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临期食品的处罚制度

2024-05-19 05:36

1. 售卖临期食品的处罚制度

法律分析: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售卖临期食品的处罚制度

2. 售卖临期食品的处罚制度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卖临期食品不犯法,销售过期食品是违法行为。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过所销售食品为临近保质期食品,其价格标签上应醒目明示;而对销售过期食品的商家则最高将处以货值10倍的罚款。“临期食品”是指临近保质期限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临期食品与过期食品是两个概念,前者也是安全的食品,而后者则是完全不允许销售的,是完全违法的行为。”如深圳市专门出台了相关“办法”鼓励大中型食品超市设立“临期”食品专区(柜),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建立临期食品分架销售或设置专区(专柜)销售,食品明码标价,销售凭证上特别标注“临过期食品”,醒目提示消费者在保质期内食用。办法还规定,面包、冷菜、冷荤、熟食、卤味、水产、肉类、蔬果等保质期限较短的食品今后都必须在每日营业结束前限时促销。在组织促销活动时,也应当在价格标签上明示所销售食品为临近保质期食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 销售过期食品的处罚: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 销售临期食品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临期食品可以卖,《食品安全法》中并未规定销售临期食品是违法行为,但规定了销售过期食品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 销售过期食品的处罚:
1.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销售临期食品怎么处罚

4. 销售临期食品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
临期食品可以卖,《食品安全法》中并未规定销售临期食品是违法行为,但规定了销售过期食品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 销售过期食品的处罚:
1.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5. 卖临期食品会被罚款吗

卖临期食品不会被罚款。卖临期食品不犯法,销售过期食品是违法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不过所销售食品为临近保质期食品,其价格标签上应醒目明示;而对销售过期食品的商家则最高将处以货值10倍的罚款。 食品临期标准根据食品本身保质期确定,具体时间标准如下:1、标注保质期1年或更长的,临界期为到期前45天(比如罐头、糖果、饼干等);2、标注保质期6个月-不足1年的,临界期为到期前20天(比如方便面、无菌包装的牛奶果汁之类);3、标注保质期90天到不足半年的,临界期为到期前15天(比如一些真空包装并冷藏的熟食品,速食米饭之类);4、标注保质期30天到不足90天的,临界期为到期前10天(比如一些灭菌包装的肉食品,鲜鸡蛋等);5、标注保质期16天到不足30天的,临界期为到期前5天(比如酸奶、一些点心等);6、标注保质期少于15天的,临界期为到期前1到4天(比如牛奶、活菌乳饮料、主食品、未灭菌熟食、未灭菌盒装豆制品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卖临期食品会被罚款吗

6. 临期食品可以卖吗,销售临期食品违法吗

临期食品可以卖,《食品安全法》中并未规定销售临期食品是违法行为,但规定了销售过期食品是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扩展资料
食品保质期临界的6级标准:
标注保质期1年或更长的,临界期为到期前45天(比如罐头、糖果、饼干等)。
标注保质期6个月-不足1年的,临界期为到期前20天(比如方便面、无菌包装的牛奶果汁之类)。
标注保质期90天到不足半年的,临界期为到期前15天(比如一些真空包装并冷藏的熟食品,速食米饭之类)。
标注保质期30天到不足90天的,临界期为到期前10天(比如一些灭菌包装的肉食品,鲜鸡蛋等)。
标注保质期16天到不足30天的,临界期为到期前5天(比如酸奶、一些点心等)。
标注保质期少于15天的,临界期为到期前1-4天(比如牛奶、活菌乳饮料、主食品、未灭菌熟食、未灭菌盒装豆制品等)。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临期食品

7. 卖临期食品犯法吗

卖临期食品不犯法,销售过期食品是违法行为。因为过期食品是有毒有害食品,但是临期食品不是,它不会伤害人体健康。所以卖临期食品不犯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卖临期食品犯法吗

8. 超市卖临期食品违法吗

法律分析:临期食品可以卖,《食品安全法》中并未规定销售临期食品是违法行为,但规定了销售过期食品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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