从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收入来源国缴纳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抵免法的指导原则是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但并不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1)直接抵免所谓直接抵免,是相对于间接抵免而言的,其含意是允许直接抵免的外国税收必须是跨国纳税人直接向来源国交纳的。直接抵免的基本特征是外国税收可以全额直接地充抵本国税收(称全额抵免),可能的限定条件是同一项跨国所得的外国税收抵免不能超过居住国的税收负担(称限额抵免)。2)间接抵免间接抵免一般适用于对公司、企业的国外子公司所缴纳的所得税的抵免。子公司不同于分公司,它只是母公司的投资单位,它与母公司不是统一核算的同一经济实体,而是两个不同的经济实体,两个不同的纳税人。所以,母公司从子公司可得到的,只是子公司缴纳所得税后按照股份分配的一部分股息。因此,对母公司从子公司取得股息计征所得税时应该予以抵免的,不能是子公司缴纳的全部所得税,只能是这部分股息所承担的所得税额。所以,这种抵免不是根据实纳税额直接进行,而是按换算的股息应承担的税额进行间接抵免。 低税法,就是指对居住国居民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或对来源于本国所得的非居民纳税人,采用较低的税率或减免等优惠政策,如比利时政府规定对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按正常税率减征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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