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联邦宪法的经济

2024-05-20 05:11

1. 瑞士联邦宪法的经济

第二十九条 联邦关税的征收按下列原则处理:一、进口税:1.对国家工农业所必需的原料征收尽可能低的税;2.对生活必需品也同样处理;3.对奢侈品征收最高关税。除非有重大障碍,否则同外国签订贸易条约时也要遵守这些原则。二、出口税应尽量减轻。三、关税立法应包括有利于保证边境和市场贸易的规定。遇有特殊情形,联邦可临时采取非常措施,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第三十条 关税的收入属于联邦。第三十一条(一)保障联邦全部领土上的商业与工业自由,宪法及有关法律另有限制规定者除外。各州关于商业与工业活动的条例以及与此有关的税收条例继续有效。但是,这些条例不得违反商业与工业自由的原则,除非联邦宪法另有规定。各州的专利权仍予保留。第三十一条(二〉在宪法规定的权限内,联邦可采取能够增加公民一般福利和带来经济安全的措施。联邦在维护国民经济普遍利益的同时,可以制订关于商业和工业活动的条例,并可采取有利于某些经济部门或行业的措施。联邦应尊重商业和工业自由的原则,但第三十一条〈三〉另有规定者除外。联邦出于普遍利益的正当理由,有权在必要时为下述目的制订违背商业与工业自由原则的条例:一、为维护其生存受到威胁的重要经济部门或行业,并发挥在这些部门或行业开展独立活动的人员的专业特长;二、为维持足够的农业人口,保证农业生产力,并巩固农村土地所有制;三、为保护其经济受到威胁的地区;四、为扭转卡特尔或类似集团造成的经济上或社会上的有害影响;五、为维护国家经济而采取预防措施,以及在出现严重饥荒而经济无法依靠自身力量加以补救时,保证全国物资和重要服务的供应。有关经济部门和行业只有在采取了理所应当的互助合作措施之后,才能享受以第一、二两项为基础所制订的条例的保护。根据第三十一条〈三)第一、二两项所制订的联邦法规,应有利于维护建立在互助基础上的集团的发展。第三十一条(三)各州有权通过立法,要求只有具备专业知识和本人条件合格者才能开办咖啡馆和饭馆,并在此类行业的生存受到过分竞争的威胁时,根据需要限制这些企业的数量。与此有关的法规应充分考虑各种企业对公共福利的重要性。此外,联邦可在其立法权限内,允许各州就一些勿需联邦出面立法但各州又尚无立法权限的事项制订条例。第三十一条(四〉联邦有权制订有关银行体制的法律。该项法律须考虑各州银行的作用和特殊处境。第二十一条(五〉联邦可采取措施保证经济行情平衡发展,特别是预防和消除失业与涨价现象。为此联邦应与各州及经济界进行合作。如有需要,联邦可在采取与货币、信贷、公共财政和对外经济关系有关的措施时违背商业和工业自由的原则。联邦可强制企业建立危机储备金,该项储备金可享受免税待遇。储备金到期后,企业可按照法律规定的目标自由决定如何使用。联邦、各州和市镇可根据经济形势的迫切需要制订各自的预算。为了保持经济形势的平衡,联邦可采取临时措施,征收额外联邦税赋,或者实行减税。征收额外税所得资金应予严格控制,其期限根据经济形势需要而确定。联邦直接税将随后个别偿还,间接税则用于补贴免税或用于开创就业机会。联邦对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平衡应予注意。联邦可根据经济政策的要求开展调查。第三十一条〈六〉联邦在维护国民经济普遍利益和尊重商业及工业自由原则的同时,应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利益……在关于非正当竞争的立法规定限度内,消费者组织享有与行业和经济集团同样的权利。各州应制订简便而迅速的调解程序或司法程序,用于处理由于最终消费者与供给者所签之合同而引起的价值在一定限度内的争端。该限度由联邦委员会确定。第三十一条(七)为了防止胡乱定价现象,联邦可以制订条例,对在市场上占统治地位的企业和组织、特别是卡特尔及类似的公法和私法组织所提供的物资或服务的价格或建议价格实行监督。为达此目的,必要时可使其降价。第三十二条(一〉上述第三十一条(二〉、第三十一条(三〉之第二节、第三十一条(四〉和第三十一条(五〉只能通过法律和全民表决同意的法令的形式加以规定。在经济动乱期间发生紧急情况时,则应实施第八十九条第三节的规定。(注:第八十九条第三节已废止,由第八十九条(二)所取代〉在制订实施法规时应与各州协商。一般来说,联邦法规的实施由各州负责。在制订实施法规时应与有关经济组织协商,并可要求它们在执行实施法规方面予以合作。第三十二条(二)联邦有权就蒸馏酒精饮料的制造、进口、精馏、销售与征税制订法规。此项法规的目的是减少烧酒的消费,因而减少烧酒的进口与生产。联邦鼓励生产食用水果和利用适于蒸馏的原料来生产食品或饲料。联邦可通过协商赎买手段减少蒸铺设备的数量。蒸馏酒精饮料的工业化生产可经特许由合作社或其他私人企业经营。授予许可权时应促使企业利用水果种植业、葡萄种植业和甜菜种植业的废料,以及那些只能在蒸馏业得到最合理利用的过剩水果和土豆。允许现存的家庭蒸馏室及流动蒸馏室利用水果、果皮核、苹果汁、葡萄酒、葡萄皮、酒渣、龙胆根以及其他类似原料从事烧酒的非工业化生产,条件是这些原料完全来自生产者种植所得或是采摘的本国野生植物。如此烧酒系生产者的日常生活或农业生产所必需,可予免税。在本条款通过十五年后如家庭蒸馏室仍然存在,则应申请特许权才能继续生产。特许权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免费获得。用蒸馏核果、葡萄酒、葡萄皮、酒渣以及同类原料制造的特种酒应予征税。恒生产者可从本地原料中提取公正的价格。除特种酒和一定数量的免税家庭消费用酒外,其余的国内所产烧酒应上交联邦,联邦应以公平价格接收。出口、过境转口产品不予征税。对各州境内的酒店和零售商征税所得的收益属于各州。各州问及国际间的贸易须经联邦许可,其相应收益应在各州间按其常住人口的比例进行分配。联邦从酒精饮料征税所得收入的一半须在各州间按其常住人口比例进行分配,各州应至少将其所得的百分之十用于防止酣洒和治疗酒精中毒。征税所得的另一半应根据第三十四条(四〉第二节中的第二款加以使用。(注:见暂行条款中的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三)苦艾烈性酒的制造、进口、转运、销售和库存,在联邦境内一概禁止。此项禁令可扩展适用于一切模仿苦艾酒的饮料,而不论其名称如何。但过境转口和供医药用的苦艾酒不在此限。上述禁令在规定通过两年后生效。联邦立法可依照此项禁令制订必要的条例。对于其他任何含有苦艾、危害公众的饮料,联邦有权通过法律颁布同样的禁令。第三十二条(四〉各州有权根据公共福利的需要,通过法律对经营酒精饮料的旅店业和零售商施加限制。所谓零售,就非蒸馏酒精饮料而言,是指两公升以下的贸易。各州可在第三十一条第二节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法律批准二至十公升的非蒸锢酒精饮料的贸易,但此项贸易应缴纳少许费用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各州对销售非蒸馏酒精饮料者不得征收除许可征税以外的其他特别捐税。法人应享有与自然人一样的待遇,其所受优惠不应少于自然人。葡萄酒和苹果汁生产者可不经许可并不缴手续费出售自己制造的两公升或两公升以上的产品。联邦有权制订关于非蒸馏酒精饮料两公升及两公升以上的贸易的法律。此类规定不应含有任何违背商业与工业自由原则的内容。禁止沿街叫卖或以其他流动方式贩卖酒精饮料。第三十三条 对想从事自由职业者,各州可要求其出示能力凭证。联邦法律应规定,此等人可取得在联邦全境有效的能力合格证书。(注:见暂行条款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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