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的介绍

2024-05-13 04:41

1. 广东省司法厅的介绍

广东省司法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下属单位:省监狱局、省劳教局,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广东省司法厅的介绍

2. 广东省司法厅的工作动态

司法部调研组在我省召开律师工作座谈会10月11日至12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司长杜春、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李海伟一行9人组成专题调研组在我厅召开律师队伍建设专项工作和CEPA补充协议十实施细则工作座谈会。厅党委书记、厅长严植婵出席会议,副厅长梁震在会上作了专题汇报。厅律师工作管理处、厅政策法规处、省律师协会和广州、深圳市司法局的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11日下午,调研组围绕我省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育管理的成效以及下一步的对策建议等问题展开讨论和研究。梁震副厅长专门作了《关于我省律师队伍有关情况的汇报》。广州、深圳市司法局的有关同志结合本地律师工作情况分别作了介绍和汇报。杜春司长在会上对广东律师工作取得的成绩、形成的经验和管理对策给予充分肯定,并要求各级律师管理部门要认真研究当前律师队伍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措施,认真落实中办发30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确保律师队伍政治坚定、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良好,不出现大的问题。12日上午,调研组围绕《香港和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试行办法(送审稿)》和CEPA补充协议十实施细则的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杜春司长首先介绍了合伙联营试行办法的送审情况,就部领导的修改意见,仔细征求了与会同志的看法和建议。随后,梁震副厅长作了《关于推进粤港澳法律服务业合作和落实CEPA补充协议十有关情况的汇报》。与会同志围绕落实CEPA补充协议十提出的内地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聘任条件、审查形式、法律责任和监管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形成了初步落实意见。 

3. 广东省司法厅的信息公开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广东省司法厅(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本机关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一)组织机构主要包括:本机关机构概况、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所属事业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情况等。(二)部门文件主要包括:以本机关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需社会广泛知晓的通知公告。(三)行政执法主要包括:本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内容。(四)办事指南主要包括:本机关行政职能相关业务的办事指南,具体包括办事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方式、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所需表格下载等。(五)工作动态主要包括:本机关重大会议、领导活动等工作动态及工作总结规划情况。(六)财政预决算主要包括:本机关年度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开展情况报告。(八)其他主要包括:本机关发布的统计信息、人事任免及表彰奖励等内容。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政府信息,本机关编制了《广东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或本机关门户网站上查阅该《目录》。二、获取方式(一)主动公开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1.公开方式主要通过我厅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还将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我厅门户网站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我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2.公开时限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厅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我厅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广东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1.提出申请向我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广东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我厅门户网站上下载。(1)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①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②所需的政府信息应当描述明确、详尽,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③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必要时请提交说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④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2)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①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本机关受理机构当面提交《申请表》,也可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传真申请到达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②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我厅门户网站“在线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提出申请,也可直接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提出申请。(3)电话咨询。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进行业务咨询。2.申请处理(1)登记初审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进行登记和初审,经初审申请的内容描述不明确,形式要件不完整,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不符合《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要求补正。(2)答复本机关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详见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见附件2)。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或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部分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③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符合《条例》第二十三条之应当公开条款规定的,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内容,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④属于非本机关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掌握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⑤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⑥属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⑦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⑧同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就同一申请事项重复提出申请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答复。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3)收费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03号)制订的收费标准,可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机构:广东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时间:8:30-12:00,14:00-17:30(工作日);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四、监督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厅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我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厅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根据《条例》第33条、第35条规定,以及《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向驻我厅监察专员办公室投诉举报(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30-12:00,14:00-17:30)。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广东省司法厅的信息公开

4. 广东省司法厅地址

法律解析:1、我国对律师收费实行 政府指导价 与市场调节价分类管理。 广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司法厅共同制定 一、按计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200-3000元/小时。 二、按计件收费方式收费的收费标准: 1.刑事: (1)侦查阶段:2000-6000元/件 (2) 审查起诉阶段 :6000-16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33000元/件 刑事自诉、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标准执行。 刑事案件因时间或地域跨度极大、属集团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复杂的,可以在不高于规定标准1.5倍之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3000-20000元/件 三、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 在收取基础费用1000-8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计算收取: 5万元(含5万元)以下:免加收 5万-10万(含10万元):8% 10万-50万(含50万元):5% 50万-100万(含100万元):4% 100万-500万(含500万元):3% 500万-1000万(含1000万元):2% 1000万-5000万(含5000万元):1% 5000万元以上:0.5% 四、收费说明: 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办案差旅费、跨境通讯费、专家论证费及律师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不属于律师服务收费,不包括在上述收费标准范围之内,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律师可以根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委托事项的难易程度和委托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在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2、律师收取律师费的多少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办理法律事务所需律师人数和承办律师的业务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五)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六)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七)办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

5. 广东省司法厅处级干部是什么级别

正处级别(正县长级别)或调研员级别。
1、广东省司法厅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下属的二级部门,属于正厅级别;
2、所以作为司法厅下属的二级部门负责人,属于正处级别(正县长级别)或调研员级别(享受正县长级别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

广东省司法厅处级干部是什么级别

6. 广州市司法局的部门介绍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保密、信访、统计、政务公开、网络建设、对外交流、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拟订监狱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市属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生活卫生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工作。办公室(与监狱工作管理处合署)内设秘书科、行政科。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审计工作。

7. 广州市司法局的职能介绍

 (一)划入的职能具体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二)转变的职能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的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及对外宣传、交流等职能,交给市律师协会。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培训、奖惩、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市公证员协会。(三)增加的职能1.指导、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2.指导、管理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3.负责对邪教组织劳教人员的收容、教育转化及解教后的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对邪教痴迷者、顽固分子的教育转化工作;管理市法制教育学校。(四)清理行政审批事项1.保留审批的事项:(1)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放假、准假;(2)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3)法律援助。2.保留核准的事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3.保留审核的事项:(1)设立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事务所年检;(2)设立法律咨询和服务机构;(3)申领律师执业证及年度注册;(4)县(区)公证处设立办事处:(5)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解散;(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及年审注册、报考和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4.合并的事项:(1)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2)劳动教养人员所外就医;(3)劳动教养人员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4)劳动教养人员放假、准假;上述4项事项合并到“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除劳动教养、所外执行、所外就医、减少或延长劳教期限、放假、准假”;(5)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6)设立律师事务所年检;上述2项事项合并到“设立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事务所年检”;(7)律师执业证,合并到“申领律师执业证及年度注册”;(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合并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及年审注册、报考和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5.下放的事项:各区、县级市举办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经济实体。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司法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地方性司法行政法规、规章;制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调研工作;承担本局行政执法监督和组织、指导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二)管理、监督、指导全市劳动教养工作。(三)负责对邪教组织劳教人员的收容、教育转化及解教后的安置工作;协调、指导对邪教组织痴迷者、顽固分子的教育转化工作;管理市法制教育学校。(四)负责全市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工作。(五)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市律师、企事业法律顾问工作及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综合管理在穗设立的外省、境外律师机构。(六)指导、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七)管理、监督和指导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八)具体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管理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管理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区、县级市司法行政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九)指导全市的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学理论研究工作,领导局直属单位。(十)管理、监督、指导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协助省司法厅依法监督、指导全市仲裁登记工作。(十一)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工作。(十二)指导、协调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市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工作。(十三)管理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管理区、县级市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班子。(十四)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对外交流、宣传和其他外事工作。(十五)承办市政府和上级司法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广州市司法局的职能介绍

8. 广东省高级法院主管刑事的副院长是谁

关于转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陈华杰副院长

关于刑事审判工作论述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
    现将市律协刑事法律业委员会收集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陈华杰副院长(主管全省的刑事审判工作)关于刑事审判工作论述的文章以及《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指导意见》(起草稿)等法律文件(见附件)转载给你们,这些文章系2006年全省刑事审判法官培训学习的资料,具有很强的实务指导意义,望各位承办刑事案件的律师及时学习并以之指导各自的工作。
附件 :1、浅议司法公正与严防酷刑.doc
2、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十五种情形.doc
3、八种存疑证据的处理标准.doc
4、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指导意见.doc
5、把握死刑适用标准的若干思考.doc
6、高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doc

引用网址:http://www.pinran.com.cn/ViewNews.aspx?id=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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