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产品需要变更基金管理人

2024-05-06 18:58

1. 基金产品需要变更基金管理人

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一)基金合同发生重大变化; (二)投资者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三)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五)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
回答:如果私募基金确实发生业务性变更,比如管理人、托管人、止损线、清盘线发生变化,通过“产品业务变更”操作。填报错误修正只适应于修改以前错误。目前情况下,管理人暂时不需要进行操作。保险起见可以发送情况说明函发至中国基金业协会邮箱pf@amac.org.cn。

基金产品需要变更基金管理人

2. 哪些情况可以变更基金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的替换程序: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替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告:基金管理人替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替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运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替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基金更换基金经理,我们该如何应对?

用基金理财的朋友都知道,基金是经常更换基金经理的,尤其是一些老基金。有时更换基金经理对业绩影响很大,对于基金经理更换时,究竟要不要赎回?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应该知道自己买的是哪种类型的基金。如果是被动型的指数基金,那么就不需要赎回,因为指数基金他投资的对象是该指数对应的成分股,通常是不会轻意换股的,只有该指数调整成份股时才做相应调整。基金经理对业绩的影响比较小。债券基金和货币基金也不需要赎回,因为他们的投资对象也比较固定,都是一个固定收益产品。
重点说一下主动管理型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型基金,这种基金的基金经理对业绩影响还是很大的。他需要基金经理去市场上挑选股票,不同的基金经理,他的投资策略和管理风格不同,选股能力差别较大。基金经理更换后,业绩也会发生一些变化。
投资者可先观察一段时间,比较一下新基金经理管理其他同类型基金的过往业绩,也可以先持有一段时间,看看他的业绩怎么样。好就留下,不好赎回换基。
总之基金经理更换后,要综合考虑是不是要赎回。如果新基金经理业绩更好,那么为什么要赎回呢。如果业绩确实不行,那么还是赎回换基金吧。
提示一句,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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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更换基金经理,我们该如何应对?

4. 基金经理人更换了应怎么办?

      基金经理人代表基金公司,管理共同基金或其他投资计划,并代表公司成员在事先一致同意的总指导方针下,作出适当的投资决策,是基金管理的灵魂人物,其能力影响基金的整体报酬。基金经理人通常管理的资金庞大,故在证券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1、如果这位绩优基金经理仍在原基金公司任职,并被任命为其他基金的基金经理,此时可以实施基金转换操作,将持有的基金转换为该基金经理新管理的基金。      2、如果该绩优基金经理离开了原任职公司,投奔到另一家基金公司任职并担任基金经理,此时可以考虑赎回基金转投该绩优基金经理新管理的基金。      3、如果该绩优基金经理离开基金业自立门户创办私募等,那由于私募上百万的投资门槛一般散户难以购买,此时有两种选择,如果你所持有基金的继任者过往业绩也十分优异,那可以继续持有并定期跟踪其表现,如果该基金的继任者缺乏投资经验或者过往业绩不佳,可以赎回基金并转投其他绩优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

5.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更换要求是什么

(一)需要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形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于2016年2月5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析言之,对于已经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在向基金业协会申请重大事项变更登记时,必须同时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专项法律意见书》撰写的注意事项
1、变更重大事项信息及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及时性。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基于前述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前述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当及时向基金业协会进行报告。因前述事项的变更登记需要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变更之前,聘请律师介入、给予必要协助,也有利于受聘律师能够在变更情况发生后及时完成《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并在基金业协会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中相关重大信息变更的更新及《专项法律意见书》的上传提交。另外,对于在一段时间内进行的多项重大事项变更的情形,如果实际可行,我们不建议长时间等待、集中办理,仅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虽然该种做法可能会从某种程度上节约时间成本,但也一定程度上人为增加了《专项法律意见书》审核通过的难度。
2、同时变更多项重大事项时《专项法律意见书》撰写的建议就《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撰写格式,基金业协会目前并无明确要求。虽然对于同时变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中的若干项的情形,基金业协会接受针对同时变更的多项重大事项合并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但根据我们目前的实践经验,从便于基金业协会审核人员抓住核查重点的角度出发,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时发生多项重大事项变更时,也可以考虑针对每项重大事项的变更单独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而不是合并出具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
(1)缩短《专项法律意见书》篇幅,便于审核人员核查重点,降低被反馈的概率。在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系统进行重大事项变更信息填报时,可以针对每项变更上传独立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基金业协会的审核人员在进行相关变更事项审核时,可以清楚明确的看到该项内容变更的律师核查意见。如果将多项变更事项撰写在一份《专项法律意见书》中,会增加审核人员判断律师对每一单独重大事项变更核查意见的难度,从而导致《专项法律意见书》被反馈的可能性增加。
(2)反馈意见针对性强,便于整改及补提《专项法律意见书》,提高审核效率。针对每项重大事项变更出具单独的《专项法律意见书》,基金业协会的审核人员也会有针对性的提出反馈意见,便于整改以及补提《专项法律意见书》,从而提高《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审核效率。
一、注册私募基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10、管理型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更换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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