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办法总则

2024-05-08 21:07

1.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办法总则

法律分析:国内外汇贷款可否结汇应视资金来源决定。根据125号文以及《境内外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2004年9号令)等法规,除出口押汇外的国内外汇贷款不得结汇。根据《跨国公司外汇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 [2014]36号)的规定,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中及成员公司委托贷款子账户中的资金可办理结汇。其中,国内外汇主账户中的资金可意愿结汇。
法律依据:《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北京外汇管理部对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试点的批复》(汇复[2001]362号)精神,使北京地区的试点工作能够顺利、规范地进行,依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北京外汇管理部")批准进行试点的各在京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各中资试点银行")。
第三条 国内外汇贷款是指已办理登记的各金融机构的自营外汇贷款,不包括外债转贷款。
第四条 授权的业务范围,一是经批准的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为债务人办理定期登记(原已采用定期登记的银行仍可继续执行),取消债务人到北京外汇管理部办理逐笔登记;二是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办理自行开立或注销国内外汇贷款专用帐户;三是各中资试点银行可直接办理债务人以自有外汇偿还到期的国内外汇贷款本息,包括借新还旧。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办法总则

2.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办法 境内外汇贷款管理办法

 1 、只要是实行经济单独核算和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产业,并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在生产贸易等原因发生资金短缺时,都可以申请贷款; 
  2 、贷款期限一般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  1  年; 
  3 、贷款利率一般根据央行的相关规定或者银行的资金筹集资金成本及同行业资金水平确定。  贷款利息一般采用浮动利率按季度计收; 
  4 、贷款的使用范围为建筑公司、工程承包承建的外资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资金;工业公司进口原材料时需要的外汇资金;国营企业对外承包的工程所需要的流动资金等。 
   以上就是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国内外汇贷款是什么         
   外汇贷款主要是中国的银行利用收集的外汇资金向国内企业发放的贷款,专门为中国的银行营业的外汇业务。贷款对象需要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具有贷款能力的企业贷款主要用于增强出口的能力。本文主要写的是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知识点,内容仅作参考。 

3.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有哪些规定?

  第一章 贷款对象 第一条 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下同),由于生产建设和贸易等原因发生外汇流动资金短缺时,均可申请本贷款。
  第二章 贷款使用范围 第二条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范围包括: 1.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为承包海外工程进行劳务输出以及国内外房地产开发等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2.建筑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承建的外资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外汇周转资金; 3.建筑材料供销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4.进出口贸易公司所需进出口贸易外汇周转资金、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活期外汇存款透支(核定额度贷款),票据贴现等资金; 5.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贸易中所需外汇周转资金; 6.工业企业进口原材料和办理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时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7.其他经本行同意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三条 贷款期限,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外汇借款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本行资金筹集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 贷款利息一般采用浮动利率按季计收。  第四章 贷款条件和申请 第五条 借款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 2.持有上级有权部门批准使用外汇的文件; 3.使用外汇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还款能力可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有哪些规定?

4.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有哪些规定

第一章 贷款对象 第一条 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下同),由于生产建设和贸易等原因发生外汇流动资金短缺时,均可申请本贷款。 第二章 贷款使用范围 第二条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范围包括: 1.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为承包海外工程进行劳务输出以及国内外房地产开发等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2.建筑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承建的外资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外汇周转资金; 3.建筑材料供销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4.进出口贸易公司所需进出口贸易外汇周转资金、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活期外汇存款透支(核定额度贷款),票据贴现等资金; 5.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贸易中所需外汇周转资金; 6.工业企业进口原材料和办理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时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7.其他经本行同意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三条 贷款期限,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外汇借款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本行资金筹集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 贷款利息一般采用浮动利率按季计收。 第四章 贷款条件和申请 第五条 借款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 2.持有上级有权部门批准使用外汇的文件; 3.使用外汇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还款能力可

5.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有哪些规定?

  第一章 贷款对象 第一条 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下同),由于生产建设和贸易等原因发生外汇流动资金短缺时,均可申请本贷款。
  第二章 贷款使用范围 第二条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范围包括: 1.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为承包海外工程进行劳务输出以及国内外房地产开发等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2.建筑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承建的外资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外汇周转资金; 3.建筑材料供销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4.进出口贸易公司所需进出口贸易外汇周转资金、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活期外汇存款透支(核定额度贷款),票据贴现等资金; 5.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贸易中所需外汇周转资金; 6.工业企业进口原材料和办理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时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7.其他经本行同意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三条 贷款期限,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外汇借款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本行资金筹集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 贷款利息一般采用浮动利率按季计收。
  第四章 贷款条件和申请 第五条 借款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 2.持有上级有权部门批准使用外汇的文件; 3.使用外汇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还款能力可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有哪些规定?

6. 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有哪些规定?

第一章 贷款对象 第一条 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的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侨资、外资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下同),由于生产建设和贸易等原因发生外汇流动资金短缺时,均可申请本贷款。

第二章 贷款使用范围 第二条 外汇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范围包括: 
1.国营建筑安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为承包海外工程进行劳务输出以及国内外房地产开发等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2.建筑企业、工程承包公司承建的外资工程,在施工中需要的外汇周转资金;
3.建筑材料供销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4.进出口贸易公司所需进出口贸易外汇周转资金、打包放款、出口押汇、活期外汇存款透支(核定额度贷款),票据贴现等资金;
5.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贸易中所需外汇周转资金; 
6.工业企业进口原材料和办理来料加工、装配等业务时所需的外汇流动资金; 
7.其他经本行同意的外汇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三条 贷款期限,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外汇借款合同》规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日止,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本行资金筹集成本及同业水平确定。 贷款利息一般采用浮动利率按季计收。  

第四章 贷款条件和申请 第五条 借款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法人资格;
2.持有上级有权部门批准使用外汇的文件; 
3.使用外汇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需具备还款能力。

7. 外债及国内外汇贷款管理

外债、外债转贷款提款登记管理。提款登记是指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境内机构于提款后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审核原则及要素:
(1)现汇贷款提款登记时,外债资金确实已存入对应的外债专户。
(2)买方信贷、卖方信贷和融资租赁等实物融资提款登记时,需在已经外汇局核销部门核对且未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上,在“中国电子口岸”中核注相应金额后加盖“已办理外债登记,未经核准不得对外付汇”字样的印章。对已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不得作为提款登记凭证。
(3)提款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
(4)外债转贷款项下直接从境外办理支付的,如用于向境外供货商支付设备价款且设备入境的,应提供相应报关单;设备不入境的,必须说明合理原因并提供相关价格资料。如用于支付境内外软费用,或向国内供货商和承包商支付设备价款和劳务费用,应提供相关合同、付款明细及凭证。审核材料:
(1)现汇贷款提款登记时,提供银行盖章的外债专户入账凭证。
(2)债务登记凭证。
(3)买方信贷、融资租赁等实物融资提款登记时,需持已经外汇局核销部门核对且未对外支付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未付汇证明、商业发票正本。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贷款专户和还贷专户管理。贷款专用账户是指境内机构借用外汇债务并办理债务登记手续后,申请开立的用于收入该笔资金的外汇专用账户,其支出范围为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还本付息专用账户是指用于债务人还本付息而开立的外汇专用账户。其收入为经批准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经批准的贷款专户转入的资金及经批准保留的外汇收入,支出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审核原则及要素:
(1)现汇形式的债务资金必须进入外债专户。
(2)每笔登记的贷款合同对应一个外债专户。
(3)外债专户的收入为该笔登记外债的资金;支出为贷款合同规定用途,资本项目支出及结汇需经外汇局核准。
(4)开户银行于月后8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缴纳回执。审核材料: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开户、变更、销户申请书(变更、销户尚有余额的需同时注明余额处理办法)。
(2)外债或外债转贷款登记证明(原件验后返还)。
(3)如为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4)外债或外债转贷款专户变更、关闭时还需提供专户最近5个工作日内银行对账单。
(5)外债或外债转贷款专户尚有余额的需同时提供结汇申请书。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外债及国内外汇贷款管理

8. 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债的宏观管理,提高地方和部门对使用外汇资金的决策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供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的通知》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外债登记和统计监测系统,不论是直接从境外筹借,还是国内转贷款,均要列入国家的外债统计监测系统,进行登记”的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的外汇(转)贷款(以下简称转贷款)是指境内单位使用的以外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下列外汇资金:
  1、国际金融组织转贷款和外国政府转贷款;
  2、国际金融转租赁和国内外汇租赁;
  3、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汇贷款;
  4、其它形式的转贷款。第三条 国家对转贷款实行全面的登记管理制度。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管部门)负责转贷款的登记、管理和还本付息的审批工作。第四条 凡使用转贷款的单位,应在每笔借款合同或转贷协议签定后的十天之内,持生效的合同或转贷协议副本,到所在地外管部门办理转贷款登记手续,领取转贷款登记证。第五条 支用转贷款后,使用单位应分别按下述情况及时填写转贷款登记证,并将其影印件于次日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门:
  1、使用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的单位,在收到贷款的支款通知书时填写;
  2、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转贷款,在贷款支付后填写;
  3、在国内开立周转金帐户的转贷款,在周转金存入帐户时填写;
  4、采用租赁方式的转贷款,在设备正式使用时填写。第六条 转贷款到期还本付息或偿付租金时,使用单位应持转贷款登记证和还本付息或偿付租金通知单,提前到所在地外管部门办理还本付息或租金支付核准手续。开户行凭外管部门开出的核准件办理还本付息或租金支付手续。第七条 还本付息或租金支付完毕后,使用单位应依据开户行付款凭证填写转贷款登记证,并将其影印件于次日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门。第八条 使用单位在办完每笔转贷款最后一次还本付息后,应在一周之内向所在地外管部门缴销转贷款登记证。第九条 直接用外汇现汇或额度偿还转贷款债务的中间转贷管理部门,同样需要办理转贷款登记手续,但可采用月报表形式。第十条 开户行要严格执行凭转贷款登记证和核准件办理转贷款的调入、偿还及租金支付手续的规定。在办理收付手续后,应将收付凭证及时寄送所在地外管部门一份,保证登记工作双线核对制的实施。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上述规定者,所在地外管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所涉借款金额3%以下等值人民币的罚款。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公布之日前未清偿的转贷款,应在公布之日起至1989年底之前到所在地外管部门补办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对使用国内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贷款逐笔登记确有困难的地区,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委托债权人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的转贷款月报表形式代理登记。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1989年11月15日开始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