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基金减免

2024-05-09 17:53

1. 水利基金减免

法律分析: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水利基金减免

2. 水利基金减免政策

2022年水利基金优惠政策如下:1、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2、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行业;4、从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征收水利建设基金;5、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结束时间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6、阶段性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行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是指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第十二条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减免等优惠政策,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3. 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给予3年免征。
法律依据:《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减免额度和幅度的特殊规定:
  (一)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给予3年免征。
  (二)2012年1月1日起新创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减免1000元当年应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自安置当年起3年内可按实际安置人数和规定额度减免;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每年可按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和规定额度减免。
  (四)农村家庭工业,下岗失业人员、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2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下岗失业人员、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期为3年。

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有哪些

4. 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根据浙江省的相关规定,自4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70%征收。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业: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国家规定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生产经营收入;驻湘军工企业(不含已核发了工商营业执照的军转民企业)销售军工产品收入;国防工程、防洪工程(不含经营服务性配套设施建设)、孤儿院、敬老院建设用地;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情形。
法律依据:《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

5. 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有哪些

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给予3年免征。
一、融资租赁合同包括什么内容
融资租赁合同的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租赁物的基本情况;
3、租赁物的技术性能;
4、合同标的的检验方法;
5、租赁期限;
6、租金及其支付期限;
7、租赁物的归属等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股权融资的具体形式如下:
1、股权质押融资。把股权质押作为向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保证条件,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机会。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以往债权融资的主要渠道是通过不动产抵押获取银行贷款;
2、股权交易增值融资。企业的发展演变,主要分为家族式企业、家族控股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和私募股权投资四个阶段,每一个发展阶段都围绕着资本的流动与增值。企业经营者可以通过溢价出让部分股权来吸纳资本、吸引人才,推动企业进一步扩张发展;
3、股权增资扩股融资。按照资金来源划分,企业的增资扩股可以分为外源增资扩股和内源增资扩股。外源增资扩股是以私募方式进行,通过引入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行业资源的整合;
4、私募股权融资。私募股权融资,是相对于股票公开发行而言,以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通过定向引入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投资者,使公司增加新的股东获得新的资金的行为。
二、基金是债权债务关系吗
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因此会做具体的区分。一般来说,基金反映的是信托关系,即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型基金不反映信托关系。股权私募基金以股权的形式体现,也就是股权投资,私募债权基金以借款关系体现,也就是债权债务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和减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减免额度和幅度的特殊规定:  (一)省内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给予3年免征。  (二)2012年1月1日起新创立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可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减免1000元当年应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额度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自安置当年起3年内可按实际安置人数和规定额度减免;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每年可按在职残疾职工人数和规定额度减免。  (四)农村家庭工业,下岗失业人员、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残疾人和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2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下岗失业人员、毕业2年内的大学生、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期为3年。

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有哪些

6.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原有征管规定继续征收,截止日期另行明确。二、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并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已划至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基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库。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四、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7.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原有征管规定继续征收,截止日期另行明确。二、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并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已划至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基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库。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四、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

8.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法律依据:《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优化民航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将民航发展基金重点投向不具备市场化条件的公共领域,逐步退出竞争性和市场化特征明显的领域;将航空物流体系建设纳入民航发展基金补助范围;不再对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和运营予以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