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后撤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2024-05-05 10:13

1. 起诉后撤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只要当事人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就中断了。
从撤诉被法院批准并且收到法院的准予撤诉裁定书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起诉后撤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2. 起诉后撤诉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法律分析:当事人就部分债权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应及于剩余债权,起诉后又撤诉应以起诉书副本送达对方视为当事人提出要求而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3. 起诉后撤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我同意第一种观点,即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不应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故本案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理由如下: 第一,从诉讼时效的作用看,一方面诉讼时效可以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以维持业已形成良久的社会经济关系,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诉讼时效制度也是对“眠于权利者”的一种惩戒,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权利人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承受不到利益。从程序法意义上看,诉讼时效制度也可以避免当事人因日期久远而产生的举证困难,减少司法讼累。 这就是说,诉讼时效的主要作用是促使当事人及早行使权利,同时也是对怠于行使权利者的惩罚。起诉正是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的体现,但原告起诉后又撤诉的,则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并未得到实际实现,这实际上也是原告对其权利行使的怠慢。本案原告数次起诉后又数次撤诉,其怠慢情形实属明显,法律并无再行保护之必要,否则诉讼时效将变得毫无意义。 第二,如果说起诉是当事人积极主张权利的体现并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那么撤诉就是对起诉的完全否定,包括对起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的否定。起诉表明当事人在行使权利,但撤诉又表达了相反的愿望,即不愿意行使权利。因此,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诉讼时效不中断。起诉之所以能够中断诉讼时效,是因为起诉是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主张其权利,如果原告起诉后又撤诉,则其权利主张实际上已被其撤诉行为所否认,应视同原告未曾向被告主张权利,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被告不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能否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这是法院依法行使释明权的表现,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只能由当事人主张,当事人不主张诉讼时效时,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主要理由是,诉讼时效的适用将使一方当事人获利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不利,法院如果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违背了法院中立裁判的原则。

起诉后撤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4. 起诉后撤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5. 撤诉视为无起诉,所以不是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这种说法不对。
起诉之时诉讼时效就已经中断了,撤诉也不代表就放弃了主张权利。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提起诉讼”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法定情形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撤诉视为无起诉,所以不是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6. 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本律师认为不应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诉讼时效的作用看,一方面诉讼时效可以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以维持业已形成良久的社会经济关系,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诉讼时效制度也是对“眠于权利者”的一种惩戒,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权利人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承受不到利益。从程序法意义上看,诉讼时效制度也可以避免当事人因日期久远而产生的举证困难,减少司法讼累。
这就是说,诉讼时效的主要作用是促使当事人及早行使权利,同时也是对怠于行使权利者的惩罚。起诉正是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的体现,但原告起诉后又撤诉的,则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并未得到实际实现,这实际上也是原告对其权利行使的怠慢。本案原告数次起诉后又数次撤诉,其怠慢情形实属明显,法律并无再行保护之必要,否则诉讼时效将变得毫无意义。
第二,如果说起诉是当事人积极主张权利的体现并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那么撤诉就是对起诉的完全否定,包括对起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的否定。起诉表明当事人在行使权利,但撤诉又表达了相反的愿望,即不愿意行使权利。因此,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诉讼时效不中断。起诉之所以能够中断诉讼时效,是因为起诉是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主张其权利,如果原告起诉后又撤诉,则其权利主张实际上已被其撤诉行为所否认,应视同原告未曾向被告主张权利,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被告不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能否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这是法院依法行使释明权的表现,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只能由当事人主张,当事人不主张诉讼时效时,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主要理由是,诉讼时效的适用将使一方当事人获利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不利,法院如果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违背了法院中立裁判的原则。

7. 撤诉是否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不能笼统说撤诉能不能引起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按照有关规定,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设定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积极主张权利,维护社会法律秩序的稳定,也考虑到诉讼效率和成本的问题,是公平正义和效率衡量的结果。在诉讼中,特别是民事诉讼中,债务人常常以债权人的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因而诉讼时效问题常成为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之一。但是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于那些情形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规定却不是很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适用时效制度有着不少争议。因为时效问题涉及问题太多,在此仅对撤诉能否引起时效中断作简单分析:
撤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撤回其诉讼的行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撤诉包括两种情况即申请撤诉、按撤诉处理(民诉法129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和按自动撤诉处理(民诉意见143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根据法理常识,撤诉视为未起诉即“诉的撤回视为未起诉”,那么因起诉而产生的一切法律效果当然归于消灭,发生与未起诉相同的效果——权利义务状态恢复至诉前状态,当事人也就不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依据来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简言之,撤诉不当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那么,是不是撤诉就一定不会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呢,也不能如此笼统;
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那么当事人撤诉后,因为视为未起诉而不能依据提起诉讼的理由主张时效中断,但是如果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原告撤诉前,法院已经将起诉书副本合法送达义务人,那么按照该条规定,也应当认为此时即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因为权利人通过法院已经将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要求送达义务人即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如果法院受理后原告撤诉前,法院并未将起诉书以及传票合法送达,那么因要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没有到达义务人而不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也就是说,权利人向法院起诉,是通过法律的形式要求义务人履行相应的义务,法院收到当事人起诉书后,如果已经将起诉书副本合法送达义务人,那么义务人即应知道权利人要求其履行义务的事实,而且该事实无需权利人举证证明,法院的送达回证即是权利人主张过权利的最有利证据。因此,对于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应该以法院是否将起诉书送达义务人为界点,法院已经送达义务人的,时效中断,未送达即撤诉的,时效不中断。
综上,撤诉不必然引起时效的中断,只有撤诉前法院已经将起诉书副本送达义务人的,才可能引起时效的中断,相应的,诉讼时效亦应从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起中断。

撤诉是否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8. 起诉后撤诉是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我同意第一种观点,即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不应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故本案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理由如下: 第一,从诉讼时效的作用看,一方面诉讼时效可以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以维持业已形成良久的社会经济关系,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另一方面,诉讼时效制度也是对“眠于权利者”的一种惩戒,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权利人因诉讼时效届满而承受不到利益。从程序法意义上看,诉讼时效制度也可以避免当事人因日期久远而产生的举证困难,减少司法讼累。 这就是说,诉讼时效的主要作用是促使当事人及早行使权利,同时也是对怠于行使权利者的惩罚。起诉正是当事人积极行使权利的体现,但原告起诉后又撤诉的,则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并未得到实际实现,这实际上也是原告对其权利行使的怠慢。本案原告数次起诉后又数次撤诉,其怠慢情形实属明显,法律并无再行保护之必要,否则诉讼时效将变得毫无意义。 第二,如果说起诉是当事人积极主张权利的体现并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那么撤诉就是对起诉的完全否定,包括对起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的否定。起诉表明当事人在行使权利,但撤诉又表达了相反的愿望,即不愿意行使权利。因此,起诉后又撤诉的,应视为诉讼时效不中断。起诉之所以能够中断诉讼时效,是因为起诉是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主张其权利,如果原告起诉后又撤诉,则其权利主张实际上已被其撤诉行为所否认,应视同原告未曾向被告主张权利,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因此,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被告不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能否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这是法院依法行使释明权的表现,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只能由当事人主张,当事人不主张诉讼时效时,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主要理由是,诉讼时效的适用将使一方当事人获利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不利,法院如果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违背了法院中立裁判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