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的种类有哪些,保证的设立方式是什么

2024-05-19 19:26

1. 保证的种类有哪些,保证的设立方式是什么

保证的种类: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设立方式一般为订立书面合同。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保证合同应该包括哪些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主债务的种类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是何种类型的债务,是给付金钱债务、交付货物债务还是付出劳务的债务。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和保证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就要开始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的方式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要比一般保证的责任大。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当对保证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保证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的范围,明确是对主债务、主债务的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内容的全部还是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二、贷款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有:
1、一般担保,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三、民间借贷不还钱担保人怎么办
借款人不还钱,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根据不同保证类型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条件并不相同。
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该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享有向债务人及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种类有哪些,保证的设立方式是什么

2. 保证的种类有哪些,保证的设立方式是什么

保证的种类具体是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的,则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保证的设立方式是,订立单独的担保合同,或者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 保证的种类和设立有哪些方式

一、保证的种类有哪些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一般保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先诉抗辩权的存在使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成为一种纯粹的补充责任。同时,债权人仅于诉讼外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后即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亦有权拒绝其主张。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在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承担保证责任不再以债权人先诉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为前提。这是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最为重大的区别。
二、保证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保证应当通过订立保证合同的方式设立。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订立单独的保证合同,也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而由保证人签字,保证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保函,也是保证合同的一种形式。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的种类和设立有哪些方式

4. 保证的种类与设立方式

保证的种类: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设立方式一般为订立书面合同。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担保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担保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保证的主债权类型、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方式;
4、担保范围;
5、保证期;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上述规定的内容的,可以纠正。房屋买卖实际上就是贷款担保合同,符合规定,有效。
二、公司贷款个人担保承担什么责任
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连带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1、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三)担保(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三、民法典中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吗
要看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5. 保证的种类和设立方式都有哪些

种类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设立方式一般为订立书面合同。
一、保证的种类有哪些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一般保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先诉抗辩权的存在使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成为一种纯粹的补充责任。同时,债权人仅于诉讼外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后即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亦有权拒绝其主张。
2、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在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承担保证责任不再以债权人先诉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为前提。这是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最为重大的区别。
二、保证的设立方式有哪些保证应当通过订立保证合同的方式设立。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可以订立单独的保证合同,也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而由保证人签字,保证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保函,也是保证合同的一种形式。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一般保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的种类和设立方式都有哪些

6. 保证的种类和设立方式

保证的种类有哪些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一、起诉担保人是否有用
起诉担保人有用。
首先要先分清保证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若保证人是一般保证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对一般保证人来说,原告若仅起诉保证人的,因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原告的债权利益无法得到实现。若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二、保证人要负法律责任吗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保证合同约定的责任。
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种是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种方式的不同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以何种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7. 保证的种类和设立方式有哪些呢

保证的种类:
1、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设立方式一般为订立书面合同。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保证合同中担保期限怎么写
保证合同的担保期间是按照下列规则进行约定的:
1、保证合同的担保期间以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为起算点,一般为三年;
2、一般保证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或连带责任保证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务担保人的具体责任是怎样的
1、按约定承担保证份额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不管担保人是一个还是多个,只要有约定,就必须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担保责任。2、一般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除非因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权人不能行使债权请求权,否则债权人在要求债务人还债之前不能要求保证人还债。3、担保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由此可知,债务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主要依靠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约定,没有约定的默认为法律规定的范围。4、债权转移后的担保责任债权转移就意味着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的对象发生变化,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三、保证合同怎么写?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种类和设立方式有哪些呢

8. 保证的种类和设立方式

法律分析:一、保证的种类有哪些
1、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2、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
二、保证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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