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赔偿后可不可以向承包人追偿

2024-05-07 01:11

1. 发生工伤赔偿后可不可以向承包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员工购买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未为员工办理社保,致使工伤员工无法享受工伤待遇的,由公司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该种侵权损害赔偿完全是公司不履行法定义务所致的法律后果,不能转嫁由第三人承担。其次,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可知,员工如果因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伤,不但可以向公司主张享受工伤待遇,而且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综上,公司承担相关工伤责任后无权向侵权的第三人追偿。

发生工伤赔偿后可不可以向承包人追偿

2. 建设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后能否依据《承包合同》向包工头追偿?

作者:孟圣祥 时间:2012-06-14作者: 全方位律师网 孟圣祥无资质的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进行实际施工,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了,尽管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出台大量文件来禁止这种情况的出现,但是成效微乎其微。原因就是该无资质的承包人多为自然人,自然人挂靠一个有资质的建设单位,借用该单位资质进行招投标、履行合同就很好的规避了相关规定。在自然人挂靠该有资质建设单位的时候,通常都会和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协议中也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责任由自然人承担,或者由单位先期垫付,之后向自然人追偿。而现场施工人员全部由承包人自行组织,建设单位仅收取一定金额的管理费。现在要探讨的问题就是,如果自然人带领的建筑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建设单位替该挂靠的自然人垫付相关的赔偿费用后,能否依据《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向自然人追偿?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是《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说明该自然人是该单位的职员,单位内部签订该协议当然有效,且协议约定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因此,建设单位可以依据该合同向自然人追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合同名称是内部承包合同,但是,如果深究的话,该自然人与建设单位之间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这也是大多数内部承包合同的通病,因为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一般会查明到底该自然人有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工资收入情况等等。如果这三种不具备,法院是可以认定不成立劳动关系,协议当然无效,协议中的责任承担条款也无效。因此,单位向自然人追偿没有法律依据。我认为以上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还有《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都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后果,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签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时,作为有资质的建设单位,明知不能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而执意为之,是存在很大过错的;而承包人一般也是熟悉该领域是需要要资质才能进程施工,也同意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后,给建设单位肯定是造成了损失,应该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问题深入一下,如果单位进行工伤赔偿后,承包人主动向建设单位写一份承诺书,承诺自愿对该工伤赔偿负责。该承诺书的效力如何?理论界又有不同的观点,一说,承诺书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内部承包协议,协议无效,该承诺书当然无效。一说,承诺书是在单位进行工伤赔偿后,承包人主动做出的又一个法律行为,属于新的法律关系,应有效。 我认为,承诺书是当事人在发生赔偿后,向建设做出的同意承担工伤赔偿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内部承包协议无关,且该承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应有效。但是该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呢? 该承诺书只有承包人的义务,对单位并无设定任何义务,从这点可以把该承诺书理解为是赠与行为,如果承包人履行了承诺内容,该赠与行为履行完毕,如果没有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承包人在没有履行承诺前是可以撤销的。因此,我认为该承诺书是有效的,只是在履行前可以随时撤销。综上,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在进行了工伤赔偿后,是可以有限度的要求无资质的承包人赔偿。如果承包人出具建设单位承诺书,施工单位也是可以向承包人追偿的,只是承包人有撤销的权利。最后,给建设单位建议是,进行工伤赔偿后,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或者保证金中将该赔偿款扣除,同时要求承包人签字确认,就万事大吉了!由于该法律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理论和实务界又有不同的看法,以上仅为本人个人观点,望探讨!

3. 建设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后能否依据《承包合同》向包工头追偿

无资质的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进行实际施工,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了,尽管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出台大量文件来禁止这种情况的出现,但是成效微乎其微。原因就是该无资质的承包人多为自然人,自然人挂靠一个有资质的建设单位,借用该单位资质进行招投标、履行合同就很好的规避了相关规定。在自然人挂靠该有资质建设单位的时候,通常都会和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协议中也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责任由自然人承担,或者由单位先期垫付,之后向自然人追偿。而现场施工人员全部由承包人自行组织,建设单位仅收取一定金额的管理费。 现在要探讨的问题就是,如果自然人带领的建筑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建设单位替该挂靠的自然人垫付相关的赔偿费用后,能否依据《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向自然人追偿?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是《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说明该自然人是该单位的职员,单位内部签订该协议当然有效,且协议约定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因此,建设单位可以依据该合同向自然人追偿。 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合同名称是内部承包合同,但是,如果深究的话,该自然人与建设单位之间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这也是大多数内部承包合同的通病,因为法院审理该类案件时,一般会查明到底该自然人有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没有购买社会保险,工资收入情况等等。如果这三种不具备,法院是可以认定不成立劳动关系,协议当然无效,协议中的责任承担条款也无效。因此,单位向自然人追偿没有法律依据。 我认为以上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 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还有《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都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后果,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签订《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时,作为有资质的建设单位,明知不能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承包人而执意为之,是存在很大过错的;而承包人一般也是熟悉该领域是需要要资质才能进程施工,也同意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后,给建设单位肯定是造成了损失,应该按照各自的过错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题深入一下,如果单位进行工伤赔偿后,承包人主动向建设单位写一份承诺书,承诺自愿对该工伤赔偿负责。该承诺书的效力如何?理论界又有不同的观点,一说,承诺书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内部承包协议,协议无效,该承诺书当然无效。一说,承诺书是在单位进行工伤赔偿后,承包人主动做出的又一个法律行为,属于新的法律关系,应有效。 我认为,承诺书是当事人在发生赔偿后,向建设做出的同意承担工伤赔偿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内部承包协议无关,且该承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应有效。但是该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呢? 该承诺书只有承包人的义务,对单位并无设定任何义务,从这点可以把该承诺书理解为是赠与行为,如果承包人履行了承诺内容,该赠与行为履行完毕,如果没有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承包人在没有履行承诺前是可以撤销的。因此,我认为该承诺书是有效的,只是在履行前可以随时撤销。 综上,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在进行了工伤赔偿后,是可以有限度的要求无资质的承包人赔偿。如果承包人出具建设单位承诺书,施工单位也是可以向承包人追偿的,只是承包人有撤销的权利。 最后,给建设单位建议是,进行工伤赔偿后,直接从承包人的工程款或者保证金中将该赔偿款扣除,同时要求承包人签字确认,就万事大吉了! 由于该法律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理论和实务界又有不同的看法,以上仅为本人个人观点,望探讨!

建设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后能否依据《承包合同》向包工头追偿

4. 建设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后能否依据承包合同向包工头追偿

可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 承包单位工伤的职工如何赔偿

承包经营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申请的,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承包单位工伤的职工如何赔偿

6. 承包人工伤赔偿有责任划分吗

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如果属于工伤的,没有责任划分,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工伤认定的程序
工伤事故发生后,即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如下: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被诊断、鉴定为工伤的,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即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
4、用人单位与职工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提交劳动仲裁解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职工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负举证责任:有劳动合同的,提交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提交证明材料,如工资条、银行卡等工资报酬领取的证明或者是单位同事的书面证明。
5、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7、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7. 单位工伤赔偿可否追偿

单位工伤赔偿后不可以追偿。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即工伤赔偿和损害赔偿。侵权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向侵权人行使,用人单位无权行使。
一、人身损害是否承担精神损失
如果造成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是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二、交强险可不可以直接赔偿侵权
侵权人若足额赔偿后,则交强险不再赔偿。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对于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或者向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具有选择权。在受害人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全部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无权再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但在受害人从侵权人处仅获得部分赔偿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时作相应的扣减。
三、请问交通事故全责工伤怎么赔偿?
交通事故劳动者全责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对方全责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先获得工伤赔偿后能向侵权人追偿。但已经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的,重复性赔偿项目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不用重复支付,各地法院所执行的重复性赔偿项目的范围并不一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单位工伤赔偿可否追偿

8. 单位工伤赔偿后可否追偿

用人单位工伤赔偿后没有追偿权。因为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即工伤赔偿和损害赔偿。侵权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向侵权人行使,用人单位无权行使。
一、酒驾撞死人怎样赔偿
1、肇事方赔偿肇事方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其他合理费用。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受害人的死亡给其家庭以及其亲人带来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损失,是对他人利益的一种严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后果,应当给予赔偿。
2、保险公司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可在相应的诉讼时效内向相关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争是什么意思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争:是指义务人的违约行为既符合违约要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共同产生。
受害人可以选择在这两种请求权中行使一种请求权,这意味着受害人只能行使一种请求权。如果受害人选择行使一种请求权并实现,另一种请求权将被消灭。但是,如果受害人未能行使一种请求权,而另一种请求权没有因时效而被消除,受害人仍然可以行使另一种请求权。
三、楼上的广告牌掉下砸伤人怎样认定责任呢
楼上的广告牌掉下砸伤人的责任认定具体责任应依照案情分析,建筑物、构筑物脱落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三人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