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奖金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吗

2024-05-07 10:03

1. 职工奖金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吗

职工奖金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职工奖金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吗

2. 所得税补贴交企业所得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3. 公司给予员工资助金所得税可以扣除吗

你好!
公司给予员工的资助金,实际是一种工资性质的支出,应该作为工资全额税前扣除。这是就企业所得税而言。但是这笔资助金,应计入该员工当月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给予员工的支出,不管作为什么名目出现,都应该是工资性质支出。
如有疑问,请追问。

公司给予员工资助金所得税可以扣除吗

4. 哪些经济补偿金可税前扣除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由此看来,民事赔偿金不属于此事规定内容,不得扣除。

5. 补助金等可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结论:企业支付给员工丧葬补助金,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3.  因此,企业支付给员工丧葬补助金,可以作为企业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补助金等可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 企业所得税的哪些补贴可以税前扣除,哪些补贴不能税前扣除?具体相关的文件,或者有相关的文摘等

  财税[2008]151号
  一是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财政贴息属于不要求归还本金的)
  二是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有专门用途但经国务院批准谈何容易)
  财税[2009]87号
  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仅适用取得时间是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来源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此外,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注意: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或资产的税务处理。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实际操作中:
  1、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的标准是什么?如企业在建工程项目核算有资本化利息,是否算单独核算?(财政贴息是对企业贷款利息的补贴)
  2、退一步讲,即使是不征税收入,一般企业作为递延收益,待日后计提折旧时,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作为折旧的一种挑战。在这种方式下,会计和税收的处理终于一致了。
  财政部冲减在建工程不合理,无法真实反映资产的价值。企业应该采取政府补助的处理方式。

7. 企业所得税取得其他企业给的补助资金怎样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取得其他企业给的补助资金并入其所得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同时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取得其他企业给的补助资金怎样缴纳所得税

8. 什么样的“政府补助”能进行所得税税前抵扣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