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2024-05-10 18:08

1. 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化学工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化学工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化学工业部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称部评委会),部评委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委组。
  部科技进步奖的日常工作,由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办公室(下称评审办)办理。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的主要范围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应用于化学工业生产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消化吸收、推广应用国外的先进技术;化工优秀工程设计和建设;新的化工设备制造;化工标准、计量;化工科技情报、档案;应用基础研究和软科学研究成果以及部属单位的其它科研成果。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科技进步奖,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第五条 化学工业部科技进步奖分四个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单位和个人)  奖金
  特等奖     科技进步奖荣誉证书   10000元
  一等奖     科技进步奖荣誉证书    5000元
  二等奖     科技进步奖荣誉证书    3500元
  三等奖     科技进步奖荣誉证书    2000元
  软科学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化工标准、计量和化工科技情报、档案等成果,获部级科技进步特、一、二、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5000元、3500元、2500元、1500元。第六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限额:特等奖27人,20个单位;一等奖15人,10个单位;二等奖9人,7个单位;三等奖5人,5个单位。第七条 部级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程序
  1、化学工业部直属单位完成的所有科研项目,均可直接申报;
  2、地方单位及有关部委完成的化学工业部下达或鉴定的科研项目,亦可直接申报;
  3、地方单位及有关部委完成的非化学工业部下达或鉴定的科研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及有关部委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推荐,方可申报。
    二、审批程序
  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两级评审制,一级为各专业评审组初审推荐;一级为部评委会复审特、一、二等奖项目,核准三等奖项目。
  对我国化工科技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成果,经部评委会推荐,报部批准后可授予特等奖。第八条 各专业评审组初审、推荐的获奖项目,在部评委会复审、核准前予以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争议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由评审办公室协同有关专业评审组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部评委会裁决。经部评委会复审、核准的获奖项目。由化学工业部颁布、授奖。第九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和分配应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依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贡献大的应给予重奖。第二章 奖励范围、评审标准第十条 部评委会下设七个专业评审组,负责评审的范围如下:
    一、第一化工评审组:负责评审基本有机化工、三大合成材料、精细化工、橡胶制品、天然气化工、煤化工及碳一化学、生物工程技术及产品。
    二、第二化工评审组:负责评审无机化工、化学矿山、化学肥料、化工设备、化学工程、计算机应用、仪表及自动化、化工安全防腐技术和设备。
    三、新型材料评审组:负责评审新型化工材料、感光材料、磁性记录材料、军转民或民用化工产品、电子化工产品等。
    四、设计、施工评审组:负责评审工程设计,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工程建设标准化,工程建设施工工艺及技术、工程质量检测技术、工程建设施工设备及器具等。
    五、标准、计量评审组:负责评审国家及专业标准的研究,计量基准和标准的研究,标准物质的研究,计量及标准的检测技术和测试仪器等新产品的研制。
    六、科技情报评审组:负责评审情报(档案)的搜集加工及开发利用,情报(档案)的分析和研究、情报(档案)传递与服务、情报(档案)的保护技术、情报(档案)理论方法的研究等。
    七、应用基础研究及软科学评审组:负责评审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在内在的联系,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与经济协调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2. 化学工业部关于加强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技术监督局《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稳定和提高化工产品质量,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增加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化学工业部科技司为化工标准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宏观指导,检查和监督化工企业贯彻执行各级标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的标准化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协调和指导本地化工企业标准化工作,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监督检查企业标准实施;组织企业专职标准化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细则另订),发放考核合格证书。
  (三)化工企业的标准化工作,在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厂级负责人领导下,由相应的标准化工作机构(科、室)或专职人员(大、中型化工企业不少于3名,小型企业至少1—2名)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三条 企业标准的范围及制定
  (一)企业标准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技术标准是企业标准的主体,包括各种产品标准、原材料、半成品标准、零件、部件标准、工艺、工装标准、能源等标准。
  为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各化工企业应逐步建立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企业标准化体系,使企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等各项活动走上标准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
  (二)企业标准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各有关部门制定,并在企业内部组织审查。
  (三)企业标准应由厂长批准发布。企业标准一经发布应在企业内部强制执行,并应根据生产和技术的发展需要及时进行修订。第四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一)企业产品标准是企业技术标准的主体,是指企业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作为交货的技术依据,对产品必须达到的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
  (二)根据标准化对象的特点,企业产品标准可分为以下三类:
  1、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有企业制定作为组织生产、交货依据的企业产品标准。
  2、在已有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
  3、在已有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为合理发展本企业产品的品种、规格,满足使用要求,从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用或补充有关技术内容,由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三)制定或修订企业产品标准时,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四)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亦可委托专业标准化机构或有条件的单位承担。
  (五)自行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相应的标准化工作机构或专职人员。
  2、企业产品标准的批准人应了解国家、部门与标准化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及技术经济政策,并且具备较强的标准化意识和有关的标准化知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或化学工业部标准化主管部门培训。
  3、标准化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产品检验知识,熟悉生产管理业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组织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六)企业产品标准的审查,应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企业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参加,亦可以由企业内建立的标准审查委员会或技术委员会负责审查,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用户或有关专家参加。
  (七)企业产品标准由厂长批准发布。第五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
  (一)企业产品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天内向当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化学工业部直属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须报化学工业部科技司和当地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属于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双重领导的企业,其企业产品标准应增报当地的化工厅(局)备案。
  (二)受理备案的化工厅(局)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即予登记。如发现报送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时,应从收到企业申报备案公文之日起三十天内责令制定企业产品标准的单位限期修改或停止实施标准。
  (三)在发布实施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后,该项企业产品标准应即办理注销废止,但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后可以继续执行。
  (四)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发放准产证的化工产品,当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企业应制定企业产品标准。并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地方主管部门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则应先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审查通过后,再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3. 化工部关于加速化工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科研、设计、生产相结合的试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遵循“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本方针,为了促进科技与经济的一体化,加速化工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必须大力促进科研、设计、生产的有效结合,保证工业化装置的质量和技术经济的先进合理性,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试行规定》。第二条 本《试行规定》适用于采用化工新技术成果(包括科研开发成果、工程技术开发成果等)建设的第一套工业化装置(包括全厂性装置、单项工程装置及单元装置)。第三条 第一套工业化装置(以下简称“工业装置”)设计时,除了遵守本《试行规定》之外,仍需严格执行国家和化工部关于基本建设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第二章 组织形式与基本责任第四条 采用化工新技术成果,建设“工业装置”的三种组织形式:
  1.科研开发单位(即科研、设计、生产、大专院校、设备制造等单位,以下类同)利用自己开发的技术成果独自建设“工业装置”。
  2.科研开发单位与建设单位合作建设“工业装置”。其合作方式又可分为:
  (1)双方合作开发建设“工业装置”,共担风险、共享成果。
  (2)科研开发单位承担全部技术责任,享有技术成果所有权;建设单位负责“工业装置”建设,享有优先、优惠使用权。
  3.科研—设计—生产三结合建设“工业装置”。通常是一些工艺流程长、技术难度大的化工项目(或国产化项目),其合作方式也可分为:
  (1)科研—设计—生产三方合作开发建设“工业装置”三方共担风险、共享成果。
  (2)科研开发单位承担技术责任,享有技术成果权;设计单位承担工程设计责任,享有独家或优先设计权;建设单位负责“工业装置”建设,享有优先、优惠使用权。第五条 化工新技术成果转化为工业化装置时科研、设计、生产各方的基本责任:
  1.科研开发单位应对所提供的科研开发成果质量负责,并提供设计所需的工程数据和技术资料(包括操作手册等),协助“工业装置”设计单位搞好工程设计、开车、验收及主要技术参数测定工作。帮助“工业装置”建设单位搞好人员培训。
  2.承担“工业装置”的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帮助建设单位组织好开车和运行考核,“工业装置”竣工验收时要提出工程设计总结和主要技术数据测定报告。
  3.“工业装置”建设单位,对建设质量负责,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组织好人员培训、开车、运行考核及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 化工新技术转化为工业化装置形成生产力的成果和效益的分配:
  1.根据科研、设计、生产单位在技术成果形成中的贡献大小和合同、协议规定的分配份额确定成果所有权和效益分配比例。
  2.按技术成果形成的阶段:
  ①小试、中试
  ②工艺包(基础设计)
  ③基础工程设计
  ④详细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
  ⑤生产实践和检验
  根据贡献大小,成果分配可大体上按5:2:1:1:1分配,具体的比例可由合作各方协商确定。对设计、生产单位从小试、中试起就参与共同开发的成果,亦应根据贡献大小适当调整成果分配比例。第七条 对化工专用装备的开发制造和推广应用形成生产力的成果及效益分配比例参照第六条由各方协商确定。第三章 设计基本条件第八条 应有上级部门批准的“工业装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九条 “工业装置”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与“工业装置”类别、规模相应等级的化工工程设计资格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第十条 化工新技术成果的来源必须可靠,应具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技术鉴定证书,用于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新技术成果还应具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专有技术审批书。对于工艺软件包或基础设计文件,其内容深度应符合《化工新技术开发管理条例》的要求。第十一条 必须具有与科研开发单位共同签订的技术成果使用权或转让合同。第四章 设计原则与要求第十二条 “工业装置”设计之前,设计单位要仔细核实科研开发单位所提供的化工新技术的先进性可靠性。发现缺少工程参数时,应由科研开发单位及时补充;对一些难于确定的技术参数,可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第十三条 “工业装置”选址应优先选择具有一定工业基础的化工企业,充分利用其技术力量和公用设施。凡属国家或化工部重点科研开发项目(或国产化项目)的“工业装置”选址,必须征得化工部有关部门的同意。

化工部关于加速化工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促进科研、设计、生产相结合的试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