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

2024-05-18 11:30

1.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

1.重点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农业农村部指出,会和有关部门在试点地区围绕“宅基地三权分置”,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等方面工作进行试点。并总结出一套全国可推广、能复制、惠民的制度成果来助力乡村振兴发展,提供农民土地保障。2.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农业农村部指导各地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农业、餐饮民宿、文化体验等乡村产业。还将深入发掘乡村生态涵养、休闲体验、文化传承等功能,全面推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总得来说,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各个省市都有安排一两个地区进行试点工作的开展,而改革方向主要围绕宅基地有偿退出和盘活宅基地两项工作为主。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

2.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

法律分析:1.重点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农业农村部指出,会和有关部门在试点地区围绕“宅基地三权分置”,探索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等方面工作进行试点。并总结出一套全国可推广、能复制、惠民的制度成果来助力乡村振兴发展,提供农民土地保障。
2.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
农业农村部指导各地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旅游、休闲农业、餐饮民宿、文化体验等乡村产业。还将深入发掘乡村生态涵养、休闲体验、文化传承等功能,全面推进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
总得来说,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各个省市都有安排一两个地区进行试点工作的开展,而改革方向主要围绕宅基地有偿退出和盘活宅基地两项工作为主。
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3. 农业农村部: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返乡下乡人员用地政策得到进一步明确。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有关建议的答复。农业农村部表示,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原有33个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再选择一批重点地区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在试点中,将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产业的有效途径。
  由于多方面原因,村庄“空心化”、宅基地闲置浪费现象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农村闲置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同时,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又面临产业发展用地难的问题。早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文件,提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存量土地资源,缓解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难问题。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产业,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
  近年来,不少发达地区农村或大都市郊区以多种形式盘活宅基地与农房资源。浙江德清允许农户将一定年限的宅基地使用权出租,用于发展民宿、养老、科研、创意文化等产业。江苏常州武进区通过《农房(宅基地)租赁备案通知书》的形式,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上注明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租赁人、房屋租赁期限和宅基地租赁使用期限,放活农房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江苏昆山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相关机构合作,对闲置宅基地和农房进行统一收储利用。
“2019年,全国各类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累计超过850万人,创办农村产业融合项目的占到80%,利用互联网+创业创新的超过50%。”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司长曾衍德介绍,国家高度重视发挥返乡下乡人员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制定财政、金融、社会保障等激励政策,吸引各类人才返乡下乡创业。国务院办公厅也出台文件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重点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
伴随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进,返乡下乡人员的产业用地和居住保障得到了改善。2019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据合同法保护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合法权益,明确租赁合同的期限不超过20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农业农村部出台了《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注重保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农房或其他合法方式占用宅基地的权益,探索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实施有偿使用制度。这些对返乡下乡人员的用地需求都是实质性利好。
南京林业大学农村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高强表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是农村最大的隐性资产,也是启动农业农村发展加速度的关键。随着农村大量人口进城落户,农村“空心化”现象越来越突出,这对乡村振兴来说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就要在法律法规框架下,有意识地放宽市场化用地主体的限制,扩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自主权。特别是允许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支持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优先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农业农村部表示,将结合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深入研究,对基层因地制宜开展的探索创新进行跟踪,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稳妥有序推动形成制度性成果,提出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下一步将在防范风险、权属清晰和保证农民有稳定住所前提下,探索赋予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功能,为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提供实践经验。

农业农村部: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4. 农业农村部: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返乡下乡人员用地政策得到进一步明确。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有关建议的答复。农业农村部表示,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原有33个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再选择一批重点地区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在试点中,将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产业的有效途径。
  由于多方面原因,村庄“空心化”、宅基地闲置浪费现象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农村闲置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同时,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又面临产业发展用地难的问题。早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文件,提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存量土地资源,缓解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难问题。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产业,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
  近年来,不少发达地区农村或大都市郊区以多种形式盘活宅基地与农房资源。浙江德清允许农户将一定年限的宅基地使用权出租,用于发展民宿、养老、科研、创意文化等产业。江苏常州武进区通过《农房(宅基地)租赁备案通知书》的形式,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上注明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租赁人、房屋租赁期限和宅基地租赁使用期限,放活农房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江苏昆山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相关机构合作,对闲置宅基地和农房进行统一收储利用。
  “2019年,全国各类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累计超过850万人,创办农村产业融合项目的占到80%,利用互联网+创业创新的超过50%。”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司长曾衍德介绍,国家高度重视发挥返乡下乡人员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制定财政、金融、社会保障等激励政策,吸引各类人才返乡下乡创业。国务院办公厅也出台文件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重点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
  伴随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进,返乡下乡人员的产业用地和居住保障得到了改善。2019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据合同法保护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合法权益,明确租赁合同的期限不超过20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农业农村部出台了《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注重保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农房或其他合法方式占用宅基地的权益,探索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实施有偿使用制度。这些对返乡下乡人员的用地需求都是实质性利好。
  南京林业大学农村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高强表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是农村最大的隐性资产,也是启动农业农村发展加速度的关键。随着农村大量人口进城落户,农村“空心化”现象越来越突出,这对乡村振兴来说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就要在法律法规框架下,有意识地放宽市场化用地主体的限制,扩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自主权。特别是允许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支持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优先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农业农村部表示,将结合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深入研究,对基层因地制宜开展的探索创新进行跟踪,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稳妥有序推动形成制度性成果,提出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下一步将在防范风险、权属清晰和保证农民有稳定住所前提下,探索赋予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功能,为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提供实践经验。

5. 农业农村部: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返乡下乡人员用地政策得到进一步明确。近日,农业农村部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有关建议的答复。农业农村部表示,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原有33个试点县(市、区)的基础上,再选择一批重点地区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在试点中,将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多种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乡村产业的有效途径。
由于多方面原因,村庄“空心化”、宅基地闲置浪费现象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农村闲置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同时,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又面临产业发展用地难的问题。早在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文件,提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通过调整存量土地资源,缓解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难问题。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产业,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
近年来,不少发达地区农村或大都市郊区以多种形式盘活宅基地与农房资源。浙江德清允许农户将一定年限的宅基地使用权出租,用于发展民宿、养老、科研、创意文化等产业。江苏常州武进区通过《农房(宅基地)租赁备案通知书》的形式,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上注明宅基地资格权、使用权租赁人、房屋租赁期限和宅基地租赁使用期限,放活农房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江苏昆山鼓励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相关机构合作,对闲置宅基地和农房进行统一收储利用。
“2019年,全国各类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人员累计超过850万人,创办农村产业融合项目的占到80%,利用互联网+创业创新的超过50%。”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司长曾衍德介绍,国家高度重视发挥返乡下乡人员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制定财政、金融、社会保障等激励政策,吸引各类人才返乡下乡创业。国务院办公厅也出台文件明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重点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
伴随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推进,返乡下乡人员的产业用地和居住保障得到了改善。2019年,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依据合同法保护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合法权益,明确租赁合同的期限不超过20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农业农村部出台了《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支持返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住宅发展适合的乡村产业。注重保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农房或其他合法方式占用宅基地的权益,探索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实施有偿使用制度。这些对返乡下乡人员的用地需求都是实质性利好。
南京林业大学农村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高强表示,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是农村最大的隐性资产,也是启动农业农村发展加速度的关键。随着农村大量人口进城落户,农村“空心化”现象越来越突出,这对乡村振兴来说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就要在法律法规框架下,有意识地放宽市场化用地主体的限制,扩大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自主权。特别是允许农村集体组织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支持返乡下乡创业创新,优先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农业农村部表示,将结合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深入研究,对基层因地制宜开展的探索创新进行跟踪,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稳妥有序推动形成制度性成果,提出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下一步将在防范风险、权属清晰和保证农民有稳定住所前提下,探索赋予农民住房财产权(含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功能,为建立依法取得、节约利用、权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有序、管理规范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提供实践经验。

农业农村部:开展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6. 2015年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做了哪些事

一是要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制定土地征收目录,规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系统的规范的评估制度公开土地征收信息,保障土地征收的合理机制。
二是要建立农村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制度,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不完整,不能上市交易等问题,建立农村集体建设性用地入市,租赁等权利,明确用地范围和用途健全交易规则和监督制度。
三是农村宅基地改革制度,完善农村宅基地权益。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一户多宅等情况探索有偿使用,探索实行有偿农村宅基地转让政策,探索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尽力做到村民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国家,集体和个人的权益分配制度,合理提高收益。针对土地分配机制不健全,要建立完善的解决分配机制不健全的问题。
国土资源部表示改革试点现在小范围推行,非试点地区不要自行改革,确保试点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7. 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法律分析: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简称《方案》),强调“要积极探索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具体路径和办法,坚决守住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这三条底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权益”。
法律依据:《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宅基地使用权需进一步放活
宅基地制度改革的一个总体背景是城镇化条件下城乡人口布局的深刻调整。如今,我国城镇化率已经达到60%,农民工总量已经达到2.9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7亿人。
根据我们的调查估算,外出农民工中绝大部分一年要在城镇居住10个月以上,对这部分人而言,农村的房子已经不具有实际的使用意义。同时,各地村庄的农房空置率普遍在20%以上,部分地区甚至超过40%,已经出现了一批不折不扣的“空心村”。
在此背景下,无论从推进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强化乡村振兴制度性供给的角度,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放活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都已经迫在眉睫。从当前实际看,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有以下几个关键的着力点。
第一:实质性启动宅基地“退出权”改革。绝大多数的农业转移人口具有退出宅基地的意愿,希望能够通过退地补偿来补贴在城市购房的资金。此项改革中央早有部署,但由于退出范围、补偿资金、承接主体等方面的约束,改革实际上没有真正破题,这是新一轮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第二:探索打通宅基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具体机制。宅基地制度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两项改革具有明显的联动效应,哪一项都不可能单兵突进。如果强行将宅基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分开,地方可能会通过种种“手段”将宅基地纳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畴。
由于对这类行为进行监管的成本很高,实际上难以实施。新一轮改革中,需要明确农村宅基地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之间的划分标准和变更程序,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与协同性。
第三:探索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的多种模式。可以考虑赋予地方一定的改革自主权,鼓励各地在利用主体、利用机制方面大胆探索,支持各地根据自身的区位特征、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条件,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利用模式,并给全局性改革提供有益经验。
把维护农民权益作为一条不容触碰的底线
宅基地和住房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也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宅基地制度对于维护国家稳定大局具有基础性意义。
正是鉴于这一制度的特殊性,中央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针一直是“稳慎推进”。无论宅基地制度怎么改,都要把维护农民权益作为一条不容触碰的底线。
所以,改革过程中,应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保障农民权益。
第一,建立宅基地退出和流转的市场定价机制。各地的宅基地退出和流转中,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政府进行定价。这一做法的一个弊端是缺少市场价格参考,价格定得无论高低,都不具有无可置疑的正当性。只有建立市场化的交易和定价机制,农户在宅基地退出和流转中的权益才能够得到根本保证。
第二,严格控制村庄搬迁撤并的范围和程序。在城乡人口布局大变动、大调整的情况下,势必有一部分村庄需要搬迁撤并。这一点无可置疑。但必须注意的是,当前需要进行搬迁撤并的主要是偏远地区的空心村和小规模村庄,核心目的是解决公共服务供给效率问题。地方操作中,不宜随意扩大范围。在绝大多数村庄,改革还是要扎扎实实地从每一幅宅基地的退出流转做起。

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8. 农村新一轮宅基地改革政策怎样出台

宅基地抵押担保是非常值得探索的,但是一旦抵押权实现的时候,就涉及转让问题,结合中国农村住房一户一宅的基本国情,由于宅基地上使用房屋是农民唯一住房,房屋转让后,农民是否有切实的住房保障,这方面主要涉及社会问题,因此要慎重。另外,抵押担保转让过程中,还会遇到房地一体化问题,房屋转出去了,转给谁了,谁来接受,在法律上宅基地使用有明确的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使用宅基地,所以我们还要处理好相应的法律关系。
国土资源部已经明确规定各地要拿出不少于5%的用地指标用于农村宅基地使用和建设。国土部近期正在研究准备出台农村宅基地有关政策措施,考虑采用“先用后核销”的办法,以保证宅基地做到“应保尽保”。根据当地实际需求,按照申请条件和用地标准批放宅基地,在用地计划指标上先 “记账”,到年底进行汇总,上报核销已使用的指标,确保宅基地使用得到切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