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局救助站是干什么的

2024-05-19 22:51

1. 民政局救助站是干什么的

救助站是明政局的下属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
救助站是指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站。全国共有救助机构2031个,其中独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有261个,全国救助机构床位近10万张。主要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救助: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扩展知识: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事业编制:

民政局救助站是干什么的

2. 民政局救助站是干什么的?

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摘要】
怎么求助救助站【提问】
救助站应当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与求助需求有关的情况,并对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不予救助。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救助站,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由救助站保管,待该受助人员离站时归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制定救助站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救助站的规章制度。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食物和住处,应当能够满足受助人员的基本健康和安全需要。受助人员食宿定额定量的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商财政部门具体规【回答】
 市民询问该流浪人员是否需要救助,需要救助的可以引导或护送他们到救助管理站求助,也可以拨打24小时求助热线电话(0756-2515611)或拨打110报警;若是危重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可直接拨打120急救电话。【回答】
回复完毕,希望对您有帮助哦【回答】
如果那个人是从外面打工回到家犯冠心病和肾衰竭不能自理怎么办【提问】
如果没有亲人的可以让政府部门处理【回答】
如果有家人的,家人要负起责任哦!当然了,如果家庭困难也可以向当地有关部门和社会寻求帮助【回答】

3. 民政局的救助站到底是干什么的?

应该是民政局救助 120是负责急救病人的,比如心脏病突发什么的。普通的就应该归民政局管

民政局的救助站到底是干什么的?

4. 民政局救助站是干什么的

法律分析:救助站是指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站。
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法律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5. 民政局救助站是干什么的

      救助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提供救助。      (二)本着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救助人员进行救助。      (三)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      (四)向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五)帮助受助人员与其亲属或者流出地民政部门联系。      (六)文明接待,热情服务,二十四小时内完成核实登记、建档工作。      (七)对未成年人及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特定流浪乞讨对象,实施主动救助和帮教。      (八)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求助流浪乞讨人员及时送医院救治。      (九)对救助对象实施的救助和服务项目,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民政局救助站是干什么的

6. 关于民政局的救助金额?

  (一)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1.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各类自然灾害导致住房损毁以及口粮、取暖、饮水等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受灾群众,要把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作为救助重点。
  2.救助标准:⑴因灾造成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受灾困难群众,根据受灾困难群众家庭现剩余粮食数量及现居住在当地家庭人口(不含外出务工半年以上人员)状况进行评估,救助时段为3-6个月,按人均15公斤/月粮食的标准计算,发放口粮补助;⑵因灾造成受灾困难群众需取暖救助的,棉衣被救助按一人(1床·件),按家庭人口每人一次性给予400元救助;⑶因灾造成受灾困难群众需饮水救助的,按家庭人口每人一次性给予300元的救助;⑷因发生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一次性给予500—3000元的救助。
  3.救助程序:受灾困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按照个人申请、组评议、村(社区)初评并公示、乡镇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建档立卷等程序严格操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以权谋私。《凤冈县民政局关于印发凤冈县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办法的通知》(凤民发〔2013〕18号)
  (二)2014年度合作医疗保险资助:根据中央及省市关于对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合作医疗保险资助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县这三类人员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县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2014年度合作医疗保险实行全额资助,确保全县这三类人员人人参合。《凤冈县民政局关于对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及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2014年度合作医疗保险资助的通知》(凤民通〔2013〕118号)
  (三)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1.供养对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条件及程序: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
  (四)农村敬老院供养:
  1.供养对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2.供养条件: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五)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保障对象:凡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可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申请程序:农村居民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由村民本人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受理村民申请,经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组织民主评议后提出初步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机构审批。《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07〕15号)
  (六)城乡医疗救助:
  1.救助对象(具有当地常住户籍):⑴农村五保对象;⑵城市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无抚养、扶养)人的人员(以下称城市“三无”人员);⑶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⑷城乡低保对象;⑸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即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等困难家庭大学生;⑹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⑺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⑴因违法犯罪、酗酒、自残、自杀、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职业病、孕产期保健、分娩、美容保健以及卖淫嫖娼、吸毒引起的性病和其它责任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⑵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⑶超出居民医保或新农合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药费用。⑷未按规定参保参合的人员不予救助。
  2.救助方式和标准:⑴资助参保参合: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儿、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资助。其余城乡低保对象按照困难程度和本年度医疗救助资金结存情况予以适当资助参合。
  ⑵门诊医疗救助:①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救助。②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50%的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100元。③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按优抚对象门诊救助规定实行年度一次性补助。患有特殊病种的医疗救助对象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医疗救助标准给予救助。
  ⑶住院医疗救助。①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在年封顶线内实行全额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原则上为30000元。②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在10000元以内的实行全额救助,10000元以上部分按50%的比例实施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原则上为30000元。③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3000元的,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实施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原则上为20000元。④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按优抚对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⑤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超过10000元的,按不低于20%的比例实施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原则上为10000元。
  ⑷临时医疗救助:对患有非重大疾病、但无力支付先期医疗费的急诊患者,可凭定点医疗机构诊断书和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救助证件,按照医疗救助申请程序,通过村(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民政局申请最高额度3000元的临时医疗救助金,年救助封顶线为5000元。
  ⑸农村儿童两病救助:对符合规定的农村参合儿童两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医治后,医疗费用的20%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偿。医疗费用经审核后,由县合医办向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全额支付,县民政局每季度将应支付的20%医疗救助费用拨付县合医办。

7. 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是民政管的吗

1、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是我国地方政府下属机构。
2、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处于民政工作的第一线,是民政工作的重心和基础,也是反映党和政府执政为民的前沿窗口和纽带。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直接面对的是农村困难群众、孤寡老人、优抚对象等,民政事业的各项任务、法规政策都要靠基层民政服务中心去宣传、贯彻落实。民政服务中心在履行社会行政事务管理服务职能,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3、工作职责:社会保障(民政)服务中心负责本地区城乡低保,五保供养,敬老院建设,救灾救济救助,双拥优抚,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社会事务,地名标志设置、机构名称、行政界线管理、社会组织等项工作,负责民政专项资金管理

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是民政管的吗

8. 民政有那些社会就助

  民政部门最主要的日常社会救助形式有以下几类:

  一是最低生活保障。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是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针对那些因为贫困而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治病的公民实施专门的帮助和支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的城乡困难居民可向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包括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孤儿和医疗费用较大经调查核实家庭收入确实无力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并经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因病致贫、返贫户。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各项保险补偿、补助、救助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救助范围。特殊门诊费用视同住院费用给予救助,特殊门诊病种参照医保政策规定执行。

  三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要解决三种困难问题:急难性贫困问题,支出型贫困问题,以及流动人口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急难性贫困,是指有些家庭可能生活条件还不错,但突然遭遇了火灾、交通事故,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家庭陷入临时困境;支出型贫困,是指有些家庭的家庭收入和经济状况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不能纳入低保范围,但是由于家庭成员中有老年人、残疾人、重病人,有孩子上学等,生活必需支出比较大,以及虽纳入低保,但是由于家庭支出突然增加而遇到临时性生活困难,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流动人口主要包括现在属于既没有本地户籍也没有办理居住证的和已经在当地领取了居住证的“新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