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的决定(1997)

2024-05-04 18:20

1.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的决定(1997)

一、第三十五条中的“上级主管部门”修改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二、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无故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出催缴通知书,并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失业保险费,逾期仍未缴纳的,可按日加收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的决定(1997)

2.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西省城镇
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的决定
(2004年07月31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条例》(1995年5月1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失业保险工作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第258号令发布)的规定执行。

3. 太原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199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职工一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失业保险,是指依法建立的,在职工失业时,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非盈利性的社会基本保险制度。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失业职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非自愿性中断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职工。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适用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适用人员)。
    适用单位和适用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乡办、村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可自愿参加。第五条  失业保险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失业保险费用实行全市统筹,由政府、适用单位和适用人员三方分担。第六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失业职工的再就业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工作。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八条  市设立失业保险基金,其来源包括:
    (一)适用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适用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六)地方财政补助;
    (七)其他。第九条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一)适用单位每月按照本单位适用人员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无法核准工资总额的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来以本单位适用人员总数,计算缴纳金额;
    (二)适用人员每人每月按其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无法核准其月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上年工适用人员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
    (三)自愿参加失业保险的乡及乡以下和其他企业,参照本条第(一)项缴纳,其职工参照本条第(二)项缴纳;个体经济组织的适用人员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三缴纳。第十条  适用单位严重亏损,无力足额给职工发放工资,也无力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向失业保险机构提出缓缴申请。
    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全部缓缴或部分缓缴。缓缴次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一次,缓缴期限一次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次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一次,缓缴期限一次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金额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应缴失业保险费。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免缴滞纳金。第十一条  适用单位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费在事业费中列支。第十二条  适用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由适用单位开户的法定金融机构按月代收;或由适用单位按月到失业保险机构指定的收缴机构缴纳。
    适用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在发放工资时代收。第十三条  代收失业保险费的金融机构,应当将代收的失业保险费全部、及时转入失业保险机构在国有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存储,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
    存储失业保险基金的国有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居民储蓄利率计息付息,并保证所存失业保险基金的及时划拨和支付。第十四条  适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解散、破产,必须通知失业保险机构,并补缴所欠的失业保险费。第十五条  适用单位成建制由外地迁入本行政区域的,应从正式迁入的次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地方财政建立失业保险后备基金,用于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的补助。失业保险后备基金按照市、县两级财政当年公共预算收入的千分之一点五安排,列入当年预算。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增值部分全都归入失业保险基金。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全市统收统支,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及各项费用和增值收入,免征各种税费。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年度预算和决算草案,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编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市级预算决算,但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第二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可以动用历年滚存结余。滚存结余还不足使用的,再动用地方财政的失业保险后备基金。

太原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1999修正)

4. 太原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2012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职工一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失业保险,是指依法建立的,在职工失业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物质帮助的,具有强制性、互济性和非盈利性的社会基本保险制度。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失业职工,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非自愿性中断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的职工。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适用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适用人员)。

  适用单位和适用人员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乡办、村办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可自愿参加。第五条 失业保险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

  失业保险费用实行全市统筹,由政府、适用单位和适用人员三方分担。第六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失业职工的再就业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工作。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八条 市设立失业保险基金,其来源包括:

  (一)适用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适用人员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失业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失业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六)地方财政补助;

  (七)其他。第九条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一)适用单位每月按照本单位适用人员实际工资总额的2%缴纳,无法核准工资总额的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乘以本单位适用人员总数,计算缴纳金额;

  (二)适用人员每人每月按其工资总额的1%缴纳,无法核准其月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上年度适用人员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

  (三)自愿参加失业保险的乡及乡以下企业,参照本条第(一)项缴纳,其职工参照本条第(二)项缴纳;个体经济组织的适用人员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缴纳。第十条 适用单位严重亏损,无力足额给职工发放工资,也无力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向失业保险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全部缓缴或部分缓缴。缓缴次数一年内不得超过一次,缓缴期限一次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缓缴金额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应缴失业保险费。缓缴的失业保险费免缴滞纳金。第十一条 适用单位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失业保险费在事业费中列支。第十二条 适用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由适用单位开户的法定金融机构按月代收;或由适用单位按月到失业保险机构指定的收缴机构缴纳。

  适用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按月在发放工资时代收。第十三条 代收失业保险费的金融机构,应当将代收的失业保险费全部、及时转入失业保险机构在国有银行开设的失业保险基金专户存储,并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手续费。

  存储失业保险基金的国有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居民储蓄利率计息付息,并保证所存失业保险基金的及时划拨和支付。第十四条 适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解散、破产,必须通知失业保险机构,并补缴所欠的失业保险费。第十五条 适用单位成建制由外地迁入本行政区域的,应从正式迁入的次月起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地方财政建立失业保险后备基金,用于失业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的补助。失业保险后备基金按照市、县两级财政当年公共预算收入的千分之一点五安排,列入当年预算。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增值部分全部归入失业保险基金。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基金全市统收统支,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第十九条 失业保险基金及各项费用和增值收入,免征各种税费。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年度预算和决算草案,由市劳动行政部门编制,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市级预算决算,但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第二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的,可以动用历年滚存结余。滚存结余还不足使用的,再动用地方财政的失业保险后备基金。

5.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1999)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
(1998年10月29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提请修改<太原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议案》,决定将《太原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九条修改为:
  “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一)适用单位每月按照本单位适用人员实际工资总额的2%缴纳,无法核准工资总额的单位,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乘以本单位适用人员总数,计算缴纳金额;
  (二)适用人员每人每月按其工资总额的1%缴纳,无法核准其月工资总额的,以本单位上年度适用人员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
  (三)自愿参加失业保险的乡及乡以下和其他企业参照本条第(一)项缴纳,其职工参照本条第(二)项缴纳;个体经济组织的适用人员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缴纳”。
  《太原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根据本条例作相应的修正,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重新公布。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决定(1999)

6. 太原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

领取失业救济金的程序是,失业人员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单位承办人带着失业人员的相关资料去社保经办机构领取救济金申领表。失业者本人带上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原单位盖章的救济金申领表,两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救济金领取手续。据市社保中心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国家《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据了解,根据《太原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失业职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是根据其失业前累计工龄确定的。失业前累计工龄满1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救济金。在此基础上,工龄每增加1年,增领1个月失业救济金,最长领取时间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救济金由失业保险机构按人按月发给,发放标准为本县(市、区)当年法定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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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山西省失业保险政策

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全省统一,其中参保单位20%,个人8%;从2006年1月起,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为20%(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员缴纳12%,雇员本人缴纳8%)。山西省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其中,省直管单位的缴费比例是,单位6.5%,在职职工个人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各个统筹市的单位缴费比例有所差异,最高为6.8%,最低为6%。山西省失业保险:单位缴纳2%,个人缴纳1%。山西省生育保险: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5%—1%缴纳,个人不缴费。省直管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5%缴纳。山西省保险的缴费标准相对特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各级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左右、2%左右,具体由各级统筹地区确定。社保缴费多少与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都有关值得关注的是,社保缴费多少,不仅与社保缴费比例高低相关,还与缴费基数密切相关。因为社保缴费等于社保缴费比例与缴费基数的乘积。这就意味着,在当前社保缴费比例不变的前提下,缴费基数上涨必然带来社保缴费数额的上涨。社保缴费基数又如何确定?省人社厅规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这就意味着,通常情况下,去年你的工资涨了,今年你的社保缴费便会涨。”省社会保险局综合业务处处长姚振义介绍,“你的工资年年涨,社保缴费自然也年年涨,当然,社保待遇会更好。比如养老保险,缴费越多,将来领得越多。”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省已实施“五险统征”。这样,企业职工应当参加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共五种社会保险费一并征收,杜绝以往企业只选择养老保险等一两种保险参保的情况,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社保缴费基数为个人工资有“保底线”也有“封顶线”目前,我省社保参保人员,可通过电脑、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方式查询自己的社保权益,包括社保缴费基数等。“为什么我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工资不一样?”省城市民李女士在一家企业工作,她每月收入都在2000元左右,2015年社保缴费基数却是2320元。这是因为,社保费虽然是以个人工资为基础缴纳的,但缴费并不是没有限制,它有“保底线”和“封顶线”。省人社厅明确,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核定职工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核定职工缴费基数。这就意味着,2015年企业职工社保缴费基数,一定会在2013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这个“保底线”至300%这个“封顶线”之间。本信息来源于省社会保险局综合业务处处长姚振义的对外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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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失业保险政策

8. 山西省失业人员可享六项失业保险待遇

 山西省失业人员可享六项失业保险待遇
                         2月13日,山西省就业服务局对外公布,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六项失业保险待遇,并规定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增发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据介绍,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六项失业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夫妻双方均为失业人员、无法维持生活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在同时失业期间各增发本人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增发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免费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服务。
         其中,具备相应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比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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