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规定教师可以经商吗

2024-05-19 05:05

1. 教师法规定教师可以经商吗


教师法规定教师可以经商吗

2. 教师经商最新规定出台时间

在职教师可以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并没有规定教师不可以经商,但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能因经商而耽误其本职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摘要】
教师经商最新规定出台时间【提问】
在职教师可以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并没有规定教师不可以经商,但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能因经商而耽误其本职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回答】
【问一问自定义消息】【回答】

3. 禁止义务制教育在编在岗教师禁止经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不可以,在职在编教师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是不允许经商的。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摘要】
禁止义务制教育在编在岗教师禁止经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提问】
不可以,在职在编教师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是不允许经商的。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回答】

禁止义务制教育在编在岗教师禁止经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4. 关于在职教师从事商业的规定

法律分析:关于在职教师有两种情况区分是否可以做生意:1、如果是事业编制类的教师,是不允许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所以是不能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如果不是事业编制类的教师,就需要看当地或者本校的劳务合同规定是否允许直接或间接参与营利性活动,如果劳务合同内没有规定不允许从事第二份工作的,那就可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5. 关于在职教师从事商业的法规

法律分析:关于在职教师有两种情况区分是否可以做生意:
1、如果是事业编制类的教师,是不允许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所以是不能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如果不是事业编制类的教师,就需要看当地或者本校的劳务合同规定是否允许直接或间接参与营利性活动,如果劳务合同内没有规定不允许从事第二份工作的,那就可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关于在职教师从事商业的法规

6. 关于在职教师从事商业的规定

关于在职教师有两种情况区分是否可以做生意:1、如果是事业编制类的教师,是不允许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所以是不能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如果不是事业编制类的教师,就需要看当地或者本校的劳务合同规定是否允许直接或间接参与营利性活动,如果劳务合同内没有规定不允许从事第二份工作的,那就可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7. 教师经商办企业违反了那哪些规定?

教师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是法纪明令禁止的行为,教职员工从事营利性活动,将严重影响到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甚至在学生家长中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教师队伍形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做生意违反规定,在职在编教师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是不允许经商的。在职在编的教师属于公务员行列,必须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财经纪律,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九)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十)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十一)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十二)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十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十四)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五)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十六)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十七)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十八)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教师经商办企业违反了那哪些规定?

8. 教师做生意违反什么条例吗?

在职在编教师属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是不允许经商的。 
《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扩展资料
教师享有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