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将重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吗?

2024-05-16 02:50

1. 公安部将重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吗?

公安部近日就进一步加强打击金融犯罪工作出台意见,将始终保持对金融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重点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和涉及互联网金融、证券期货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突出经济犯罪活动。

意见强调,当前我国金融领域风险点多面广,非法集资等涉众型、风险型经济犯罪高位运行,打击金融犯罪、防范相关风险的任务艰巨繁重。

全国公安机关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积极参与金融风险排查工作,积极参与推动对金融领域犯罪和相关风险的预测预警预防;要结合办理金融犯罪案件,积极向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实现对有关风险的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

公安部将重拳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吗?

2. 公安部办案规定公安部什么是非法集资

公安部非法集资办案原则:坚持严格依法办案与注重挽回损失相结合,坚持积极履行职责,服务大局,维护稳定,防止发生极端事件和区域性金融风险。坚持准确划分责任,贯彻宽严相济,体现区别对待,打击与保护并重的原则。【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公安部执行非法集资犯罪的

公安部非法集资办案原则是全面查案、宽严相济以及非法集资款项清退的原则。非法集资款项清退的原则是指,确定受害人、受骗的数额,然后依据追缴的款项,对受害人进行退赔。【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安部执行非法集资犯罪的

4. 公安部非法集资办案原则是怎样的

公安部非法集资办案原则是:1、办案机关认定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2、明确了P2P的中介性质;3、明确向社会公众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4、宽严相济;5、全面查案;6、要求案件主办地办案机关应当及时归集涉案财物,明确其来源等。【法律依据】根据《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5. 非法集资犯罪有哪些

非法集资的主要罪名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都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性,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则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的目的。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等;
4、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别
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方面不同,集资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是不能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两者的客体不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集资犯罪有哪些

6. 非法集资公安局怎么办

经济犯罪立案标准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虚报注册资本
1、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投资不足20万(50万的40%),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投资不足700万(1000万的70%)
2、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3、虚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10-50万元以上的。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发行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妨害清算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隐匿、销毁会计资料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个人行贿1万元,单位20万元。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国企背景,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为亲友非法牟利国企背景,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国企背景,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或占注册资本30%以上的。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直接经济损50万元。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走私假币案二千元以上或者二百张(枚)以上。
伪造货币案金额2000元以上或数量200张(枚)以上。
持有、使用、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金额4000元以上。
高利转贷,套取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个儿5万元,单位10万元。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个人20万、30户、损失10万元,单位100万、150户,损失50万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7. 非法集资犯罪形式是什么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3、以高利诱惑投资养老公寓、养生度假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4、以“教育储备金”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非法集资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因此才会使得许多投资者落入非法集资的陷阱。非法集资在各行各业均有发生,因此我们要了解非法集资的形式以及它的特点,在日常的投资过程中对投资的项目进行仔细的考察,提前对非法集资作出防范,以免自己的经济遭受巨大损失。

非法集资犯罪形式是什么

8. 公安怎么审理非法集资

一、案件受理
1、案件受理实行属地管理,由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部门及人员负责案件的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终结受理结论,并向举报人回复。
(2)对管理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由行业主(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
(3)对案情复杂或超出部门管理权限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处置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
(4)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行业主(监)管部门直接移送当地公安机关。
二、调查取证
1、案件调查取证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省级人民政府应组织、督导各相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及时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
2、对案情单
一、主(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成立联合调查组,确定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开展联合调查取证。
三、立案侦查
1、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主办,行业主(监)管部门配合。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的组织领导,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报案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2、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需相关主(监)管部门配合的,可商有关部门或通过省级人民政府协调。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查工作需要其他地区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由上级公安机关负责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特大涉嫌非法集资案件侦查工作需要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予以配合的,由公安部负责协调。
3、公安机关在侦查重大案件过程中认为需检察院、法院提供业务支持的,可直接或通过省级人民政府进行协商。
四、处置善后
1、案发地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案件,由省级人民政府责令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